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姿勢|什麼鬼?我辭個職還要賠給單位160萬?

法律 社會保險 航空 職場 上海熱線儂好上海 2018-12-05
漲姿勢|什麼鬼?我辭個職還要賠給單位160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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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員工說走就走,單位不能強留,更不能因員工辭職而索要“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正式員工辭職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試用期員工則只需要提前3天書面告知。違反約定服務期提前辭職,就應當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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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個真實案例來說:

本期案例

2005年,一家大型航空公司與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簽署了一份培訓合同,由公司出錢送徐先生在該學院學習,學習結束後徐先生入職航空公司當飛行員。

2007年11月28日,徐先生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11月起至法定或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時止,必須服務期從2007年11月28日至2015年11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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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徐先生在必須服務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飛行員正駕駛違約金350萬元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徐先生按照飛行行業訓練規定,由公司出資在國內多家正規機構進行了飛行訓練及培訓。

2014年5月,徐先生向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提出辭職,公司表示挽留,持續為其發放基本工資並代繳社保,不同意為徐先生辦理社保和個人檔案資料的轉移手續。

徐先生執意要走,雙方僵持不下,產生糾紛,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公司應當為徐先生辦理離職手續,徐先生則應當向公司支付培訓費1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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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告到法院。

該公司認為,徐先生由公司出資接受了一系列技術培訓,現在已經是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其單方面辭職對公司造成了鉅額經濟損失,除了支付168萬元的培訓費之外,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350萬元的違約金。

結果法院維持了仲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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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審中,航空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票據,但法院發現這些票據是航空公司向培訓機構支付其飛行人員培訓費用的總票據,無法確定徐先生的培訓費。

於是,法院依據中國民航總局下發的文件中規定的培訓費標準,核算出徐先生的培訓費應該是168萬元,因此判決徐先生向航空公司支付168萬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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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給我們勞動者提了一個醒:如果單位出錢讓自己參加了專業培訓,約定了服務期,想提前辭職可就得想清楚了,為了跳槽漲的薪水支付違約金到底劃不划算呢?

此外,違背承諾還可能給自己在行業內留下不好的口碑,還是謹慎一當然,這種專業培訓得是單位出錢去外面參加的才算,單位內部培訓一般是不能約定服務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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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法律七點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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