民間貸款糾紛,被告抗辯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刑法 銀行 民法 經濟 身邊的刑法 2019-05-04
民間貸款糾紛,被告抗辯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王某因生意急需向李某借款30萬元,李某扣除手續費等,王某實際到手借款28萬元。雙方未約定期內利率也未約定愈期利率,但約定了20%的違約金和日1%的滯納金。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一欄空白,給王某帳戶打入款項的不是李某,李某曾向王某說過實際貸款一事,到期后王某還有5萬元未還。李某以自已名義起訴要求王某償還42萬元及愈期違約金共計47萬元。王某以一處房屋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王某30萬借款合同及沒有載明債權人(借款人)。真正的債權人不是李某,李某和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不具有原告資格。原因可能:

1.資金所有人並不親自參與到借貸活動中,而是將資金交由他人並委託他人進行放貸,借貸的經辦人不言明資金來源,也未在出藉藉款時向借款人披露實際債權人,而是要求借款人空餘出借人一欄,借款人出具借條後,經辦人再將該借條交與資金所有人,或者經辦人仍持有借條並負責借款催討事宜。(馬仔)

2.出借人可能需將借條作為債權憑證轉讓於他人,為了避開轉讓債權的程序要求,在出藉藉款時便讓借款人空餘出借人一欄,以後借條轉讓於誰,就讓誰填上自己的名字或一直保留出借人一欄空餘。(專業討債人)

3.出借人因種種原因並不想以自己名義起訴逾期仍未還款的借款人,而是交由第三人起訴,在起訴前由第三人在出借人一欄填寫第三人自己的名字或者一直保留出借人一欄空餘。(專業討債人)

4.出借人、借款人確認為不填寫出借人一欄並不影響借貸事實而未填寫的。(真正的民間借貸)

就上述情形,只有第4種情況才為單純的民間借貸關係。而就上述1、 2、3種情況,所涉法律關係已非單純的民間借貸關係,不能簡單的推定借條持有人為實際出借人。

據此,可以懷疑李某既不是實際借款人,也可能不是實際借款人的馬仔,很可能就是一個職業討債者。

要想實現這個目的,關鍵在能否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而不能單純地採用否定的方式。具體的抗辯依據,如李某個人的借款能力、有無正規職業、家庭狀況、有無前科等,要通過銀行流水查明該借貸的資金來源,進一步落實王某借款情況,證明到法官內心確信,否則,一般會推定借據持有人就是實際借貸人。如果達到證明標準,就要求法官駁回其起訴。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法院駁回李某起訴,李某就要披露實際借貸人,實際借貸人可能為小額借貸公司,這樣的公司背後可能有違法背景,李某的角色可能就是是該公司的馬仔,也可能是職業討債人,而自編自導一起侵佔王某房子的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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