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刑法 交通 法律 FM896鄂爾多斯之聲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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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進一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信訪秩序,依法、準確、有力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信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3〕25號)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現就依法處置違法上訪行為通告如下:

信訪人進行信訪活動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頒佈的《信訪條例》。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單位設立或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人不依法表達訴求,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場所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進行纏訴鬧訪,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節嚴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擾亂信訪工作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1.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不聽從警告和制止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3.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4.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5.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6.信訪人在北京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周邊、自治區黨政機關駐地等非信訪接待場所非正常上訪的,或以遊玩、辦事為名攜帶信訪材料、信訪標語等前往上述地區進行纏訪、鬧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予以處罰。

7.聚眾擾亂單位秩序,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危害公共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8.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9.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0.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以非法攜帶管制器具、非法攜帶危險物質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1.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12.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以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13.在信訪活動中,採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以侮辱、誹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侮辱、誹謗情節嚴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嚴格執行《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的規定,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外,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14.在信訪活動中,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以威脅人身安全、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5.在信訪活動中,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以誣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16.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以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7.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對公民個人敲詐勒索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敲詐勒索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

18.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詐騙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19.對依法履職的信訪工作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實施謾罵、侮辱、毆打、威脅、恐嚇、詆譭等行為,或者以電話、短信、微信、博客等網絡媒體為平臺,對信訪工作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詆譭、騷擾,或者非法限制信訪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人身自由的,或者以偷拍、竊聽、散佈隱私等為要挾,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脅信訪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干擾信訪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以威脅人身安全、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以侵犯隱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20.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不聽勸阻、教育、疏導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規定的,以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四款的,以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追究刑事責任。

21.在車站、機場、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不聽勸阻、教育、疏導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2.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3.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依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對於煽動、策劃者,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責任。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4.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ー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5.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衝警戒帶、警戒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26.任意損毀、佔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以尋釁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27.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故意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的,依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其他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本通告所列以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望廣大市民遵紀守法,遵守信訪法律法規,通過合法途徑、正常渠道反映訴求,自覺維護社會穩定。政法機關對通告發布之前認錯態度較好並通過正常渠道反映訴求的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通告發布後仍然執意違法信訪法律法規,構成違法犯罪的,從嚴處罰。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檢察院

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東勝區分局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司法局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信訪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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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進一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信訪秩序,依法、準確、有力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信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3〕25號)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現就依法處置違法上訪行為通告如下:

信訪人進行信訪活動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頒佈的《信訪條例》。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單位設立或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人不依法表達訴求,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場所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進行纏訴鬧訪,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節嚴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擾亂信訪工作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1.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不聽從警告和制止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3.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4.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5.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6.信訪人在北京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周邊、自治區黨政機關駐地等非信訪接待場所非正常上訪的,或以遊玩、辦事為名攜帶信訪材料、信訪標語等前往上述地區進行纏訪、鬧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予以處罰。

7.聚眾擾亂單位秩序,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危害公共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8.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9.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0.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以非法攜帶管制器具、非法攜帶危險物質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1.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12.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以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13.在信訪活動中,採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以侮辱、誹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侮辱、誹謗情節嚴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嚴格執行《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的規定,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外,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14.在信訪活動中,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以威脅人身安全、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5.在信訪活動中,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以誣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16.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以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7.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對公民個人敲詐勒索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敲詐勒索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

18.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詐騙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19.對依法履職的信訪工作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實施謾罵、侮辱、毆打、威脅、恐嚇、詆譭等行為,或者以電話、短信、微信、博客等網絡媒體為平臺,對信訪工作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詆譭、騷擾,或者非法限制信訪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人身自由的,或者以偷拍、竊聽、散佈隱私等為要挾,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脅信訪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干擾信訪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以威脅人身安全、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以侵犯隱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20.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不聽勸阻、教育、疏導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規定的,以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四款的,以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追究刑事責任。

21.在車站、機場、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不聽勸阻、教育、疏導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2.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3.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依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對於煽動、策劃者,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責任。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4.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ー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5.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衝警戒帶、警戒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26.任意損毀、佔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以尋釁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27.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故意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的,依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其他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本通告所列以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望廣大市民遵紀守法,遵守信訪法律法規,通過合法途徑、正常渠道反映訴求,自覺維護社會穩定。政法機關對通告發布之前認錯態度較好並通過正常渠道反映訴求的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通告發布後仍然執意違法信訪法律法規,構成違法犯罪的,從嚴處罰。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檢察院

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東勝區分局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司法局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信訪局

2019年9月3日

關於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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