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 婚姻 婚禮 法制 吳橋普法 吳橋普法 2017-10-06

 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下面為大家蒐集整理了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一起來看看吧!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之婚姻法: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二、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之適用條件:

(一)以是否結婚為主要判斷標準:未結婚,可以返還,已經結婚,不返還。

(二)已經結婚但是又離婚可以返還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三)生活困難的判斷標準:

  三、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之訴訟時效:

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具體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一)未結婚的給付方向對方主張權利,對方拒不返還時開始起算時間。

(二)已結婚又離婚的從雙方解除婚姻關係時起算。

 四、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之訴訟主體資格:

訴訟中關於彩禮給付、接受主體資格的認定。由於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兩個家庭的往來。因此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為兩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採信。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於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

  五、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之司法實踐的處理:

(一)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二)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三)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五)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

(六)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返還。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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