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龍江省海倫市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窩藏親人案。被告人李志剛因在其弟弟李志強傷人後幫助弟弟逃避公安機關追捕,被海倫市檢察院以涉嫌窩藏罪提起公訴,法院最終以被告人李志剛犯窩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16年8月15日18時許,家住海倫市某村的李志強因瑣事與汪某發生口角,李志強用卡簧刀扎傷汪某腹部,造成汪某脾破裂。經鑑定,汪某的傷情屬重傷一級,構成九級傷殘。
李志剛得知弟弟李志強傷人後,在親戚家找到弟弟,為他準備了衣物和2000元錢,並讓弟弟去外地親戚家躲避,企圖幫助弟弟躲避公安機關追捕。2015年8月18日10時許,在公安機關的說服教育下,李志剛最終帶領公安民警在親戚家將弟弟李志強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志剛明知其弟弟李志強實施了故意傷害犯罪仍為其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但鑑於案發後被告人李志剛協助公安機關將其弟弟李志強抓獲歸案,且自願認罪,故作出上述判決。
辦案檢察官說,根據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以窩藏罪論處。本案中,被告人李志剛在得知弟弟李志強傷人後,不僅沒有勸導弟弟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反而幫助弟弟逃脫追捕,在“法與情”的抉擇中,他選擇了親情,觸犯了法律,其弟也被依法處以重刑。檢察官提醒,一旦親人有違法犯罪行為,明智的選擇就是勸其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切莫心存僥倖而誤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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