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進展公告

法律 石英股份 上交所 投資 證券時報 2017-05-28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行政裁定撤訴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第三人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否

一、訴訟基本情況

2017年1月16日,江蘇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傳票》【(2016)蘇0706行初223號】和《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告知書》【(2016)蘇0706行初223號】。原告董淑奎、董淑雷訴被告東海縣國土資源局應撤銷頒發給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公司被列為案件第三人。

涉及本次訴訟的相關情況詳見公司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編號為:臨2015-036、臨2015-039、臨2015-051、臨2015-052、臨2016-041、臨2016-067、臨2017-003號的相關公告。

二、訴訟進展情況

2017年1月19日,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2017年5月25日,公司收到《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6)蘇0706行初223號】,裁定書中稱:

本院在審理原告董淑奎、董淑雷訴被告東海縣國土資源局、第三人江蘇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撤銷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中,原告董淑奎、董淑雷於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董淑奎、董淑雷自願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淑奎、董淑雷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擔。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行政裁定結果不會對公司本期或後期的正常經營、利潤造成不利影響,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6)蘇0706行初223號】

特此公告。

江蘇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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