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彩禮要注意:婚前轉賬是借款還是彩禮?看看法院怎麼認定的'

不完美媽媽 法律 匯家婚姻律師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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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匯家婚姻律師——賈江紅律師,南京離婚律師

男女雙方在離婚訴訟中,因不符合彩禮返還的條件,男方追回彩禮的訴求往往無法實現。但彩禮常常是由男方父母或其親朋代為支付,所以司法實務中,出現很多以借款為理由起訴女方或女方父母要求償還借款的案件。筆者檢索了大量案例進行研究,大多數案件中,法院結合款項支付的過程及背景,根據雙方陳述及舉證情況,均認定為彩禮。但也有少部分案件,法院認定借款,本文分享兩個婚前轉賬被認定為借款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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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匯家婚姻律師——賈江紅律師,南京離婚律師

男女雙方在離婚訴訟中,因不符合彩禮返還的條件,男方追回彩禮的訴求往往無法實現。但彩禮常常是由男方父母或其親朋代為支付,所以司法實務中,出現很多以借款為理由起訴女方或女方父母要求償還借款的案件。筆者檢索了大量案例進行研究,大多數案件中,法院結合款項支付的過程及背景,根據雙方陳述及舉證情況,均認定為彩禮。但也有少部分案件,法院認定借款,本文分享兩個婚前轉賬被認定為借款的案例。

收取彩禮要注意:婚前轉賬是借款還是彩禮?看看法院怎麼認定的

案例一

【案件情況】

2012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匯款10萬元。

2012年6月11日,原告和被告登記結婚,均系再婚。

2016年12月6日,雙方登記離婚。

10萬元僅有匯款憑證,沒有借條,原告認為該10萬元是借款,被告認為屬於彩禮。

【法院觀點】

彩禮產生於我國古代青年男女婚嫁過程的一種形式,目的在於女方父母使出嫁女到夫家生活有基本的生存條件和生活保障,需置辦物品隨嫁女送到夫家。置辦生活物品的錢款要由男方出,便形成彩禮。

隨著社會文明進步,婚嫁彩禮習俗逐步退出婚嫁過程,尤其是現代城市生活幾乎所剩無幾,但在我國農村尤其是偏僻鄉村尚在延傳。本案中雙方均系再婚中年男女,各自均擁有一定數量的財產,均能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此情形下無需以彩禮的形式締結婚姻,故談不上婚前彩禮內容。

被告以彩禮名義收取原告10萬元的理由,與本地習俗不盡相符,且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彩禮,僅系單方言辯,故本院對該辯稱不予支持。

原告轉賬時處於與被告結婚前,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且被告對此認可。基於兩人婚前情感因素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條而明確為借款,也在情理之中。至於在離婚協議中未提及該10萬元,是雙方對該10萬元未作處理的結果,而不能以未作處理來認定是彩禮。

二審中,原告提供的錄音證明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前向被告索要過該款,結合雙方在婚後共同生活的相關證據,原告也支出了一定數量的錢款,並非由被告一個人負擔。對於被告收到10萬元的去向,一審已經查明該款隨後轉給了朱志明,且有證據證明事後被告向朱志明訴訟索要出借款。可以推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可能性大於彩禮。

對此,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本案爭議的10萬元是借款而非彩禮,符合證據優勢的認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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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匯家婚姻律師——賈江紅律師,南京離婚律師

男女雙方在離婚訴訟中,因不符合彩禮返還的條件,男方追回彩禮的訴求往往無法實現。但彩禮常常是由男方父母或其親朋代為支付,所以司法實務中,出現很多以借款為理由起訴女方或女方父母要求償還借款的案件。筆者檢索了大量案例進行研究,大多數案件中,法院結合款項支付的過程及背景,根據雙方陳述及舉證情況,均認定為彩禮。但也有少部分案件,法院認定借款,本文分享兩個婚前轉賬被認定為借款的案例。

收取彩禮要注意:婚前轉賬是借款還是彩禮?看看法院怎麼認定的

案例一

【案件情況】

2012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匯款10萬元。

2012年6月11日,原告和被告登記結婚,均系再婚。

2016年12月6日,雙方登記離婚。

10萬元僅有匯款憑證,沒有借條,原告認為該10萬元是借款,被告認為屬於彩禮。

【法院觀點】

彩禮產生於我國古代青年男女婚嫁過程的一種形式,目的在於女方父母使出嫁女到夫家生活有基本的生存條件和生活保障,需置辦物品隨嫁女送到夫家。置辦生活物品的錢款要由男方出,便形成彩禮。

隨著社會文明進步,婚嫁彩禮習俗逐步退出婚嫁過程,尤其是現代城市生活幾乎所剩無幾,但在我國農村尤其是偏僻鄉村尚在延傳。本案中雙方均系再婚中年男女,各自均擁有一定數量的財產,均能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此情形下無需以彩禮的形式締結婚姻,故談不上婚前彩禮內容。

被告以彩禮名義收取原告10萬元的理由,與本地習俗不盡相符,且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彩禮,僅系單方言辯,故本院對該辯稱不予支持。

原告轉賬時處於與被告結婚前,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且被告對此認可。基於兩人婚前情感因素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條而明確為借款,也在情理之中。至於在離婚協議中未提及該10萬元,是雙方對該10萬元未作處理的結果,而不能以未作處理來認定是彩禮。

二審中,原告提供的錄音證明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前向被告索要過該款,結合雙方在婚後共同生活的相關證據,原告也支出了一定數量的錢款,並非由被告一個人負擔。對於被告收到10萬元的去向,一審已經查明該款隨後轉給了朱志明,且有證據證明事後被告向朱志明訴訟索要出借款。可以推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可能性大於彩禮。

對此,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本案爭議的10萬元是借款而非彩禮,符合證據優勢的認定規則。

收取彩禮要注意:婚前轉賬是借款還是彩禮?看看法院怎麼認定的

案例二

【案件情況】

2013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條”一份,寫明“收到款項人民幣叄仟元”。

2013年11月7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62500元到被告賬戶。

2014年1月28日,原告兒子與被告女兒登記結婚。

2014年12月19日,原告兒子與被告女兒協議離婚。

原告認為65500元是借款,被告認為是彩禮。

【法院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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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匯家婚姻律師——賈江紅律師,南京離婚律師

男女雙方在離婚訴訟中,因不符合彩禮返還的條件,男方追回彩禮的訴求往往無法實現。但彩禮常常是由男方父母或其親朋代為支付,所以司法實務中,出現很多以借款為理由起訴女方或女方父母要求償還借款的案件。筆者檢索了大量案例進行研究,大多數案件中,法院結合款項支付的過程及背景,根據雙方陳述及舉證情況,均認定為彩禮。但也有少部分案件,法院認定借款,本文分享兩個婚前轉賬被認定為借款的案例。

收取彩禮要注意:婚前轉賬是借款還是彩禮?看看法院怎麼認定的

案例一

【案件情況】

2012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匯款10萬元。

2012年6月11日,原告和被告登記結婚,均系再婚。

2016年12月6日,雙方登記離婚。

10萬元僅有匯款憑證,沒有借條,原告認為該10萬元是借款,被告認為屬於彩禮。

【法院觀點】

彩禮產生於我國古代青年男女婚嫁過程的一種形式,目的在於女方父母使出嫁女到夫家生活有基本的生存條件和生活保障,需置辦物品隨嫁女送到夫家。置辦生活物品的錢款要由男方出,便形成彩禮。

隨著社會文明進步,婚嫁彩禮習俗逐步退出婚嫁過程,尤其是現代城市生活幾乎所剩無幾,但在我國農村尤其是偏僻鄉村尚在延傳。本案中雙方均系再婚中年男女,各自均擁有一定數量的財產,均能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此情形下無需以彩禮的形式締結婚姻,故談不上婚前彩禮內容。

被告以彩禮名義收取原告10萬元的理由,與本地習俗不盡相符,且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彩禮,僅系單方言辯,故本院對該辯稱不予支持。

原告轉賬時處於與被告結婚前,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且被告對此認可。基於兩人婚前情感因素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條而明確為借款,也在情理之中。至於在離婚協議中未提及該10萬元,是雙方對該10萬元未作處理的結果,而不能以未作處理來認定是彩禮。

二審中,原告提供的錄音證明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前向被告索要過該款,結合雙方在婚後共同生活的相關證據,原告也支出了一定數量的錢款,並非由被告一個人負擔。對於被告收到10萬元的去向,一審已經查明該款隨後轉給了朱志明,且有證據證明事後被告向朱志明訴訟索要出借款。可以推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可能性大於彩禮。

對此,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本案爭議的10萬元是借款而非彩禮,符合證據優勢的認定規則。

收取彩禮要注意:婚前轉賬是借款還是彩禮?看看法院怎麼認定的

案例二

【案件情況】

2013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條”一份,寫明“收到款項人民幣叄仟元”。

2013年11月7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62500元到被告賬戶。

2014年1月28日,原告兒子與被告女兒登記結婚。

2014年12月19日,原告兒子與被告女兒協議離婚。

原告認為65500元是借款,被告認為是彩禮。

【法院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收取彩禮要注意:婚前轉賬是借款還是彩禮?看看法院怎麼認定的

本案中,原告為證明被告向其借款65500元提交了收條(3000元)及轉款憑證(62500元),並陳述因雙方當時為準姻親關係而出借涉案款項,其已完成其基本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涉案款項系彩禮並非借款,其負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實其主張從而推翻原告主張的舉證責任。被告為證實其主張在一審僅提供了離婚協議及六福珠寶收據等證據。因上述證據僅能證實原告的兒子及被告的女兒在離婚協議時被告的女兒支付三萬元給原告的兒子作為補償及被告為其女兒購買過黃金首飾的事實,並不能直接證明原告給付的上述款項即為彩禮的事實。

且涉案款項若為彩禮,本案中女方在收取彩禮出具收條,男方分兩次給付彩禮並且數額並非民間認可的吉利數字等情形卻與風俗習慣並不相符,故本院對被告的涉案款項為彩禮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

據此,本院採納原告的意見認定涉案款項的性質為借款。原審法院因將本案原告給付過彩禮及借款的實際借款用途等舉證責任錯誤分配給原告,從而認定涉案款項並非借款而為彩禮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因被告在借款後未能歸還涉案借款,故原告主張被告歸還65500元借款有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

來源:匯家婚姻律師——賈江紅律師,南京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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