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未完工工程,可按投標文件清單項目單價計算已完工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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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江蘇飛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龍公司)稱,其與平潭豪威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威酒店)簽訂的施工合同第六條價格條款如果對招投標時的價格條款進行了變更,該變更屬於實質變更,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條款變更不產生法律效力。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本案工程雖然不是我國招投標法所規定的必須招投標項目,豪威酒店既然選擇了公開招投標,就應當遵守招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本案工程不應按照固定單價結算工程款,而應按照招投標的固定總價結算工程款。鑑定機構按固定單價審計顯然錯誤,其審計結論不正確,亦不應被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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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江蘇飛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龍公司)稱,其與平潭豪威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威酒店)簽訂的施工合同第六條價格條款如果對招投標時的價格條款進行了變更,該變更屬於實質變更,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條款變更不產生法律效力。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本案工程雖然不是我國招投標法所規定的必須招投標項目,豪威酒店既然選擇了公開招投標,就應當遵守招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本案工程不應按照固定單價結算工程款,而應按照招投標的固定總價結算工程款。鑑定機構按固定單價審計顯然錯誤,其審計結論不正確,亦不應被採信。

「最高院」未完工工程,可按投標文件清單項目單價計算已完工造價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案涉工程款結算依據問題,案涉工程招標文件中約定所有費用按固定總價包乾,不因任何原因而調整。除因經批准的涉及變更和招標人提出的改變,或者招標文件與承包合同另有說明外,不因分部分項工程的項目變化及其他原因而調整。該條款是對於工程款調整進行的規定,招標文件同時規定,投標人應按照施工圖中的說明,填報工程量清單中各項單價和總價。合同綜合單價為固定包乾價,在任何情況下綜合單價不調整。投標人應按施工圖,自行清算工程量,核算報價。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修改投標總報價時,應同時修改涉及的各單項報價和說明、對工程量清單中各項目報價的修改辦法和理由。招標文件後附案涉工程清單編制說明,對於該工程清單計價依據、取費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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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飛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龍公司)稱,其與平潭豪威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威酒店)簽訂的施工合同第六條價格條款如果對招投標時的價格條款進行了變更,該變更屬於實質變更,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條款變更不產生法律效力。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本案工程雖然不是我國招投標法所規定的必須招投標項目,豪威酒店既然選擇了公開招投標,就應當遵守招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本案工程不應按照固定單價結算工程款,而應按照招投標的固定總價結算工程款。鑑定機構按固定單價審計顯然錯誤,其審計結論不正確,亦不應被採信。

「最高院」未完工工程,可按投標文件清單項目單價計算已完工造價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案涉工程款結算依據問題,案涉工程招標文件中約定所有費用按固定總價包乾,不因任何原因而調整。除因經批准的涉及變更和招標人提出的改變,或者招標文件與承包合同另有說明外,不因分部分項工程的項目變化及其他原因而調整。該條款是對於工程款調整進行的規定,招標文件同時規定,投標人應按照施工圖中的說明,填報工程量清單中各項單價和總價。合同綜合單價為固定包乾價,在任何情況下綜合單價不調整。投標人應按施工圖,自行清算工程量,核算報價。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修改投標總報價時,應同時修改涉及的各單項報價和說明、對工程量清單中各項目報價的修改辦法和理由。招標文件後附案涉工程清單編制說明,對於該工程清單計價依據、取費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

「最高院」未完工工程,可按投標文件清單項目單價計算已完工造價

因此,招投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確定的中標價格是基於工程量清單計價形成的,招標文件明確將招標文件與承包合同另有說明作為工程價款調整的因素。雙方的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款結算方式為固定單價,且飛龍公司一審舉示的工程扣除總價彙總認可其未按合同約定完成標內工程量,因此,鑑定單位按照其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價款對應的投標預算書的各清單項目單價,計算出飛龍公司已完工程造價,符合雙方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的約定,亦不違背雙方在招投標文件中對於工程價款計算方式的規定。一、二審法院依據鑑定結論確定飛龍公司施工工程價款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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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飛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龍公司)稱,其與平潭豪威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威酒店)簽訂的施工合同第六條價格條款如果對招投標時的價格條款進行了變更,該變更屬於實質變更,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條款變更不產生法律效力。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本案工程雖然不是我國招投標法所規定的必須招投標項目,豪威酒店既然選擇了公開招投標,就應當遵守招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本案工程不應按照固定單價結算工程款,而應按照招投標的固定總價結算工程款。鑑定機構按固定單價審計顯然錯誤,其審計結論不正確,亦不應被採信。

「最高院」未完工工程,可按投標文件清單項目單價計算已完工造價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案涉工程款結算依據問題,案涉工程招標文件中約定所有費用按固定總價包乾,不因任何原因而調整。除因經批准的涉及變更和招標人提出的改變,或者招標文件與承包合同另有說明外,不因分部分項工程的項目變化及其他原因而調整。該條款是對於工程款調整進行的規定,招標文件同時規定,投標人應按照施工圖中的說明,填報工程量清單中各項單價和總價。合同綜合單價為固定包乾價,在任何情況下綜合單價不調整。投標人應按施工圖,自行清算工程量,核算報價。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修改投標總報價時,應同時修改涉及的各單項報價和說明、對工程量清單中各項目報價的修改辦法和理由。招標文件後附案涉工程清單編制說明,對於該工程清單計價依據、取費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

「最高院」未完工工程,可按投標文件清單項目單價計算已完工造價

因此,招投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確定的中標價格是基於工程量清單計價形成的,招標文件明確將招標文件與承包合同另有說明作為工程價款調整的因素。雙方的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款結算方式為固定單價,且飛龍公司一審舉示的工程扣除總價彙總認可其未按合同約定完成標內工程量,因此,鑑定單位按照其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價款對應的投標預算書的各清單項目單價,計算出飛龍公司已完工程造價,符合雙方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的約定,亦不違背雙方在招投標文件中對於工程價款計算方式的規定。一、二審法院依據鑑定結論確定飛龍公司施工工程價款並無不當。

「最高院」未完工工程,可按投標文件清單項目單價計算已完工造價

法律評析

實踐中,工程未能完成的原因很多,但是對於承包人而言,已經進行了工程施工,投入了相當的勞力、物力,其工作價值應該得到體現。因此,對於未完工程依然要結算價款,但如何結算工程價款,則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如果採用固定價款的方式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在工程沒有完成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工程價款,就值得討論了。約定固定價款結算的,其固定價款確定的依據是工程全部完工,若工程未完工,則無法再適用固定價款。此時,對工程價款的確定也只有通過鑑定進行。但是存在有兩種不同的鑑定方式,一是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定額取費核定工程價款;二是確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佔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款得出工程價款。這兩種確定工程價款的方式所產生的結果是不同的,實務中做法不一,兩種方式均有采用,造成了法律適用不統一的現象。本則案例中,最高院肯定按照其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價款對應的投標預算書的各清單項目單價,計算出已完工程造價的方式,也不妨是一種更體現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方式。

江蘇飛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豪威酒店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1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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