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難,有多難?“打碎牙齒往裡含。作為一名民事法官,在送達中遇到的奇葩事可以寫一本書。
電話聯繫:
法院:你好,我是╳╳法院的,現在就╳╳訴你一案通知你……
當事人:你是╳╳法院的?你騙的了我,騙不了別人。你看看電視上怎麼說得
嘟嘟嘟嘟……
短信回覆:
“本人已死,有事燒紙”,這是一位民事法官在與受送達人聯繫之後,收到的短信回覆。真是另人哭笑不得。
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過程中的奇葩事
看完這些有沒有覺得心裡拔涼拔涼的……
有人說:我這輩子走過最長的路——是被送達人的套路!
當事人都無法送達,案件將無法繼續進行。那麼民事送達該如何進行呢?
一、直接送達
1、受送達人為個人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訴訟文書。當事人到達法院拒絕簽字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寫明送達情況並簽字。
人民法院可以去當事人家中送達訴訟文書。如果當事人本人不在,可以交由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人民法院可以在當事人住所地以外的地方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拒絕簽署的,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
(二)受送達人為法人、其他組織
人民法院可以向其法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送達。如果上述人員拒絕簽收的,適用留置送達。
二、留置送達
如果受送達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人民法院可以邀請相關的基層單位(比如說居委會、村委會)或者被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現場,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並製作相應的書面文書,由審判員、書記員、見證人簽字即可。
三、電子送達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電子送達作為一種新的送達方式應運而生。經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將訴訟文書送達至當事人指定的傳真號或郵箱內。送達日期以訴訟文書到達特定系統為準。
目前,電子送達雖然有法律依據,但是作用不多且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不能適用電子送達。
四、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是人民法院之間為了解決異地送達難問題法院之間相互配合送達的一種送達方式。
委託送達一般是受送達人地址和信息比較明確的,如果受送達人信息不明確或者下落不明時則不適用委託送達。
五、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時,應採用掛號信或法院專遞形式寄送,並寫明送達人民法院、案號、訴訟文書內容等信息
六、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經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在窮盡送達手段後依然找不到受送達人的情況下的一種終結送達方式。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也可以在報紙(如人民法院報、法制報等)上刊發公告。
雖然法律規定了以上送達方式,但是隨著一系列送達的新難題不斷出現,還要求我們靈活運用,見招拆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