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100萬未還,妻子要還嗎?法院這樣判...

法律 不完美媽媽 天心 武漢晚報 2019-05-27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到期不能償還,另一方是否應當共同分擔債務呢?

2016年,張某斌先後向李某紅分別借款20萬元、50萬元、30萬元,並出具借條,約定月利息2%,2016年12月31日歸還。

到了2016年12月31日,張某斌還不上所借款項,於2017年1月4日向李某紅出具《還款承諾》,還款承諾載明:張某斌向原告李某紅借款100萬元,2017年8月30日前還款;債務人不按上述期限及時歸還欠款,願承擔一切法律後果及賠償出借人所有損失。

張某斌未按協議償還原告李某紅借款。李某紅將張某斌及張某斌的妻子蔡某作為被告,訴至天心區法院。訴請被告張某斌向原告償還借款100萬元及利息;被告蔡某(系張某斌妻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蔡某辯稱,被告張某斌借款時並未與其達成合意,其並不知情,該借款也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且自己收入穩定,無需向原告借款,不應承擔清償責任。

天心法院審理認為:本院對原被告之間合法借貸關係予以確認;同時被告張某斌的《還款承諾》系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對於被告蔡某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天心法院這樣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張某斌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向原告李某紅償還借款100萬元及利息;駁回原告李某紅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瀟湘晨報

編輯: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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