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縣中醫院原院長張某犯受賄罪一案已審理終結。2010年8月17日,張某被任命為縣中醫院院長。2012年12月10日,被郎溪縣縣級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聘用為郎溪縣中醫院院長,聘用期限兩年。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張某在擔任郎溪縣中醫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醫藥企業藥品銷售、項目合作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 非法收受7家醫藥企業和個人的財物共計465000元。
法院認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465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某在立案前即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退繳了全部贓款,可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城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慧 何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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