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臺縣法院公開宣判魏某等十五人涉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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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臺縣法院公開宣判魏某等十五人涉惡案件


9月10日下午,靈臺縣法院依法對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魏某等15人涉惡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被告人家屬共計100餘人參加了庭審旁聽。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以來,被告人魏某以其妻被告人劉某翩名義註冊成立金圓公司,又在被告人張某亮、何某峰名下相繼成立鼎鑫公司和什字金圓公司,長期從事高利放貸業務,魏某糾集張某亮、何某峰、杜某野、楊某飛、豐某強、楊某傑、楊瑞某、郭某、賈某、周某明、於某軍、鄭某煒等人員,以出資購股的方式吸收張某亮、何某峰、杜某野、楊某飛等相繼入股。魏某總控三個公司,定期開會調配人員、分配任務、安排各公司的工作,並具體管理鼎鑫公司。張某亮、何某峰分別管理金圓公司和什字金圓公司,對本公司的工作再行具體安排並負責落實,對本公司的重大事項和債務催收情況向魏某彙報,其餘員工按照各自分工積極實施。三家公司制度中規定了利息、諮詢費、催討費、加班費、展期和逾期費的收取辦法和標準,在債務人債務逾期時,公司負責人安排人員外出催債,在催收債務過程中,魏某統一調度三公司的人員相互配合,進行收債,各被告人實施了毆打、辱罵、威脅、滋擾、長時間逗留、拒不離開、詐騙、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等行為。案發後,被告人劉某翩、郭某麗幫助其他被告人轉移、藏匿證據。魏某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經靈臺縣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被告人魏某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104000元;張某亮等十三人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幫助毀滅證據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拘役四個月不等的刑罰,其中對個別被告人適用緩刑;郭某麗犯幫助毀滅證據罪,犯罪情節較輕,被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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