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稱借款3萬元
借款人實際拿到手的才2萬多元
可是借款合同上卻寫著本金6萬元
這樣的借款合同,居然都也有!人!籤!
不過,幾個月後
出借人卻坐上了法庭被告人席位
成了被告人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反轉?
一切都源於“套路貸”
這是廈門開庭審理的第一起“套路貸”涉惡案件。
實際借款3萬 合同卻寫本金6萬
吳某花從事抵押貸款多年。2016年,吳某花成立了廈門興易融投資管理公司,當上了老闆。她的哥哥吳某平則成了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去年9月30日,經林某強介紹,客戶阿梅找到了吳某花。經商議,吳某花向阿梅出借3萬元,扣除首期利息、平臺費等,阿梅實際拿到手的金額為22150元。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
然而,阿梅閱讀合同發現,借款合同上寫著“借款本金為6萬元”。明明只借款3萬元,為什麼合同上卻寫6萬元?面對阿梅的質疑,吳某花解釋,若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只需還款3萬元;但若無法按期償還本息,則以本金6萬元計。
因為當時資金週轉困難,阿梅在借款合同上籤了字。
這筆借款,其中一部分是林某強的投資。在吳某花與阿梅溝通過程中,林某強沒少幫腔。
在陸續償還了部分利息後,去年11月,阿梅又向吳某花借錢。還是借3萬元,籤的借條依然是6萬元,吳某花通過銀行轉賬6.8萬元給阿梅,隨後要求阿梅將45850元轉賬到阿梅指定的銀行賬戶,達到虛增銀行流水目的。
當月,吳某花等人還接待了另一位客戶阿香,雙方約定借款4萬元,扣除利息,平臺費等,阿香實際借到手只有29500元,借款合同卻載明本金8萬元。
出借人動手腳 篡改合同借款金額
追討債務未果後,吳某花、吳某平、林某強拿著虛高的借條向思明法院起訴阿梅和阿香。在阿梅的第二筆借款合同上,他們還動了手腳,將6萬元改成6.8萬元。
在庭審過程當中,阿梅辯稱吳某花、吳某平、林某強涉嫌套路貸,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嗣後,吳某花、吳某平、林某強向思明法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存在簽訂虛高合同、製作銀行流水痕跡等典型“套路貸”特徵,存在犯罪嫌疑,故依法裁定將該案駁回起訴,對於吳某花等人的撤訴申請依法不予准許,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2018年4月,吳某花等三人相繼被公安機關抓獲。被抓獲時,公安機關在吳某花的住處搜出偽造的廈門多家公司的印章。
到案後,吳某花等三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在庭上,吳某花稱,借款合同上寫虛高借款金額是為了“給借款人壓力,讓他們按期償還本金、利息”,而製造銀行流水,是她從他人處學的。
真是賊喊捉賊!
日前,思明法院對案件進行宣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吳某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被告人林某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四.扣押在案偽造的“廈門池東貿易有限公司”、“廈門印祥置業有限公司”、“廈門盈華運輸有限公司”、“廈門市吉嘉科技有限公司”、“廈門市中煒貿易有限公司”印章5枚及作案工具手機3部予以沒收,有扣押機關予以執行。
日常生活中,
要謹防這些套路:
認清“套路貸”
套路貸有哪些套路?
放假啦
本公司定於2月11日(臘月廿六)至2018年2月22日(正月初七)放假,一共12天,2月23日(正月初八、週五)正式上班。
放假期間,如有問題,請儘量發郵件謝謝!
1
製造民間借貸假像,以“小額貸款公司”為名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像,並以“違約金”、“保證金”“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借款合同”及房產抵押借款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
2
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形成“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證據;
3
單方面肆意認定其違約,並要求全額償還“虛增債務”;
4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受害人無力償還之後,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5
軟硬兼施“索債”,滋擾借款人及其近親屬的正常生活秩序,或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當然,
如果真的遇到點事需要借貸,
那麼法官提醒您:
一是貸款要通過正規途徑,心急吃不了熱豆腐,更不能貪小便宜,輕信“低門檻”“免擔保”;
二是簽訂借貸合同要明確借貸風險,拒絕簽訂不實合同或空白合同,資金走賬保留證據,儘量避免現金交易;
三是一旦被套路,要儘可能保留證據,及時報警,學會用法警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