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公告中的稅事'

法律 證券投資基金 民法 理個稅 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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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公告中的稅事

拍賣財產是法院的一項日常工作,拍賣前要發拍賣公告,但仔細觀察得知,不同法院拍賣公告中對涉稅問題的處分是不同的。大體可分為兩種:

第一種,拍賣公告規定,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

第二種,拍賣公告規定,辦理過程中所涉及的買賣雙方所需承擔的一切稅、費和所需要補交的相關稅、費(包括但不限於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過戶手續費、印花稅、權證費、水利基金費、出讓金及房產及土地交易中規定繳納的各種費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業費、水電費等欠費均由買受人自行承擔。此種規定,多出現在房地產的拍賣公告中,法官為了防止房產過戶過程因稅款的繳納問題而遇到阻礙,通過公告將稅款的承擔者規定為更有負擔能力的購買方。

就稅務機關而言,拍賣過程中產生的相關稅費,不論拍賣公告是如何規定的,稅務機關應向稅法確定的納稅義務人徵收相關的稅費。比如,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貨物的銷售方。

稅務機關向法定的納稅義務人徵收稅款後。該納稅義務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拍賣公告確定的稅款承擔者追討己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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