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搶劫犯罪中,阻止同案犯強姦行為,能否認定為立功?

法律 大學 法制 社會 刑事律師鄭煒 2017-05-24

案情如下:甲乙共謀搶劫,被害人為女性,某大學學生。搶劫完成後,甲對乙說:“你先走吧,我等會走”。乙看出甲的“意思”,要求甲和他一起走。甲不同意,堅決要求乙先走,並拿出隨身攜帶的管制刀具威脅乙。幾番爭執後,乙自行離開。

乙離開後,甲開始強姦行為(未遂)。乙離開50米左右,始終不放心(此時其以對搶劫行為感到悔恨),又隱約聽見被害人的呼救聲,隨即返回現場,制止了甲的行為。後又經過兩次反覆,最終在乙的呵斥下,甲離開。

關於本案乙制止甲的強姦行為,能否認定立功,公訴部門和辯護人有爭議。

公訴部門認為,乙雖然制止了甲的強姦行為,但導致被害人陷入被強姦的危險境地,是甲乙之前的搶劫行為造成的,因此乙制止甲的犯罪行為,屬於先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不能認定為立功。

作為辯護人我的觀點是,乙應當認定為立功。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屬於立功表現。

2、乙是在搶劫行為已經完成後,返回犯罪現場併成功阻止另一被告人另起犯意單獨實施的犯罪行為的。乙的搶劫行為,與甲的強姦行為是完全獨立的。

3、甲之所以沒有完成強姦行為,是因為乙的勇敢和有效的阻止

4、對乙的行為認定為立功,有利於在特定情形下,對被害人的保護,減少社會危害性。

本案,能否認定為立功,對乙個人意義重大,因為乙本身有自首情節,如果再能認定立功,量刑會相對較輕。而且被害學生本人也多次表示諒解乙,並且感謝乙的幫助。

其實乙年齡也不大,一直也算表現良好,從沒有不良行為。由於乙的女朋友想換手機,乙又不想跟家裡要錢,因為家裡確實很困難,就在甲的慫恿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案發前,乙和甲只認識不到三天,在網吧相識。對於年輕人,“交友”確實要慎重。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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