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有什麼區別

法律 會計師 創業 財經 泰和泰黃曉玲律師 泰和泰黃曉玲律師 2017-11-01

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有什麼區別

【100個創業法律小學問】004 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有什麼區別


普通合夥企業

1.全部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的人數沒有上限。

2.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一種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實踐中多表現為會計師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中合夥人也可能承擔有限責任。

3.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4.各合夥人無論出資多少,都平等地享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權利。全體合夥人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此時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5.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

1.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合夥人的人數為2個以上50個以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4.只能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5.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曉玲律師建議

1.無論是有限合夥企業還是普通合夥企業,都需要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

2.有限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企業之間並不是不可變通的。當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時,有限合夥企業可轉為普通合夥企業,並應當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但當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時,該企業不再是合夥企業,故應解散。

3.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其他合夥人對外執行的合夥事務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執行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的除外。此時企業仍需要承擔該行為的法律責任,但可以在之後根據合夥協議向該不具有執行權的合夥人追償


泰和泰黃曉玲律師:專注金融證券、房地產、民商事訴訟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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