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長治:仨“惡霸”涉罪,同案不同判遭質疑

法律 韓青 刑法 法制 社會 社會廣角 2018-12-08

[記者 楊易峰]社會“惡霸”危害無窮,遭萬民之痛恨。當前全國上下都在全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黑惡分子無處可藏,紛紛被繩之以法,深得民心大快。

在山西省長治市高新區史家莊村出了焦樹旺、韓青則、原宏偉三位長期敲詐勒索重犯,判決結果卻大相徑庭,被指鬧出了同樣案情因人為干擾而重罪輕判,有關案件涉嫌定罪量刑錯誤的情形,在當地社會各界引起高度反響與關注。

山西長治:仨“惡霸”涉罪,同案不同判遭質疑


昭然若揭仨“惡霸”

2011年起,長治市高新區史家莊村進行城中村改造,山西“兆盛”、長治“進峰”等多家房地產開發公司進駐建設施工。

然而,被村民一貫稱之謂遊手好閒、村頭惡霸的焦樹旺、韓青則、原宏偉三人,視開發建設施工的房地產公司為魚肉,為一己之私,大施恐嚇、截道堵土、施刀子、毆打等淫為,分別長期多次敲詐勒索建設施工單位的鉅額錢款和房產。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焦樹旺以其家墳地在該城中村改造工程區域內為由,聲稱不給賠償不讓施工相威脅,撕打“兆盛”公司負責人,索要遷墳賠償(該城中村工程改造前已經由村委統一發放了遷墳賠償款),“兆盛”公司被迫向其交付了40.5萬元。其無視村委通知,私自在該規劃改造用地上種植樹木,當“奧盛”公司在該規劃用地上依法進行建設時,焦樹旺同樣以不讓建設手段非法索要樹木補償,村委多次勸阻焦樹旺也無效,最後“奧盛”公司被迫支付其40萬元。另外被告人焦樹旺還利用拉土堵路等方式,先後向周邊企業“兆盛”公司、“益東”國際酒店、“進峰”公司進行敲詐,勒索上述三公司錢款共計135.318萬元和銀苑小區房屋1套(價值50多萬元)。2014年1月23日,焦樹旺對史家莊村村支書及“兆盛”公司負責人又以暴力威脅手段勒索財物,“兆盛”公司為不影響工程進度而被迫轉賬給焦樹旺100萬元。2014年4月,被告人焦樹旺手持匕首到“兆盛”公司找負責人要弄點錢花,向“兆盛”公司索要50萬元,“兆盛”公司被迫再向其交付20萬元。

被告人焦樹旺採用威脅手段5次進行敲詐勒索,其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案300多萬元,贓款未退。

而被告人韓青則自2011年至2014年間,先後13次向“兆盛”公司負責人敲詐勒索財物共計1000多萬元。起訴書指控稱,被告人韓青則強迫“兆盛”公司負責人給其侄兒安排工作併發放工資,“兆盛”公司負責人被迫每月支付韓的侄兒現金5000元。被告人韓青則以其本人及侄兒因房屋拆遷沒地方住為由,向“兆盛”公司索要房屋2套(2套房屋評估價值均為42.979萬元),後其又以本人沒有生活來源為由索要商鋪1套(評估價為378.2695萬元)。另外,又2次以其女兒結婚、侄兒結婚為藉口索要錢款60萬元、4次向“兆盛”公司負責人索要錢款100餘萬元。最為嚴重的是,被告人韓青則以其本人及其兒子要購買豐田、奔馳、路虎等高檔轎車為由,先後4次到“兆盛”公司負責人辦公室索要錢款,分別為100萬元、100萬元、25.3萬元和150萬元。

被告人韓青則敲詐勒索手法多樣,手段多變,不但以強迫安排工作為由索取他人錢財,而且還以結婚、購車、生活無著落等為幌子強索財物,如果“兆盛”公司及負責人不同意,即遭致韓青則蠻橫的堵工地、堵門阻礙施工,以及吵鬧打砸等暴力威脅。

第三起案件即是被告人原宏偉。原宏偉被指控於2012年1月到“兆盛”公司負責人辦公室,用胳膊扼住副總經理陳×的脖子索要房產,並威脅如不給就要封堵工地大門。同年5月7日,被告人原宏偉又來到該陳副總經理辦公室再次以封堵工地相威脅強索房屋,陳副總經理被逼無奈,在原宏偉並未交付房款的情況下籤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了相關房屋產權手續,原宏偉即入住。該房屋評估價值為85.3821萬元。

離奇判決遭抗訴

上述三宗案件經“兆盛”等公司多次報案,最終得以受案偵查。

公訴機關均以敲詐勒索罪將3名涉案人員提起公訴,並由長治市郊區人民法院分別進行審理。

經審理,被告人原宏偉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8萬元;被告人原宏偉退繳的贓款85.3821萬元,發還給被害人。法院認為,被告人原宏偉在本案實施犯罪過程中以非法索要他人財物為目的,使用威脅和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在不情願和無奈的情況下,答應給原宏偉房屋1套,並將該房屋鑰匙交出,涉案房屋價值85.3821萬元,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規定,對被告人原宏偉予以判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原宏偉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據記者採訪獲悉,原宏偉犯敲詐勒索罪一案是由馬鵬亞任審判長和兩名人民陪審員審理的,該案判決已生效。

但是,焦樹旺、韓青則二案在審理判決中出現了明顯的不同,甚至涉案罪名也被改了。

韓青則一案經審理,認定的涉案金額為303.758萬元。關於公司房屋被敲詐勒索的情形,法院認為這“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是基於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而不予認定。被告人韓青則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追繳被告人韓青則非法所得303.758萬元,發還被害單位。

而焦樹旺被提起公訴的5起涉嫌敲詐勒索300多萬元一案,經審理其罪名為尋釁滋事,被告人焦樹旺只被判刑5年。

焦樹旺涉嫌敲詐勒索一案是由馮捷任審判長、馬鵬亞任審判員和另一名人民陪審員審理的。

對於被告人焦樹旺被指控非法索要40萬元樹木補償款和拉土堵路一天向三家公司索要錢款135.318萬元、銀苑小區房屋1套的行為,法院認為該暴力程度較輕,影響範圍較低,該兩起犯罪更符合尋釁滋事犯罪中的“強拿硬要”的行為方式;對於被告人焦樹旺涉及其他三起敲詐勒索的指控,法院認為被害人(或被害單位)在向焦樹旺支付涉案錢款時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意志自由,在遭受焦樹旺威脅時並未告知村委或採取報警等應對方法,對於焦樹旺在該三起中所獲的財物,“兆盛”公司作為給付主體可以通過民事途徑爭取相應的財產權利,公訴機關指控該三起構成敲詐勒索罪不成立。

“真是越俎代庖,為焦樹旺長期、多次的惡劣行為想盡了分析理由而開脫罪責。”被害單位反映稱,“遭到當地地痞惡霸如此囂張的堵工地堵門、持刀要挾恐嚇以及上門謾罵打砸等非法和無理的敲詐勒索,我們外來的施工單位為了確保建設工期和自身的人身安全不受影響和侵害,而能不付不給嗎?對此敲詐勒索行為,我們報告過,但未有效。什麼叫‘在支付涉案錢款時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意志自由’?被三人實施敲詐勒索的都是同樣的主體,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結果能以程度較輕、影響範圍較小以及沒有及時報警或告知,而就不認定為敲詐勒索嗎?為什麼同樣的案情卻得不到同樣的公正認定與處罪呢?”

法律人士認為:一審法院重罪輕判,甚或是判決迥異,明顯是適用法律不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第七條又規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焦樹旺、韓青則、原宏偉這三宗案件,均不符合“強拿硬要”特徵。眾所周知,任何行為一旦有了延續性,就應當綜合起來進行認定,這是一種法律常識,而法院將被告人連續的敲詐勒索行為分解開來獨立認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精神。從法治效果來講,也不能依法有效地打擊惡霸,懲治罪犯。

“焦樹旺自2011年開始,歷時4年連續不斷對我們進行敲詐勒索,事實上,我們不但在案發不久就進行了報案,而且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村委及我們多家被害單位對此敲詐勒索行徑進行了投書舉報,但是我們的權利依然沒有得到一審法院的保護。”被害單位對媒體說。

在對上述三宗案件採訪時,一審法院婉拒了記者的採訪。

另據記者採訪獲悉,日前,當地檢察機關已對相關案件提起了抗訴。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