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廈門女子向“小三”追討260萬元,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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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廈門日報

電視劇和小說看多了

在聽到“情人”這個詞時

總是忍不住腦補出許多“大戲”

今天

就來圍觀一場

離婚後

向前夫情人追回260萬元的大戲

昔日企業高管盧某落馬

妻子連某與其離婚後發現

兩人婚姻續存期間

盧某養著一個情婦

除了每月給情婦“包養費”外

盧某甚至用貪汙所得為情婦買房買車

夫妻共同財產供情婦日常開銷

一怒之下

連某將盧某情婦告上法庭

法院最終支持她

拿回前夫贈予情婦的“包養費”

近日

廈門湖裡法院發佈一起合同糾紛案

事情是這樣的

2003年4月,連某與盧某登記結婚。2017年7月,盧某因貪汙被判處有期徒刑,同年11月,二人離婚。

在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

連某發現

2013年1月

盧某竟包養了一名情人小玲

截至2015年1月

盧某共支付給小玲包養費240萬元

“其中90萬他付了上海一套房產的首付款,其餘錢都用於平時的花銷和房子裝修。”小玲辯解說。

而盧某則表示,自己在擔任某企業總經理期間,年薪大概150萬元,自己總共付給小玲400萬元-500萬元,其中合法收入200多萬元。

法院查明,在2016年4月,小玲曾與某企業簽訂《協議書》,約定返還由盧某用贓款購買的上海某房產首付款及奔馳車一輛,摺合人民幣122.5萬元。根據相關證據得出,自2013年與小玲成為情人關係後,盧某共贈予小玲260萬元。

法院經審理

認為盧某贈予小玲的相關款項

屬盧某與連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該夫妻雙方均擁有平等的處分權

盧某在未徵得連某同意的情況下

贈予小玲260萬元

顯然屬於盧某

非因其夫妻共同生活需要

對共同財產的重大擅自處分

不但侵犯了連某的財產權

也有違公序良俗及婚姻倫理

該贈予行為無效

小玲明知盧某有配偶

而接受盧某贈予的錢款

並非善意取得

應當返還該款項

鑑於盧某同意該款項歸連某所有,連某要求小玲返還該款項,並無不當,湖裡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

法院確認

盧某贈予260萬元給小玲的行為無效

一審判處

小玲應將260萬元返還連某

據悉,小玲已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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