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暴力抗拒執法、傷害法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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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8日,被執行人王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依法對王某進行司法拘留,其間,王某採取暴力手段進行抗拒,致使三名法官不同程度受傷。經法醫鑑定,其中一名法官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河南省上蔡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上蔡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一審法院根據王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做出的刑罰並無不當。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法院裁判得以執行,是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體現。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體現,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受法律保護。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不得抗拒執行。維護生效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的權威,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王某未自覺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對法院執行行為採取近乎漠視的態度,且在法院工作人員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時,暴力抗法、嚴重阻撓案件執行,造成三名法官不同程度受傷的後果,行為性質惡劣,被認定構成妨礙公務罪,依法判處承擔刑事責任。該案對被告人而言教訓十分深刻,對社會具有警示意義。

(河南省法官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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