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一業主“收樓”三年不交物業費,物管公司起訴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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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一業主“收樓”三年不交物業費,物管公司起訴被法院駁回?


“收樓”三年居然可以不交物業管理費?

物管公司起訴要求收費卻被法院駁回請求?

事情並非這麼簡單

這裡面另有隱情

請看今天的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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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一業主“收樓”三年不交物業費,物管公司起訴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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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公司起訴要求收費卻被法院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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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一業主“收樓”三年不交物業費,物管公司起訴被法院駁回?


網絡圖

案情回顧

2013年3月,樑先生夫婦經過多方物色,最終在清新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心儀的房子,並於2015年9月12日辦理了收樓手續。2018年1月,物業公司以樑先生夫婦收樓後一直拖欠物業管理費,至2017年12月31日共拖欠原告物業管理費3824.55元為由將二人告上法院,請求判決兩被告支付上述款項。

樑先生夫婦得知自己被告上了法院後,十分憤怒。法庭上,二人答辯稱,自己不交物業管理費是有正當理由的。當初收樓時就與物業公司和開發商約定,繳交物業管理費的前提是“房屋竣工驗收後”,但是到目前為止,所購房屋仍未通過竣工驗收,因此就不存在繳交物業管理費的義務,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認為開發商與本案存在利害關係,遂依法追加開發商作為本案的第三人蔘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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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3年3月,樑先生夫婦經過多方物色,最終在清新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心儀的房子,並於2015年9月12日辦理了收樓手續。2018年1月,物業公司以樑先生夫婦收樓後一直拖欠物業管理費,至2017年12月31日共拖欠原告物業管理費3824.55元為由將二人告上法院,請求判決兩被告支付上述款項。

樑先生夫婦得知自己被告上了法院後,十分憤怒。法庭上,二人答辯稱,自己不交物業管理費是有正當理由的。當初收樓時就與物業公司和開發商約定,繳交物業管理費的前提是“房屋竣工驗收後”,但是到目前為止,所購房屋仍未通過竣工驗收,因此就不存在繳交物業管理費的義務,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認為開發商與本案存在利害關係,遂依法追加開發商作為本案的第三人蔘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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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3日,樑先生夫婦購買了位於清遠市清新區太和鎮某小區的商品房,同日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自房屋竣工驗收後,收到開發商書面通知書規定的收樓時間之日起交納費用。樑先生夫婦於2015年9月12日簽署《收樓確認書》,並當庭確認從未向原告交納物業服務費,但一直有交納水電分攤費。

2018年4月4日,法院辦案人員到所在小區實地調查後證實,物業公司在該小區提供了基本符合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另查明,開發商在樑先生夫婦收樓當日與二人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樑先生夫婦同意開發商賠付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5月30日逾期交樓的違約金3314.61元,該違約金的賠付方式為等價的物業管理費。協議還約定開發商同意樑先生夫婦在房屋取得竣工驗收合格證之日起開始繳納物業管理費。

另經庭審詢問,物業公司書面確認不向開發商主張權利。經核查,樑先生夫婦購買的房屋至今未組織竣工驗收備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

原、被告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協議約定,業主自房屋竣工驗收後,收到開發商書面通知書規定的收樓時間之日起交納費用。

被告提供的《補充協議》顯示,開發商同意被告在取得竣工驗收合格證之日起開始繳納物業管理費,且違約金以等價的物業管理費賠付,基於上述約定,樑先生夫婦才簽署《收樓確認書》。且物業公司書面確認不向開發商主張權利。

根據約定,涉案房屋竣工驗收是收取物業服務費的前提條件,但涉案房屋至今未在清遠市清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因此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清新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原告提起上訴,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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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3年3月,樑先生夫婦經過多方物色,最終在清新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心儀的房子,並於2015年9月12日辦理了收樓手續。2018年1月,物業公司以樑先生夫婦收樓後一直拖欠物業管理費,至2017年12月31日共拖欠原告物業管理費3824.55元為由將二人告上法院,請求判決兩被告支付上述款項。

樑先生夫婦得知自己被告上了法院後,十分憤怒。法庭上,二人答辯稱,自己不交物業管理費是有正當理由的。當初收樓時就與物業公司和開發商約定,繳交物業管理費的前提是“房屋竣工驗收後”,但是到目前為止,所購房屋仍未通過竣工驗收,因此就不存在繳交物業管理費的義務,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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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3日,樑先生夫婦購買了位於清遠市清新區太和鎮某小區的商品房,同日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自房屋竣工驗收後,收到開發商書面通知書規定的收樓時間之日起交納費用。樑先生夫婦於2015年9月12日簽署《收樓確認書》,並當庭確認從未向原告交納物業服務費,但一直有交納水電分攤費。

2018年4月4日,法院辦案人員到所在小區實地調查後證實,物業公司在該小區提供了基本符合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另查明,開發商在樑先生夫婦收樓當日與二人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樑先生夫婦同意開發商賠付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5月30日逾期交樓的違約金3314.61元,該違約金的賠付方式為等價的物業管理費。協議還約定開發商同意樑先生夫婦在房屋取得竣工驗收合格證之日起開始繳納物業管理費。

另經庭審詢問,物業公司書面確認不向開發商主張權利。經核查,樑先生夫婦購買的房屋至今未組織竣工驗收備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

原、被告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協議約定,業主自房屋竣工驗收後,收到開發商書面通知書規定的收樓時間之日起交納費用。

被告提供的《補充協議》顯示,開發商同意被告在取得竣工驗收合格證之日起開始繳納物業管理費,且違約金以等價的物業管理費賠付,基於上述約定,樑先生夫婦才簽署《收樓確認書》。且物業公司書面確認不向開發商主張權利。

根據約定,涉案房屋竣工驗收是收取物業服務費的前提條件,但涉案房屋至今未在清遠市清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因此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清新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原告提起上訴,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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