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不予立案?看看是否符合這五類事項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社會保險 上海維權張律師 2019-05-03

勞動者往往是弱勢群體,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關係,不是處於平等主體的地位。

勞動爭議,也稱“勞動糾紛”、“勞資爭議”,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執行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過程中,就勞動的權利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不予立案?看看是否符合這五類事項

勞動者維權難?去勞動仲裁被告知不予立案?提醒勞動者朋友:因為以下五項事宜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往往因為拿不出勞動合同這一確定勞動關係存在的憑證而難以維權。勞動者可以就確認勞動關係是否存在這一事由,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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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勞動合同在依法訂立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實現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的活動;

變更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作的修改和增減,這是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發生的一種特殊情況,不是每一個勞動者都會遇到的;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合同期滿前,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因為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出現法定的情形而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因而雙方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結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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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這一類勞動爭議是由於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而引發的爭議。

除名,是指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辭退,是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與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關係;

辭職,是指勞動者根據本人的意願,辭去所擔任的職務,解除與所在單位的工作關係的行為。

離職是指勞動者根據本人意願,自動解除與所在單位的勞動關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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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髮生的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是否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是否能夠享受到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和帶薪休假的權利等而引起的爭議;

因社會保險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是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而引起的爭議;

因福利、培訓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有關福利待遇、培訓等約定事項的履行而產生的爭議;

因勞動保護髮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標準而產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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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這一項內容涉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金錢給付問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經濟補償是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給予勞動者的補償。

賠償金是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和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的賠償金。

如有勞動爭議的相關問題,歡迎評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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