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道的徵地補償該咋分

法律 社會 石家莊市藁城區普法 石家莊市藁城區普法 2017-09-26

案情:

李大、李二系同胞兄弟,居住某城中村。1998年9月,他們共同使用的老宅基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登記在其母名下。1999年8月兄弟分家,分家協議對雙方宅基使用面積進行了劃分,並及時申請變更宅基證。但由於當地土管部門要求全村統一辦理,故直到2013年仍未辦成。李家宅基一側,有一供李家和另外兩家鄰居共同使用的歷史遺留的通道(衚衕)。這一條通向街口的通道(向裡是死衚衕),李大及另外兩家鄰居共同使用整條通道,李二的院門靠近街口,只走通道外段。2013年該村拆遷改造,對徵用通道土地補償款,拆遷方按照李大、李二為一股和另外兩戶鄰居各佔三分之一的比例進行分割,李大、李二共應得通道補償款292275元。對於通道外段共用部分,李氏兄弟無爭議。但對於通道里段李大門前和房後,由李大家分得的補償款十萬餘元,李二也要求平分,但李大主張獨享,雙方因此發生爭議。

觀點:

關於雙方爭議的補償款十萬餘元應如何分配,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平均分配。理由是:本案所涉爭議通道(裡段)屬於李家部分,系其父母遺留下來的財產;分家時對歸屬沒有約定;李二對通道里段有時也使用,比如到鄰居家串門。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按照使用情況分配補償款,即:外段共用部分補償款平均分配;裡段系李大必須使用部分(必要通道),而非李二必須使用部分,其補償款應由李大獨享,李二不應參與分配。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第一、以遺產為由要求平均分配,於法無據。爭議通道不是遺產。根據《憲法》第十條,《物權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的相關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個人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使用權,並且任何時候、任何個人,都不擁有對土地的所有權(指處分權)。另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爭議通道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不屬於遺產範圍(遺產不包括“土地”)。因此,以父母遺產為由,要求平均分配,於法無據。

第二、以爭議通道分家時未約定歸屬為由要求平均分配,也是站不住腳的。通道里段的11.79米是李大的必要通道,是附隨於緊挨的李大的宅基和房屋的,無論宅基和房屋的購買和轉讓都必須附帶通道,否則便不能行使出行權。這是最普通的常識。爭議通道位於李大門前和房後,它和李大宅基使用權是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對於這樣一個常識性問題,分家時雖無約定,也不會影響其歸屬。況且,99年分家時,李氏兄弟已對兩家宅院明確確定了邊界,即使再辦理宅基證,也不會再挪動邊界,將爭議通道部分劃歸李二。所以,以無約定為由,認定為“共有”並進行平分,是違背常識,毫無道理的。

第三、徵地補償,實質是對被徵地戶喪失土地使用權的合法補償。由上所述,個人對土地均無所有權,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因此,通道補償款的性質,是對使用人喪失使用權的合法補償。誰喪失使用權補償誰;誰喪失的多就應補償多些,誰喪失的少就應補償少些。對於通道“使用權”來說,只能取其狹義,即:不可不用,每日必用,是必經(要)通道。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精神的,而不能作擴張解釋。如果擴張解釋,很多人都可以說串門、找借東西走過該通道,是自己的必要通道。如此,“必要通道”的內涵和外延將無法確定。爭議通道被徵用後,李大完全喪失了對該爭議通道的使用權,而李二的院門靠近街口,通道里段(爭議通道)非李二的必經通道,因此,爭議通道被徵用後,李二並未喪失法律意義上的使用權,不應得到補償,不應主張與李大平分補償款。

來源:河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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