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花32萬辦戶口未成,把錢要回來的正確姿勢是什麼?

法律 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2019-06-28

張女士委託吳某找人幫她代辦北京戶口,在向吳某轉款32萬元後辦理北京戶口的事宜還未成功。張女士遂將吳某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32萬元的不當得利。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裁定駁回了張女士的全部訴請。

北京海淀:花32萬辦戶口未成,把錢要回來的正確姿勢是什麼?

原告:北京戶口未辦理成功,且受託人已死,被告應還款

原告張女士訴稱,被告吳某為前同事,吳某在得知其想辦理北京戶口後,主動聯繫稱可以託人辦理北京戶口,且所委託之人已為別人成功辦理好幾起,故雙方約定由吳某幫其辦理戶口,不成則全額退款。但在張女士通過吳某向受託人轉款32萬元後,北京戶口一直未辦理成功。現受託人已經死亡,故張女士起訴吳某要求返還不當得利32萬元。

被告:錢已打給受託人,其無返還義務

被告吳某辯稱,雙方之間不形成不當得利,而是無償免費的合同關係,其是出於朋友情誼幫助張女士委託他人辦理北京戶口,從公平和社會效果的角度來講,其無責任。同時,張女士的錢款最終都是通過其賬戶打給了受託人,其無返還義務。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張女士是因辦理北京戶口向吳某支付款項,該行為並非沒有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性質不屬於不當得利。經法院多次釋明後張女士仍堅持不當得利之訴,故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了張女士的起訴。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它要求沒有法律和合同上的原因,同時要求受益人獲得財產利益。但是本案中,張女士已經通過自認的方式明確了其將錢款打給吳某是因為其要讓吳某幫忙委託他人辦理北京戶口,故張女士的打款事出有因。同時,吳某並未實際獲得張女士主張的32萬元,而是將其匯入了受託人賬戶,因此,張女士的主張並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其與吳某之間並不構成不當得利。

法官釋明,是為了引導當事人正確進行訴訟、有效提高當事人對司法判決的認同度,同時也是法官的一項職責和職權。在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性質或民事行為的效力與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時,法官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性質或效力明顯有誤的,法官可以視情況及時釋明。釋明實質上是為了促使當事人訴訟主張等補充完整,以更好的維護當事人利益,但本案中在法院多次釋明後,張女士仍堅持不當得利之訴,故法院只能裁定駁回起訴。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姚人琳

編輯: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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