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2019)浙0192民初546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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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互 聯 網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浙0192民初5464號

公益訴訟起訴人: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拱宸橋臺州路一號。

法定代表人:羅有順,檢察長。

出庭檢察人員:張啟國,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出庭檢察人員:宋偉琴,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出庭檢察人員:餘意然,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

被告:劉某某,女,漢族。

上列兩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金某某,浙江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益訴訟起訴人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與被告李某某、劉某某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互聯網民事公益訴訟一案,本院於2019年7月17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2019年7月19日,本院將案件受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了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19年8月28日,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公益訴訟起訴人指派張啟國檢察官、宋偉琴檢察官、餘意然檢察官助理出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及李某某、劉某某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益訴訟起訴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支付所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562695元;2.判令兩被告在全國性的媒體或平臺上公開賠禮道歉,提示含違禁成分西布曲明、酚酞存在的危害。審理期間,公益訴訟起訴人將前述第1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兩被告共同支付賠償金 610400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間,李某某在其位於杭州市拱墅區某小區家中,通過某電商平臺多次以低價大量購入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廠家的“減肥膠囊”。後李某某與劉某某一同將購入的散裝“減肥膠囊”自行灌裝並加貼標籤,以“純中藥七天瘦加強版強效瘦身減肥瘦大腿肚子誠招V信代理一件代發”、“純中藥七天瘦加強版無副作用肥胖強效瘦身減肥瘦大腿肚子誠招代理”等產品名通過網絡交易向不特定消費者加價出售上述膠囊。經查,銷售金額共計61040元,且銷售對象無法確定。經鑑定,現場扣押的涉案膠囊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均為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

兩被告共同答辯稱:1.兩答辯人認可公益訴訟起訴人起訴的事實,真誠的向法院、公益訴訟人、社會公眾道歉,保證今後不再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公益訴訟起訴人現主張兩答辯人共同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已超越該解釋第十三條中列明的民事責任範圍,且兩答辯人將承擔本案的相應的刑事責任,故懇請法庭不予支持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兩答辯人承擔懲罰性賠償金610400元的訴訟請求。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的認定標準非單一的,即使本案法庭最後適用懲罰性賠償金,懲罰性賠償金的認定標準也應有利於兩答辯人,根據消費者實際發生的損失來確認賠償金的金額。4.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兩答辯人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價款61040元的十倍,即610400元,要求兩答辯人承擔,該價款61040元的計算標準、計算依據的相關證據鏈不完整,事實不確鑿。5.結合答辯人的實際情況,兩答辯人家庭貧困,有父母需要贍養,子女需要撫養,無力承擔高額的賠償金,且答辯人名下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過高的賠償金金額也只是一紙空文,無法實際賠償到位。6.公益訴訟人第二項訴訟請求,對答辯人具體賠禮道歉方式即賠禮道歉的媒體平臺、內容應予以細化明確。答辯人表示願意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以消除不利的社會影響。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公益訴訟起訴人為證明其起訴主張,調查收集了以下證據在庭審中予以出示:1.證明公益訴訟起訴人已履行法定訴前程序的材料,《檢察日報》刊登的公告、指定管轄批覆等;2.證明兩被告銷售產品存在有毒、有害成分的材料,杭州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做出的《檢測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酚酞的相關文件;3.證明兩被告在網絡上批量購買“三無”減肥膠囊,自行灌裝並加貼標籤後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的客觀行為及主觀狀況的相關材料,公安機關在刑偵過程中對兩被告的歷次訊問筆錄、現場搜查筆錄、扣押筆錄、勘驗筆錄、調取的銷售交易記錄等;4.證明兩被告通過網絡銷售案涉產品,其中部分產品銷售對象主體身份現已難以核實,並該部分產品的銷售金額的相關材料,某電商平臺經營公司出具的交易快照、第三方支付平臺出具的購買記錄、銷售記錄、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對李某某的詢問筆錄等。

兩被告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提交的上述證據三性均無異議。

兩被告提交了家庭貧困證明兩份、執行案件信息及戶口本等證據,擬證明兩被告家庭貧困,對外欠有債務,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等。公益訴訟起訴人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本院對公益訴訟起訴人出示的證據審核認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採信;對兩被告提交的證據審核認為,侵權人家庭經濟狀況不屬於侵權案件中可以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故該證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依法不予採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認定的有效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9月-2017年5月期間,李某某使用網絡賬戶“新篁人”在某電商平臺網,分8次向同一網絡賣家“劉某某 ”購買了商品名稱為“強效減肥膠囊oem*強效瘦身膠囊 純中藥瘦身小丸子”的減肥膠囊產品,數量共計134252餘顆,通過支付寶支付價款共計82565元。經查,李某某購買的前述減肥膠囊產品、包裝及網絡銷售宣傳頁面上均無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產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生產日期等法定的產品標識。

2016年9月-2018年1月期間,兩被告在其位於杭州市拱墅區某小區的出租房中,將前述購買的減肥膠囊進行灌裝並加貼自行設計、打印的標籤後,以“純中藥七天瘦加強版強效瘦身減肥瘦大腿肚子誠招 V 信代理一件代發”、“純中藥七天瘦加強版無副作用肥胖強效瘦身減肥瘦大腿肚子誠招代理”等產品名,使用網絡賬戶“廣州x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通過某電商平臺對外進行銷售,銷售減肥膠囊579瓶(每瓶40顆),共計23160顆。兩被告在對外銷售的灌裝減肥膠囊外包裝中標識以下信息:1.產品名稱 強效中藥減肥(七天瘦)升級版;2.主要成分 決明子、茯苓、荷葉鹼等;3.使用人群 針對頑固性,單純肥胖者;4.保健功能 減肥瘦身,調理肥胖體質;5.注意事項 本品不能代替藥物,減至正常體重後請停止使用,等等。經查銷售記錄,兩被告銷售的前述減肥膠囊產品對外銷售價格為70-140元/瓶不等。

2018年1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分局對李某某、劉某某等人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進行立案偵查,現場查獲、扣押兩被告銷售的減肥膠囊27瓶(每瓶40顆),共計1080顆。2018年3月19日,經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杭州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對前述公安機關查獲、扣押的減肥膠囊產品進行檢測,檢測報告結論顯示,前述產品中檢測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經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關於停止生產銷售使用西布曲明製劑及原料藥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0]432號)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非法添加藥品酚酞、氟西汀違法行為定性的覆函》(食藥監辦食監三函〔2014〕235號)等相關文件,西布曲明、酚酞屬於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禁止在食品(含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和酚酞。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兩被告在接受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訊問時陳述:1. 兩被告除通過前述電商平臺對外進行銷售外,還通過其他方式向有記錄的消費者銷售減肥膠囊產品100瓶,共計4000顆;2. 兩被告在網絡銷售過程中曾以促銷、試用等向消費者贈送前述減肥膠囊產品100瓶,共計4000顆;3. 兩被告在對所購的減肥膠囊進行灌裝、存儲等過程中損耗了近半的減肥膠囊共計67126餘顆(134252餘顆÷2);4. 兩被告在銷售減肥膠囊的過程中“知道減肥膠囊裡有有害成分,但是為了賺錢就還在賣”,“我們就沒有再進貨,就想把剩下的藥賣掉,因為扔掉感覺很可惜”。

另查明,兩被告購進減肥膠囊共計134252餘顆,扣除灌裝、銷售過程中損耗的67126餘顆、通過網絡銷售且有銷售記錄的27160顆(某電商平臺23160顆+微信4000顆)、贈送的4000顆、公安機關查扣的1080顆後,剩餘34886顆已流向市場,但無銷售記錄保存。

2019年3月23日,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日報》發佈公告,就本案兩被告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眾多消費者的人身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通知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滿,無任何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本案訴訟主體是否適格;2.本案是否屬於互聯網民事公益訴訟,兩被告行為是否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3.兩被告應否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及對賠償損失的數額如何確定;4.兩被告應否承擔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一、關於本案主體是否適格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轄區內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兩被告通過互聯網向眾多消費者銷售有毒有害的食用產品,其中大量產品通過互聯網銷售流向市場且難以核查確定消費者主體身份,對不特定社會主體利益構成侵害。經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定的公告程序後,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此時,由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本案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故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提起本案訴訟主體適格,本院予以支持。

二、關於本案兩被告行為是否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中規定的訴訟即為消費公益訴訟,該條對消費公益訴訟的適用條件為經營者存在“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在消費領域,對於經營者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主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公共利益是一個不易準確界定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一般而言,公共利益範疇的核心內容就是其公共性,基本內涵是指在特點社會歷史條件下,從私人利益中抽象出來能夠滿足共同體中全體或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公共需要,經由公共程序所實現的公共價值。公共利益具有主體不特定性,利益價值的抽象性、集合性等特徵。結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及對於公共利益核心內涵的認知,消費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一般為人數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共同利益,該利益具有社會公共利益屬性。本案中,兩被告通過互聯網向眾多消費者銷售添加有違禁成分的“三無”減肥膠囊產品,宣稱產品系具有減肥功效的保健食品,嚴重違反國家食品安全規定,其行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構成對眾多消費者權益的侵害。

兩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關鍵在於是否侵害不特定的消費者共同利益,具體分析如下:首先,經兩被告銷售流向市場且無銷售記錄的減肥膠囊產品,對消費者所造成的侵害,客觀上已難以對受侵害主體進行特定化,或特定化所需付出的成本將遠超出收益本身,對此種難以特定化或特定化將付出極大成本之權利救濟,客觀上已經超出了對某個具體的個人利益保護,具有明顯的公益性,反之,對此種權益若不予救濟,則必然導致對公正的消費品交易秩序的公共物品的損害,概而言之,該公益性絕非有意為之,實為客觀情勢所致;其次,經營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既會對購買、消費該食品的特定消費者群體個人造成私益權利的侵害,也會對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造成損害。當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後,消費者會在以後的消費過程中,增加識別食品是否安全的措施,縮小消費選擇的範圍,致使其消費成本增加,享受生活樂趣的機會減少;同時,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必然會擾亂市場秩序,增加社會公共成本的產出,增加政府在食品消費領域的公共投入,增加修復緊張關係或破壞社會秩序的投入等等,這種與特定消費者群體私益無關的公共利益損失,無法通過特定消費者提起的私益訴訟予以彌補,理應通過公益訴訟制度予以解決;第三,案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其危害是慢性的且有潛在性,通常不會對食用者造成急性的損害,且消費支出的金額不高,在類型上可納入消費類小額分散性侵害,在此種侵害類型中,受害人儘管根據實體法享有賠償請求權,但由於被侵害數額很小,基於成本與收益的權衡,不提起訴訟是多數人的理性選擇,由此會造成消費侵權者的民事侵權責任落空,長此以往違法經營者違法成本外部化,並轉由全社會進行分擔,此時通過公益訴訟發揮的並非私益損失填補功能,而是發揮威懾效果和司法的指引功能,遏制潛在的違法行為,將違法經營者違法成本內部化。

綜上,兩被告通過互聯網向不特定消費者銷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屬於對人數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共同利益的侵害,已構成對食品消費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至於是否屬於互聯網公益訴訟,可從兩個標準進行判斷,其一,侵害公共利益行為所利用的工具或依憑的載體等是否主要為互聯網信息技術或互聯網信息平臺等;其二,侵害的不特定主體公共利益,是否主要為互聯網場域中的公共利益。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本案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判斷標準,即兩被告正是利用了互聯網信息技術、交易平臺的虛擬性、延伸性、超地域性等特性,從事違法經營活動、逃避監管並放大經營活的範圍和影響,其行為也必然擾亂互聯網電商交易秩序,將違法成本轉嫁給網絡消費購物者,使得網絡消費購物成本急劇攀升,故本案屬於互聯網公益訴訟。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的規定,從已查明的事實,本案李某某、劉某某客觀上有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保健食品的共同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知銷售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可能侵害消費者人身權益而仍進行銷售的共同故意,故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三、關於損失賠償問題

本案中,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兩被告就其侵害行為,在已流向市場但無銷售記錄且難以確定銷售對象的減肥膠囊數額範圍內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首先,公益訴訟起訴人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中針對不特定主體的純粹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損失可以探索提出損失賠償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該司法解釋在確定公益訴訟案件原告可提起的訴請類型時,雖未明確將“損失賠償”、“懲罰性賠償”列舉在消費公益訴訟中原告可提出的訴請類型中,但並不意味該司法解釋禁止公益訴訟原告提出“損失賠償”、“懲罰性賠償”的訴請。從目的解釋的方法而言,經營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既會對購買、消費該食品的特定消費者群體個人造成私益權利的侵害,也會對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造成損害,這種與特定消費者群體私益無關的公共利益損失,無法通過特定消費者提起的私益訴訟予以彌補,必須通過公益訴訟的賠償制度予以解決,特別是食品安全關係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當前食品安全形勢依然複雜嚴峻的情況下,可以在個案中積極、穩妥探索公益訴訟賠償制度,建立有別於特定消費者私益集合的純粹不特定社會公共利益損失的損害賠償制度,故對前述司法解釋中的“等”字可做目的性的擴張解釋,即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公益訴訟起訴人可以探索提出損失賠償的訴請。同時,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的公益訴訟,賠償請求所涉及的損失是社會消費領域集合性、公益性的利益損失,是整個消費領域公共利益的抽象性損失,具有不可分性,與特定消費者或特定消費者群體的個人利益不同,該損害賠償請求並非以個體消費者或特定消費者群體遭受的實際損失為基礎計算損害,而是以整個公共利益的抽象損失為基礎衡量;通過公益性的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獲得的賠償,最終歸於全社會的消費者而非某特定消費者個人。其次,公益訴訟起訴人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中針對違法經營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造成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失的,可以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由於社會公共利益的基本性、整體性、層次性、發展性等特性,決定某一特定侵害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失難以進行量化確定,在目前法律對消費領域公共利益損失金額計算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以實現對違法經營者的懲戒和震懾。食品消費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即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該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在普通私益訴訟中可主張懲罰性賠償,但對於由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未作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同時,該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消費者協會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參照適用該規定。從體系解釋、類推解釋的方法而言,因私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本身即具有公益屬性,懲罰性賠償是制止市場失靈,克服負的外部性的重要手段,其功能在於懲罰、制裁、威懾、教育和預防,食品公益訴訟與食品私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有著類似性,符合類推適用的解釋條件,因此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公益訴訟中參照適用該司法解釋第十五條,以懲罰性賠償作為公益訴訟中確定不特定公共利益受損的賠償方式。再次,對眾多難以確定具體身份的消費者權益造成的損害,可視為已轉化為對不特定公共利益的損害,應承擔相應公共利益損害的賠償責任。雖然從理論上而言,銷售對象難以確定並不必然得出侵害對象不特定性的結論,但從現實層面而言,難以確定特定身份的消費者,出於理性的漠不關心、記憶模糊、沒有利益受損的認識、沒有保存證據、信息不對稱等種種因素,往往成為沉默的受害者,現實中此種身份不能確定的眾多消費者必然轉化成為不特定多數消費者。對於此種難以確定特定身份的眾多消費者,其受損害利益得不到有效的救濟、經營者違法行為得不到有力的制裁、正當競爭與經營秩序得不到恢復、法律得不到有效實施的情形,足以構成公共利益的受損,在此種情形下,維護公共利益,不僅需要阻斷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持續,也需要就經營者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對公共利益的損害進行救濟,即進行公共利益損害賠償。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兩被告明知其銷售的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在本案中就其已向市場進行銷售但未保留銷售記錄且難以確定銷售對象的產品銷售金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查,前述案涉產品的銷售數量為34886顆,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按灌裝後70元/瓶計算售價,銷售總價為61040元(34886顆÷40顆/瓶×70元/瓶),本院予以支持,故兩被告在本案中應支付懲罰性賠償610400元。

至於本案賠償款的歸屬問題,本院認為,民事公益訴訟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提起,訴訟利益亦歸於社會公共利益,公益訴訟起訴人代表消費領域公共利益提起訴訟,訴訟所獲賠償款亦應歸於消費公益領域,直接服務於消費領域公共利益,故本案賠償款本應直接進入依法成立的特定的消費公益基金,專門用於消費者公共利益的維護等公益活動,但鑑於本案公益訴訟起訴人未能向本院就前述特定的消費公益基金是否已經成立等情況予以具體說明,賠償款無法直接確定進入特定的消費公益基金,故本案賠償款可由公益訴訟起訴人代領後,暫上繳國庫保管。

對於兩被告就賠償標準所提出的異議,本院經審查後認為,案涉減肥膠囊產品屬於保健食品範疇,公益訴訟起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主張以價款十倍作為賠償依據,於法有據,故對兩被告的該異議,本院不予採納。至於兩被告接受刑事制裁是否影響民事責任承擔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故對兩被告前述答辯意見,本院亦不予採納。

四、關於賠禮道歉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消費公益訴訟,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民事公益訴訟中雖然不存在向特定受害人道歉的問題,但是侵害消費領域公共利益的行為可能導致社會公眾享受良好消費環境、秩序的精神利益遭受損失,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通過賠禮道歉可以撫慰受害者的人格尊嚴、重建失序的社會規範、教育震懾不法行為,實現矯正正義。“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本案兩被告通過互聯網向不特定的消費者銷售添加了有毒有成分的食用產品,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其行為是對全社會每一個個體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漠視和褻瀆,已構成對社會消費者整體共同的安全權、健康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人身權益的侵害,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兩被告就其侵權行為在全國性的媒體或平臺上公開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劉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侵害消費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610400元,此款由公益訴訟起訴人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代領後上繳國庫;

二、被告李某某、劉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法制日報》向社會公眾刊發賠禮道歉聲明(道歉聲明的內容須經本院審定),相關費用由被告李某某、劉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04元,由被告李某某、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並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審 判 長 王江橋

審 判 員 王雅俊

審 判 員 肖 芄

人民陪審員 馬 菁

人民陪審員 沈景華

人民陪審員 侯明賢

人民陪審員 夏林兵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書 記 員 馬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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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2民初5464號

公益訴訟起訴人: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拱宸橋臺州路一號。

法定代表人:羅有順,檢察長。

出庭檢察人員:張啟國,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出庭檢察人員:宋偉琴,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出庭檢察人員:餘意然,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

被告:劉某某,女,漢族。

上列兩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金某某,浙江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益訴訟起訴人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與被告李某某、劉某某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互聯網民事公益訴訟一案,本院於2019年7月17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2019年7月19日,本院將案件受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了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19年8月28日,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公益訴訟起訴人指派張啟國檢察官、宋偉琴檢察官、餘意然檢察官助理出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及李某某、劉某某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益訴訟起訴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支付所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562695元;2.判令兩被告在全國性的媒體或平臺上公開賠禮道歉,提示含違禁成分西布曲明、酚酞存在的危害。審理期間,公益訴訟起訴人將前述第1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兩被告共同支付賠償金 610400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間,李某某在其位於杭州市拱墅區某小區家中,通過某電商平臺多次以低價大量購入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廠家的“減肥膠囊”。後李某某與劉某某一同將購入的散裝“減肥膠囊”自行灌裝並加貼標籤,以“純中藥七天瘦加強版強效瘦身減肥瘦大腿肚子誠招V信代理一件代發”、“純中藥七天瘦加強版無副作用肥胖強效瘦身減肥瘦大腿肚子誠招代理”等產品名通過網絡交易向不特定消費者加價出售上述膠囊。經查,銷售金額共計61040元,且銷售對象無法確定。經鑑定,現場扣押的涉案膠囊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均為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

兩被告共同答辯稱:1.兩答辯人認可公益訴訟起訴人起訴的事實,真誠的向法院、公益訴訟人、社會公眾道歉,保證今後不再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公益訴訟起訴人現主張兩答辯人共同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已超越該解釋第十三條中列明的民事責任範圍,且兩答辯人將承擔本案的相應的刑事責任,故懇請法庭不予支持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兩答辯人承擔懲罰性賠償金610400元的訴訟請求。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的認定標準非單一的,即使本案法庭最後適用懲罰性賠償金,懲罰性賠償金的認定標準也應有利於兩答辯人,根據消費者實際發生的損失來確認賠償金的金額。4.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兩答辯人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價款61040元的十倍,即610400元,要求兩答辯人承擔,該價款61040元的計算標準、計算依據的相關證據鏈不完整,事實不確鑿。5.結合答辯人的實際情況,兩答辯人家庭貧困,有父母需要贍養,子女需要撫養,無力承擔高額的賠償金,且答辯人名下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過高的賠償金金額也只是一紙空文,無法實際賠償到位。6.公益訴訟人第二項訴訟請求,對答辯人具體賠禮道歉方式即賠禮道歉的媒體平臺、內容應予以細化明確。答辯人表示願意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以消除不利的社會影響。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公益訴訟起訴人為證明其起訴主張,調查收集了以下證據在庭審中予以出示:1.證明公益訴訟起訴人已履行法定訴前程序的材料,《檢察日報》刊登的公告、指定管轄批覆等;2.證明兩被告銷售產品存在有毒、有害成分的材料,杭州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做出的《檢測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酚酞的相關文件;3.證明兩被告在網絡上批量購買“三無”減肥膠囊,自行灌裝並加貼標籤後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的客觀行為及主觀狀況的相關材料,公安機關在刑偵過程中對兩被告的歷次訊問筆錄、現場搜查筆錄、扣押筆錄、勘驗筆錄、調取的銷售交易記錄等;4.證明兩被告通過網絡銷售案涉產品,其中部分產品銷售對象主體身份現已難以核實,並該部分產品的銷售金額的相關材料,某電商平臺經營公司出具的交易快照、第三方支付平臺出具的購買記錄、銷售記錄、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對李某某的詢問筆錄等。

兩被告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提交的上述證據三性均無異議。

兩被告提交了家庭貧困證明兩份、執行案件信息及戶口本等證據,擬證明兩被告家庭貧困,對外欠有債務,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等。公益訴訟起訴人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本院對公益訴訟起訴人出示的證據審核認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採信;對兩被告提交的證據審核認為,侵權人家庭經濟狀況不屬於侵權案件中可以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故該證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依法不予採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認定的有效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9月-2017年5月期間,李某某使用網絡賬戶“新篁人”在某電商平臺網,分8次向同一網絡賣家“劉某某 ”購買了商品名稱為“強效減肥膠囊oem*強效瘦身膠囊 純中藥瘦身小丸子”的減肥膠囊產品,數量共計134252餘顆,通過支付寶支付價款共計82565元。經查,李某某購買的前述減肥膠囊產品、包裝及網絡銷售宣傳頁面上均無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產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生產日期等法定的產品標識。

2016年9月-2018年1月期間,兩被告在其位於杭州市拱墅區某小區的出租房中,將前述購買的減肥膠囊進行灌裝並加貼自行設計、打印的標籤後,以“純中藥七天瘦加強版強效瘦身減肥瘦大腿肚子誠招 V 信代理一件代發”、“純中藥七天瘦加強版無副作用肥胖強效瘦身減肥瘦大腿肚子誠招代理”等產品名,使用網絡賬戶“廣州x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通過某電商平臺對外進行銷售,銷售減肥膠囊579瓶(每瓶40顆),共計23160顆。兩被告在對外銷售的灌裝減肥膠囊外包裝中標識以下信息:1.產品名稱 強效中藥減肥(七天瘦)升級版;2.主要成分 決明子、茯苓、荷葉鹼等;3.使用人群 針對頑固性,單純肥胖者;4.保健功能 減肥瘦身,調理肥胖體質;5.注意事項 本品不能代替藥物,減至正常體重後請停止使用,等等。經查銷售記錄,兩被告銷售的前述減肥膠囊產品對外銷售價格為70-140元/瓶不等。

2018年1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分局對李某某、劉某某等人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進行立案偵查,現場查獲、扣押兩被告銷售的減肥膠囊27瓶(每瓶40顆),共計1080顆。2018年3月19日,經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杭州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對前述公安機關查獲、扣押的減肥膠囊產品進行檢測,檢測報告結論顯示,前述產品中檢測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經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關於停止生產銷售使用西布曲明製劑及原料藥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0]432號)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非法添加藥品酚酞、氟西汀違法行為定性的覆函》(食藥監辦食監三函〔2014〕235號)等相關文件,西布曲明、酚酞屬於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禁止在食品(含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和酚酞。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兩被告在接受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訊問時陳述:1. 兩被告除通過前述電商平臺對外進行銷售外,還通過其他方式向有記錄的消費者銷售減肥膠囊產品100瓶,共計4000顆;2. 兩被告在網絡銷售過程中曾以促銷、試用等向消費者贈送前述減肥膠囊產品100瓶,共計4000顆;3. 兩被告在對所購的減肥膠囊進行灌裝、存儲等過程中損耗了近半的減肥膠囊共計67126餘顆(134252餘顆÷2);4. 兩被告在銷售減肥膠囊的過程中“知道減肥膠囊裡有有害成分,但是為了賺錢就還在賣”,“我們就沒有再進貨,就想把剩下的藥賣掉,因為扔掉感覺很可惜”。

另查明,兩被告購進減肥膠囊共計134252餘顆,扣除灌裝、銷售過程中損耗的67126餘顆、通過網絡銷售且有銷售記錄的27160顆(某電商平臺23160顆+微信4000顆)、贈送的4000顆、公安機關查扣的1080顆後,剩餘34886顆已流向市場,但無銷售記錄保存。

2019年3月23日,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日報》發佈公告,就本案兩被告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眾多消費者的人身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通知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滿,無任何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本案訴訟主體是否適格;2.本案是否屬於互聯網民事公益訴訟,兩被告行為是否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3.兩被告應否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及對賠償損失的數額如何確定;4.兩被告應否承擔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一、關於本案主體是否適格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轄區內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兩被告通過互聯網向眾多消費者銷售有毒有害的食用產品,其中大量產品通過互聯網銷售流向市場且難以核查確定消費者主體身份,對不特定社會主體利益構成侵害。經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定的公告程序後,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此時,由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本案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故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提起本案訴訟主體適格,本院予以支持。

二、關於本案兩被告行為是否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中規定的訴訟即為消費公益訴訟,該條對消費公益訴訟的適用條件為經營者存在“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在消費領域,對於經營者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主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公共利益是一個不易準確界定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一般而言,公共利益範疇的核心內容就是其公共性,基本內涵是指在特點社會歷史條件下,從私人利益中抽象出來能夠滿足共同體中全體或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公共需要,經由公共程序所實現的公共價值。公共利益具有主體不特定性,利益價值的抽象性、集合性等特徵。結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及對於公共利益核心內涵的認知,消費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一般為人數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共同利益,該利益具有社會公共利益屬性。本案中,兩被告通過互聯網向眾多消費者銷售添加有違禁成分的“三無”減肥膠囊產品,宣稱產品系具有減肥功效的保健食品,嚴重違反國家食品安全規定,其行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構成對眾多消費者權益的侵害。

兩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關鍵在於是否侵害不特定的消費者共同利益,具體分析如下:首先,經兩被告銷售流向市場且無銷售記錄的減肥膠囊產品,對消費者所造成的侵害,客觀上已難以對受侵害主體進行特定化,或特定化所需付出的成本將遠超出收益本身,對此種難以特定化或特定化將付出極大成本之權利救濟,客觀上已經超出了對某個具體的個人利益保護,具有明顯的公益性,反之,對此種權益若不予救濟,則必然導致對公正的消費品交易秩序的公共物品的損害,概而言之,該公益性絕非有意為之,實為客觀情勢所致;其次,經營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既會對購買、消費該食品的特定消費者群體個人造成私益權利的侵害,也會對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造成損害。當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後,消費者會在以後的消費過程中,增加識別食品是否安全的措施,縮小消費選擇的範圍,致使其消費成本增加,享受生活樂趣的機會減少;同時,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必然會擾亂市場秩序,增加社會公共成本的產出,增加政府在食品消費領域的公共投入,增加修復緊張關係或破壞社會秩序的投入等等,這種與特定消費者群體私益無關的公共利益損失,無法通過特定消費者提起的私益訴訟予以彌補,理應通過公益訴訟制度予以解決;第三,案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其危害是慢性的且有潛在性,通常不會對食用者造成急性的損害,且消費支出的金額不高,在類型上可納入消費類小額分散性侵害,在此種侵害類型中,受害人儘管根據實體法享有賠償請求權,但由於被侵害數額很小,基於成本與收益的權衡,不提起訴訟是多數人的理性選擇,由此會造成消費侵權者的民事侵權責任落空,長此以往違法經營者違法成本外部化,並轉由全社會進行分擔,此時通過公益訴訟發揮的並非私益損失填補功能,而是發揮威懾效果和司法的指引功能,遏制潛在的違法行為,將違法經營者違法成本內部化。

綜上,兩被告通過互聯網向不特定消費者銷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屬於對人數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共同利益的侵害,已構成對食品消費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至於是否屬於互聯網公益訴訟,可從兩個標準進行判斷,其一,侵害公共利益行為所利用的工具或依憑的載體等是否主要為互聯網信息技術或互聯網信息平臺等;其二,侵害的不特定主體公共利益,是否主要為互聯網場域中的公共利益。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本案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判斷標準,即兩被告正是利用了互聯網信息技術、交易平臺的虛擬性、延伸性、超地域性等特性,從事違法經營活動、逃避監管並放大經營活的範圍和影響,其行為也必然擾亂互聯網電商交易秩序,將違法成本轉嫁給網絡消費購物者,使得網絡消費購物成本急劇攀升,故本案屬於互聯網公益訴訟。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的規定,從已查明的事實,本案李某某、劉某某客觀上有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保健食品的共同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知銷售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可能侵害消費者人身權益而仍進行銷售的共同故意,故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三、關於損失賠償問題

本案中,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兩被告就其侵害行為,在已流向市場但無銷售記錄且難以確定銷售對象的減肥膠囊數額範圍內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首先,公益訴訟起訴人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中針對不特定主體的純粹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損失可以探索提出損失賠償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該司法解釋在確定公益訴訟案件原告可提起的訴請類型時,雖未明確將“損失賠償”、“懲罰性賠償”列舉在消費公益訴訟中原告可提出的訴請類型中,但並不意味該司法解釋禁止公益訴訟原告提出“損失賠償”、“懲罰性賠償”的訴請。從目的解釋的方法而言,經營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既會對購買、消費該食品的特定消費者群體個人造成私益權利的侵害,也會對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造成損害,這種與特定消費者群體私益無關的公共利益損失,無法通過特定消費者提起的私益訴訟予以彌補,必須通過公益訴訟的賠償制度予以解決,特別是食品安全關係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當前食品安全形勢依然複雜嚴峻的情況下,可以在個案中積極、穩妥探索公益訴訟賠償制度,建立有別於特定消費者私益集合的純粹不特定社會公共利益損失的損害賠償制度,故對前述司法解釋中的“等”字可做目的性的擴張解釋,即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公益訴訟起訴人可以探索提出損失賠償的訴請。同時,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的公益訴訟,賠償請求所涉及的損失是社會消費領域集合性、公益性的利益損失,是整個消費領域公共利益的抽象性損失,具有不可分性,與特定消費者或特定消費者群體的個人利益不同,該損害賠償請求並非以個體消費者或特定消費者群體遭受的實際損失為基礎計算損害,而是以整個公共利益的抽象損失為基礎衡量;通過公益性的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獲得的賠償,最終歸於全社會的消費者而非某特定消費者個人。其次,公益訴訟起訴人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中針對違法經營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造成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失的,可以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由於社會公共利益的基本性、整體性、層次性、發展性等特性,決定某一特定侵害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失難以進行量化確定,在目前法律對消費領域公共利益損失金額計算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以實現對違法經營者的懲戒和震懾。食品消費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即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該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在普通私益訴訟中可主張懲罰性賠償,但對於由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未作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同時,該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消費者協會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參照適用該規定。從體系解釋、類推解釋的方法而言,因私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本身即具有公益屬性,懲罰性賠償是制止市場失靈,克服負的外部性的重要手段,其功能在於懲罰、制裁、威懾、教育和預防,食品公益訴訟與食品私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有著類似性,符合類推適用的解釋條件,因此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公益訴訟中參照適用該司法解釋第十五條,以懲罰性賠償作為公益訴訟中確定不特定公共利益受損的賠償方式。再次,對眾多難以確定具體身份的消費者權益造成的損害,可視為已轉化為對不特定公共利益的損害,應承擔相應公共利益損害的賠償責任。雖然從理論上而言,銷售對象難以確定並不必然得出侵害對象不特定性的結論,但從現實層面而言,難以確定特定身份的消費者,出於理性的漠不關心、記憶模糊、沒有利益受損的認識、沒有保存證據、信息不對稱等種種因素,往往成為沉默的受害者,現實中此種身份不能確定的眾多消費者必然轉化成為不特定多數消費者。對於此種難以確定特定身份的眾多消費者,其受損害利益得不到有效的救濟、經營者違法行為得不到有力的制裁、正當競爭與經營秩序得不到恢復、法律得不到有效實施的情形,足以構成公共利益的受損,在此種情形下,維護公共利益,不僅需要阻斷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持續,也需要就經營者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對公共利益的損害進行救濟,即進行公共利益損害賠償。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兩被告明知其銷售的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在本案中就其已向市場進行銷售但未保留銷售記錄且難以確定銷售對象的產品銷售金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查,前述案涉產品的銷售數量為34886顆,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按灌裝後70元/瓶計算售價,銷售總價為61040元(34886顆÷40顆/瓶×70元/瓶),本院予以支持,故兩被告在本案中應支付懲罰性賠償610400元。

至於本案賠償款的歸屬問題,本院認為,民事公益訴訟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提起,訴訟利益亦歸於社會公共利益,公益訴訟起訴人代表消費領域公共利益提起訴訟,訴訟所獲賠償款亦應歸於消費公益領域,直接服務於消費領域公共利益,故本案賠償款本應直接進入依法成立的特定的消費公益基金,專門用於消費者公共利益的維護等公益活動,但鑑於本案公益訴訟起訴人未能向本院就前述特定的消費公益基金是否已經成立等情況予以具體說明,賠償款無法直接確定進入特定的消費公益基金,故本案賠償款可由公益訴訟起訴人代領後,暫上繳國庫保管。

對於兩被告就賠償標準所提出的異議,本院經審查後認為,案涉減肥膠囊產品屬於保健食品範疇,公益訴訟起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主張以價款十倍作為賠償依據,於法有據,故對兩被告的該異議,本院不予採納。至於兩被告接受刑事制裁是否影響民事責任承擔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故對兩被告前述答辯意見,本院亦不予採納。

四、關於賠禮道歉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消費公益訴訟,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民事公益訴訟中雖然不存在向特定受害人道歉的問題,但是侵害消費領域公共利益的行為可能導致社會公眾享受良好消費環境、秩序的精神利益遭受損失,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通過賠禮道歉可以撫慰受害者的人格尊嚴、重建失序的社會規範、教育震懾不法行為,實現矯正正義。“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本案兩被告通過互聯網向不特定的消費者銷售添加了有毒有成分的食用產品,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其行為是對全社會每一個個體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漠視和褻瀆,已構成對社會消費者整體共同的安全權、健康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人身權益的侵害,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兩被告就其侵權行為在全國性的媒體或平臺上公開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劉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侵害消費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610400元,此款由公益訴訟起訴人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代領後上繳國庫;

二、被告李某某、劉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法制日報》向社會公眾刊發賠禮道歉聲明(道歉聲明的內容須經本院審定),相關費用由被告李某某、劉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04元,由被告李某某、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並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審 判 長 王江橋

審 判 員 王雅俊

審 判 員 肖 芄

人民陪審員 馬 菁

人民陪審員 沈景華

人民陪審員 侯明賢

人民陪審員 夏林兵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書 記 員 馬 琳

附:(2019)浙0192民初5464號民事判決書"

杭 州 互 聯 網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浙0192民初5464號

公益訴訟起訴人: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拱宸橋臺州路一號。

法定代表人:羅有順,檢察長。

出庭檢察人員:張啟國,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出庭檢察人員:宋偉琴,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出庭檢察人員:餘意然,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

被告:劉某某,女,漢族。

上列兩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金某某,浙江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益訴訟起訴人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與被告李某某、劉某某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互聯網民事公益訴訟一案,本院於2019年7月17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2019年7月19日,本院將案件受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了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19年8月28日,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公益訴訟起訴人指派張啟國檢察官、宋偉琴檢察官、餘意然檢察官助理出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及李某某、劉某某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益訴訟起訴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支付所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562695元;2.判令兩被告在全國性的媒體或平臺上公開賠禮道歉,提示含違禁成分西布曲明、酚酞存在的危害。審理期間,公益訴訟起訴人將前述第1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兩被告共同支付賠償金 610400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間,李某某在其位於杭州市拱墅區某小區家中,通過某電商平臺多次以低價大量購入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廠家的“減肥膠囊”。後李某某與劉某某一同將購入的散裝“減肥膠囊”自行灌裝並加貼標籤,以“純中藥七天瘦加強版強效瘦身減肥瘦大腿肚子誠招V信代理一件代發”、“純中藥七天瘦加強版無副作用肥胖強效瘦身減肥瘦大腿肚子誠招代理”等產品名通過網絡交易向不特定消費者加價出售上述膠囊。經查,銷售金額共計61040元,且銷售對象無法確定。經鑑定,現場扣押的涉案膠囊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均為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

兩被告共同答辯稱:1.兩答辯人認可公益訴訟起訴人起訴的事實,真誠的向法院、公益訴訟人、社會公眾道歉,保證今後不再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公益訴訟起訴人現主張兩答辯人共同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已超越該解釋第十三條中列明的民事責任範圍,且兩答辯人將承擔本案的相應的刑事責任,故懇請法庭不予支持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兩答辯人承擔懲罰性賠償金610400元的訴訟請求。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的認定標準非單一的,即使本案法庭最後適用懲罰性賠償金,懲罰性賠償金的認定標準也應有利於兩答辯人,根據消費者實際發生的損失來確認賠償金的金額。4.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兩答辯人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價款61040元的十倍,即610400元,要求兩答辯人承擔,該價款61040元的計算標準、計算依據的相關證據鏈不完整,事實不確鑿。5.結合答辯人的實際情況,兩答辯人家庭貧困,有父母需要贍養,子女需要撫養,無力承擔高額的賠償金,且答辯人名下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過高的賠償金金額也只是一紙空文,無法實際賠償到位。6.公益訴訟人第二項訴訟請求,對答辯人具體賠禮道歉方式即賠禮道歉的媒體平臺、內容應予以細化明確。答辯人表示願意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以消除不利的社會影響。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公益訴訟起訴人為證明其起訴主張,調查收集了以下證據在庭審中予以出示:1.證明公益訴訟起訴人已履行法定訴前程序的材料,《檢察日報》刊登的公告、指定管轄批覆等;2.證明兩被告銷售產品存在有毒、有害成分的材料,杭州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做出的《檢測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酚酞的相關文件;3.證明兩被告在網絡上批量購買“三無”減肥膠囊,自行灌裝並加貼標籤後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的客觀行為及主觀狀況的相關材料,公安機關在刑偵過程中對兩被告的歷次訊問筆錄、現場搜查筆錄、扣押筆錄、勘驗筆錄、調取的銷售交易記錄等;4.證明兩被告通過網絡銷售案涉產品,其中部分產品銷售對象主體身份現已難以核實,並該部分產品的銷售金額的相關材料,某電商平臺經營公司出具的交易快照、第三方支付平臺出具的購買記錄、銷售記錄、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對李某某的詢問筆錄等。

兩被告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提交的上述證據三性均無異議。

兩被告提交了家庭貧困證明兩份、執行案件信息及戶口本等證據,擬證明兩被告家庭貧困,對外欠有債務,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等。公益訴訟起訴人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本院對公益訴訟起訴人出示的證據審核認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採信;對兩被告提交的證據審核認為,侵權人家庭經濟狀況不屬於侵權案件中可以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故該證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依法不予採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認定的有效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9月-2017年5月期間,李某某使用網絡賬戶“新篁人”在某電商平臺網,分8次向同一網絡賣家“劉某某 ”購買了商品名稱為“強效減肥膠囊oem*強效瘦身膠囊 純中藥瘦身小丸子”的減肥膠囊產品,數量共計134252餘顆,通過支付寶支付價款共計82565元。經查,李某某購買的前述減肥膠囊產品、包裝及網絡銷售宣傳頁面上均無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產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生產日期等法定的產品標識。

2016年9月-2018年1月期間,兩被告在其位於杭州市拱墅區某小區的出租房中,將前述購買的減肥膠囊進行灌裝並加貼自行設計、打印的標籤後,以“純中藥七天瘦加強版強效瘦身減肥瘦大腿肚子誠招 V 信代理一件代發”、“純中藥七天瘦加強版無副作用肥胖強效瘦身減肥瘦大腿肚子誠招代理”等產品名,使用網絡賬戶“廣州x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通過某電商平臺對外進行銷售,銷售減肥膠囊579瓶(每瓶40顆),共計23160顆。兩被告在對外銷售的灌裝減肥膠囊外包裝中標識以下信息:1.產品名稱 強效中藥減肥(七天瘦)升級版;2.主要成分 決明子、茯苓、荷葉鹼等;3.使用人群 針對頑固性,單純肥胖者;4.保健功能 減肥瘦身,調理肥胖體質;5.注意事項 本品不能代替藥物,減至正常體重後請停止使用,等等。經查銷售記錄,兩被告銷售的前述減肥膠囊產品對外銷售價格為70-140元/瓶不等。

2018年1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分局對李某某、劉某某等人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進行立案偵查,現場查獲、扣押兩被告銷售的減肥膠囊27瓶(每瓶40顆),共計1080顆。2018年3月19日,經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杭州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對前述公安機關查獲、扣押的減肥膠囊產品進行檢測,檢測報告結論顯示,前述產品中檢測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經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關於停止生產銷售使用西布曲明製劑及原料藥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0]432號)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非法添加藥品酚酞、氟西汀違法行為定性的覆函》(食藥監辦食監三函〔2014〕235號)等相關文件,西布曲明、酚酞屬於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禁止在食品(含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和酚酞。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兩被告在接受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訊問時陳述:1. 兩被告除通過前述電商平臺對外進行銷售外,還通過其他方式向有記錄的消費者銷售減肥膠囊產品100瓶,共計4000顆;2. 兩被告在網絡銷售過程中曾以促銷、試用等向消費者贈送前述減肥膠囊產品100瓶,共計4000顆;3. 兩被告在對所購的減肥膠囊進行灌裝、存儲等過程中損耗了近半的減肥膠囊共計67126餘顆(134252餘顆÷2);4. 兩被告在銷售減肥膠囊的過程中“知道減肥膠囊裡有有害成分,但是為了賺錢就還在賣”,“我們就沒有再進貨,就想把剩下的藥賣掉,因為扔掉感覺很可惜”。

另查明,兩被告購進減肥膠囊共計134252餘顆,扣除灌裝、銷售過程中損耗的67126餘顆、通過網絡銷售且有銷售記錄的27160顆(某電商平臺23160顆+微信4000顆)、贈送的4000顆、公安機關查扣的1080顆後,剩餘34886顆已流向市場,但無銷售記錄保存。

2019年3月23日,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日報》發佈公告,就本案兩被告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眾多消費者的人身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通知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滿,無任何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本案訴訟主體是否適格;2.本案是否屬於互聯網民事公益訴訟,兩被告行為是否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3.兩被告應否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及對賠償損失的數額如何確定;4.兩被告應否承擔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一、關於本案主體是否適格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轄區內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兩被告通過互聯網向眾多消費者銷售有毒有害的食用產品,其中大量產品通過互聯網銷售流向市場且難以核查確定消費者主體身份,對不特定社會主體利益構成侵害。經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定的公告程序後,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此時,由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本案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故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提起本案訴訟主體適格,本院予以支持。

二、關於本案兩被告行為是否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中規定的訴訟即為消費公益訴訟,該條對消費公益訴訟的適用條件為經營者存在“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在消費領域,對於經營者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主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公共利益是一個不易準確界定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一般而言,公共利益範疇的核心內容就是其公共性,基本內涵是指在特點社會歷史條件下,從私人利益中抽象出來能夠滿足共同體中全體或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公共需要,經由公共程序所實現的公共價值。公共利益具有主體不特定性,利益價值的抽象性、集合性等特徵。結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及對於公共利益核心內涵的認知,消費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一般為人數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共同利益,該利益具有社會公共利益屬性。本案中,兩被告通過互聯網向眾多消費者銷售添加有違禁成分的“三無”減肥膠囊產品,宣稱產品系具有減肥功效的保健食品,嚴重違反國家食品安全規定,其行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構成對眾多消費者權益的侵害。

兩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關鍵在於是否侵害不特定的消費者共同利益,具體分析如下:首先,經兩被告銷售流向市場且無銷售記錄的減肥膠囊產品,對消費者所造成的侵害,客觀上已難以對受侵害主體進行特定化,或特定化所需付出的成本將遠超出收益本身,對此種難以特定化或特定化將付出極大成本之權利救濟,客觀上已經超出了對某個具體的個人利益保護,具有明顯的公益性,反之,對此種權益若不予救濟,則必然導致對公正的消費品交易秩序的公共物品的損害,概而言之,該公益性絕非有意為之,實為客觀情勢所致;其次,經營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既會對購買、消費該食品的特定消費者群體個人造成私益權利的侵害,也會對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造成損害。當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後,消費者會在以後的消費過程中,增加識別食品是否安全的措施,縮小消費選擇的範圍,致使其消費成本增加,享受生活樂趣的機會減少;同時,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必然會擾亂市場秩序,增加社會公共成本的產出,增加政府在食品消費領域的公共投入,增加修復緊張關係或破壞社會秩序的投入等等,這種與特定消費者群體私益無關的公共利益損失,無法通過特定消費者提起的私益訴訟予以彌補,理應通過公益訴訟制度予以解決;第三,案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其危害是慢性的且有潛在性,通常不會對食用者造成急性的損害,且消費支出的金額不高,在類型上可納入消費類小額分散性侵害,在此種侵害類型中,受害人儘管根據實體法享有賠償請求權,但由於被侵害數額很小,基於成本與收益的權衡,不提起訴訟是多數人的理性選擇,由此會造成消費侵權者的民事侵權責任落空,長此以往違法經營者違法成本外部化,並轉由全社會進行分擔,此時通過公益訴訟發揮的並非私益損失填補功能,而是發揮威懾效果和司法的指引功能,遏制潛在的違法行為,將違法經營者違法成本內部化。

綜上,兩被告通過互聯網向不特定消費者銷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屬於對人數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共同利益的侵害,已構成對食品消費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至於是否屬於互聯網公益訴訟,可從兩個標準進行判斷,其一,侵害公共利益行為所利用的工具或依憑的載體等是否主要為互聯網信息技術或互聯網信息平臺等;其二,侵害的不特定主體公共利益,是否主要為互聯網場域中的公共利益。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本案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判斷標準,即兩被告正是利用了互聯網信息技術、交易平臺的虛擬性、延伸性、超地域性等特性,從事違法經營活動、逃避監管並放大經營活的範圍和影響,其行為也必然擾亂互聯網電商交易秩序,將違法成本轉嫁給網絡消費購物者,使得網絡消費購物成本急劇攀升,故本案屬於互聯網公益訴訟。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的規定,從已查明的事實,本案李某某、劉某某客觀上有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保健食品的共同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知銷售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可能侵害消費者人身權益而仍進行銷售的共同故意,故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三、關於損失賠償問題

本案中,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兩被告就其侵害行為,在已流向市場但無銷售記錄且難以確定銷售對象的減肥膠囊數額範圍內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首先,公益訴訟起訴人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中針對不特定主體的純粹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損失可以探索提出損失賠償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該司法解釋在確定公益訴訟案件原告可提起的訴請類型時,雖未明確將“損失賠償”、“懲罰性賠償”列舉在消費公益訴訟中原告可提出的訴請類型中,但並不意味該司法解釋禁止公益訴訟原告提出“損失賠償”、“懲罰性賠償”的訴請。從目的解釋的方法而言,經營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既會對購買、消費該食品的特定消費者群體個人造成私益權利的侵害,也會對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造成損害,這種與特定消費者群體私益無關的公共利益損失,無法通過特定消費者提起的私益訴訟予以彌補,必須通過公益訴訟的賠償制度予以解決,特別是食品安全關係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當前食品安全形勢依然複雜嚴峻的情況下,可以在個案中積極、穩妥探索公益訴訟賠償制度,建立有別於特定消費者私益集合的純粹不特定社會公共利益損失的損害賠償制度,故對前述司法解釋中的“等”字可做目的性的擴張解釋,即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公益訴訟起訴人可以探索提出損失賠償的訴請。同時,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的公益訴訟,賠償請求所涉及的損失是社會消費領域集合性、公益性的利益損失,是整個消費領域公共利益的抽象性損失,具有不可分性,與特定消費者或特定消費者群體的個人利益不同,該損害賠償請求並非以個體消費者或特定消費者群體遭受的實際損失為基礎計算損害,而是以整個公共利益的抽象損失為基礎衡量;通過公益性的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獲得的賠償,最終歸於全社會的消費者而非某特定消費者個人。其次,公益訴訟起訴人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中針對違法經營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造成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失的,可以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由於社會公共利益的基本性、整體性、層次性、發展性等特性,決定某一特定侵害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失難以進行量化確定,在目前法律對消費領域公共利益損失金額計算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以實現對違法經營者的懲戒和震懾。食品消費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即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該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在普通私益訴訟中可主張懲罰性賠償,但對於由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未作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同時,該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消費者協會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參照適用該規定。從體系解釋、類推解釋的方法而言,因私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本身即具有公益屬性,懲罰性賠償是制止市場失靈,克服負的外部性的重要手段,其功能在於懲罰、制裁、威懾、教育和預防,食品公益訴訟與食品私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有著類似性,符合類推適用的解釋條件,因此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公益訴訟中參照適用該司法解釋第十五條,以懲罰性賠償作為公益訴訟中確定不特定公共利益受損的賠償方式。再次,對眾多難以確定具體身份的消費者權益造成的損害,可視為已轉化為對不特定公共利益的損害,應承擔相應公共利益損害的賠償責任。雖然從理論上而言,銷售對象難以確定並不必然得出侵害對象不特定性的結論,但從現實層面而言,難以確定特定身份的消費者,出於理性的漠不關心、記憶模糊、沒有利益受損的認識、沒有保存證據、信息不對稱等種種因素,往往成為沉默的受害者,現實中此種身份不能確定的眾多消費者必然轉化成為不特定多數消費者。對於此種難以確定特定身份的眾多消費者,其受損害利益得不到有效的救濟、經營者違法行為得不到有力的制裁、正當競爭與經營秩序得不到恢復、法律得不到有效實施的情形,足以構成公共利益的受損,在此種情形下,維護公共利益,不僅需要阻斷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持續,也需要就經營者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對公共利益的損害進行救濟,即進行公共利益損害賠償。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兩被告明知其銷售的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在本案中就其已向市場進行銷售但未保留銷售記錄且難以確定銷售對象的產品銷售金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查,前述案涉產品的銷售數量為34886顆,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按灌裝後70元/瓶計算售價,銷售總價為61040元(34886顆÷40顆/瓶×70元/瓶),本院予以支持,故兩被告在本案中應支付懲罰性賠償610400元。

至於本案賠償款的歸屬問題,本院認為,民事公益訴訟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提起,訴訟利益亦歸於社會公共利益,公益訴訟起訴人代表消費領域公共利益提起訴訟,訴訟所獲賠償款亦應歸於消費公益領域,直接服務於消費領域公共利益,故本案賠償款本應直接進入依法成立的特定的消費公益基金,專門用於消費者公共利益的維護等公益活動,但鑑於本案公益訴訟起訴人未能向本院就前述特定的消費公益基金是否已經成立等情況予以具體說明,賠償款無法直接確定進入特定的消費公益基金,故本案賠償款可由公益訴訟起訴人代領後,暫上繳國庫保管。

對於兩被告就賠償標準所提出的異議,本院經審查後認為,案涉減肥膠囊產品屬於保健食品範疇,公益訴訟起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主張以價款十倍作為賠償依據,於法有據,故對兩被告的該異議,本院不予採納。至於兩被告接受刑事制裁是否影響民事責任承擔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故對兩被告前述答辯意見,本院亦不予採納。

四、關於賠禮道歉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消費公益訴訟,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民事公益訴訟中雖然不存在向特定受害人道歉的問題,但是侵害消費領域公共利益的行為可能導致社會公眾享受良好消費環境、秩序的精神利益遭受損失,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通過賠禮道歉可以撫慰受害者的人格尊嚴、重建失序的社會規範、教育震懾不法行為,實現矯正正義。“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本案兩被告通過互聯網向不特定的消費者銷售添加了有毒有成分的食用產品,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其行為是對全社會每一個個體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漠視和褻瀆,已構成對社會消費者整體共同的安全權、健康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人身權益的侵害,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兩被告就其侵權行為在全國性的媒體或平臺上公開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劉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侵害消費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610400元,此款由公益訴訟起訴人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代領後上繳國庫;

二、被告李某某、劉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法制日報》向社會公眾刊發賠禮道歉聲明(道歉聲明的內容須經本院審定),相關費用由被告李某某、劉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04元,由被告李某某、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並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審 判 長 王江橋

審 判 員 王雅俊

審 判 員 肖 芄

人民陪審員 馬 菁

人民陪審員 沈景華

人民陪審員 侯明賢

人民陪審員 夏林兵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書 記 員 馬 琳

附:(2019)浙0192民初5464號民事判決書附:(2019)浙0192民初546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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