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洪澤法院:限制出境 逼出老賴

法律 法制 社會 中國江蘇網 2017-05-04

中國江蘇網5月3日淮安訊(鄭雪峰)限制出境是法院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一項強制措施,近日,洪澤法院就對涉案多起的一名“老賴”限制出境,成功迫使其主動到法院履行了義務。

2015年間,劉某通過銀行及民間借貸,借款十數萬元,但是借款到期後未還,人也不知行蹤,後各債權人起訴到法院。進入執行程序後,承辦人依舊找不到被執行人,其名下也沒有什麼財產,案件一時無法執行。但承辦人沒有放棄,從申請人處瞭解到劉某以前經常出入澳門,得到此線索後,承辦人立即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門,查詢到劉某持有護照和港澳通行證,並且近半年有多次出入澳門記錄,承辦人回到法院果斷依法將劉某納入了限制出境名單。10天后,劉某現身法院找到承辦人,稱自己因工作需要,必須經常出入澳門,現在被限制出境受到了影響,並且主動提出將欠款全部付清,希望法院能夠解除對其限制出境。之後劉某將三個案件的全部欠款10餘萬元全部交清,承辦人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後,依法解除了對其的限制出境,涉案的三個案件全部執結。

法官說法:限制出境是法院懲戒“老賴”的一項措施,對於需要經常出境的被執行人,尤其是對於有涉外貿易公司的法人代表極其有效。我國《出入境管理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被執行人的限制出境均有規定,限制對象不僅包括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還包括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而且還包括對債務履行有一定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員。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