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間意外身亡,保證金算不算遺產

法律 劉麗 王鵬 骨折 家事有章法 2017-06-08

取保期間意外身亡,保證金算不算遺產

老張在街上與老王發生爭執,後老王將老張打傷。老張被送至醫院就診,並於當日住院治療。期間老張支付醫療費11823.28元。後經派出所處理,鑑定老張為外傷致右側肋骨多根多段骨折,屬輕傷一級。

後公安機關對老王取保候審。但在取保期間,老王因騎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身亡,公安機關依法撤銷該案件,並向劉麗、王鵬(老王的妻子和孩子)返還老王為取保候審交納的保證金1萬元。

現老張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劉麗、王鵬賠償老張經濟損失。

經法庭調查,老王名下無房產。庭審中劉麗、王鵬自認在2016年將老王生前所有的一輛無登記牌照電動車出售了5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老張與老王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未能通過心平氣和的方式妥善處理,致使矛盾升級,進而發生雙方之間的肢體衝突,造成老張受傷住院的後果。關於該次糾紛的責任劃分問題,依據該次糾紛發生的原因及經過,確認老張與老王分別負30%和70%責任為宜。

關於該次糾紛的賠償數額,依據法律規定,並結合本案的證據材料和雙方庭審陳述,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計16722.88元,該數額應由老王負責賠償70%,即為11706.02元。

繼承人代被繼承人清償債務應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本案中,劉麗、王鵬自認老王為取保候審交納的保證金1萬元在其去世後返還給劉麗、王鵬,在老王去世後劉麗、王鵬將老王生前所有的電動車出售了500元,老張未提交證據證明老王存在其他可繼承遺產,故劉麗、王鵬應在10500元範圍內向老張履行賠償義務。

據此,判決:被告劉麗、被告王鵬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合計10500元。

(文中均為化名,切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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