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配偶是否需要償還?韶關湞江法院是這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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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派記者 張文 通訊員 鄒方筱 徐國維 施鐵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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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派記者 張文 通訊員 鄒方筱 徐國維 施鐵梅

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配偶是否需要償還?韶關湞江法院是這樣判的

夫妻一方借款,什麼情況下屬於個人債務?什麼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近日,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的一宗離婚案件,明確說明了在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後,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償還這一夫妻債務相關問題。

據瞭解,馮某與阮某兩人相識於2008年初,2011年9月登記結婚並於2013年生下一兒子。後因夫妻感情破裂,馮某向湞江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決解除其與阮某的婚姻關係,並分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阮某同意離婚,但認為他用11張信用卡透支借款、用於經營商鋪的38萬元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應和馮某一起承擔。對於阮某的抗辯理由,馮某當即表示反對:“我都不知道他什麼時候辦理了這麼多張信用卡,還透支借了這麼多錢,我不認可這些是夫妻共同債務。”

湞江法院經審理認為,馮某、阮某雖是自由戀愛並結婚,但婚後常因家庭瑣事爭吵產生矛盾,事後未能及時溝通解決,導致夫妻感情冷淡,阮某表示同意離婚,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院同時認為,阮某以個人名義辦理多張信用卡透支借款,遠遠超過了一般家庭生活所需,且其無任何證據證明該透支借款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亦無證據證明馮某分享了該借款帶來的利益。該借款宜認定為阮某的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承擔。

因此,湞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馮某、阮某的婚姻關係併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馮某無需承擔阮某向銀行透支借款的個人債務。

法官表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看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以及該債務有無用於共同生活。

法官認為,如果夫妻一方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並且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在本案中,阮某在馮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透支借款38萬元,並且未能舉證證明其透支借款是用於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故這筆38萬元的信用卡透支費用應認定為阮某的個人債務。

來源 | 羊城派

題圖 | 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責編 | 田恩祥

審籤 | 張德鋼

實習生 | 徐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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