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銷售菌落總數不合格產品被處罰,生產者起訴市監局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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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蘇01行終97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某調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

法定代表人王某,上海某調味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某吉,男,1963年生,漢族,上海某調味食品有限公司銷售部經理,戶籍地江蘇省興化市,現住上海市松江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某區****。

法定代表人範某,南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曹某,南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苗某,江蘇天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某區****。

法定代表人唐某,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杜某,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原審第三人南京市**區某乾貨調味品經營部,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某區****。

經營者林某。

上訴人上海某調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食品公司)因食品安全行政處罰、行政複議一案,不服南京鐵路運輸法院(2017)蘇8602行初628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原審法院查明,2016年12月27日,南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某區市場監管局)對林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寧建市監罰[2016]01024號,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林某銷售的“某品牌”土雞鮮雞精在進貨時未索取供貨商的資質證明文件及相應檢驗報告,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規定,決定給予責令改正和警告處罰;認定林某銷售菌落總數超標的土雞鮮雞精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決定給予責令改正、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某品牌土雞鮮雞精36袋、沒收違法所得464元、罰款10000元的處罰。

某食品公司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藥監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建鄴區市場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市食藥監局於2017年3月20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寧食藥監複決字[2017]4號,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決定”),維持某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另查明,案涉“某品牌”土雞鮮雞精系某食品公司生產。

某食品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於2017年4月10日向原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

原審法院認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據此,行政相對人有權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複議,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某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對經營者林某在經營環節未盡到進貨查驗義務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的處罰,並不涉及生產環節,且食品菌落總數不合格可能受食品的運輸、保存等方面的影響,某區市場監管局並未針對某食品公司的生產銷售行為作出處罰,該“行政處罰決定”並未對某食品公司設定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且對某食品公司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故某食品公司對於“行政處罰決定”並無行政法意義上的利害關係。因此,某食品公司既非“行政處罰決定”的相對人,亦非利害關係人,無權提起本案行政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某食品公司的起訴。

上訴人某食品公司上訴稱,該公司知悉“行政處罰決定”後,曾向某區市場監管局申請複檢,但被該局駁回,剝奪了上訴人的法定權利。上訴人不認可某區市場監管局採信的有關檢驗報告。上訴人與林某之間簽有供貨協議,以保證提供的“某品牌”土雞鮮雞精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如食品安全不達標,將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某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無權提起本案行政訴訟,屬適用法律錯誤。據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某區市場監管局系對林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林某存在銷售菌落總數超過標準的食品等違法行為。而導致菌落總數超過標準的原因可能有多種,某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既未認定系某食品公司的原因導致該情況,也未對某食品公司作出處罰。故某食品公司既非該“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相對人,也非利害關係人。某食品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審法院據此裁定駁回其起訴,並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併審查複議程序的合法性。”根據以上規定,行政複議機關維持原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中,法院對於行政複議行為的審查依附於對原行政行為的審查。本案中,因某食品公司對原行政行為(某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故市食藥監局的行政複議行為亦不屬於本案審查範圍。

綜上,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某食品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路 興

審判員 黃 飛

審判員 王玉剛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趙和玉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食品安全風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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