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是一個意思嗎,有什麼區別?'

法律 法妞問答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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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隻有一字之差,而兩者的區別卻是很大的,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那麼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是一個意思嗎,有什麼區別?

網友諮詢:想了解企業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是一個意思嗎,兩者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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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隻有一字之差,而兩者的區別卻是很大的,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那麼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是一個意思嗎,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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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是一個意思嗎,有什麼區別?

甘肅恆亞律師事務所白玉鵬律師解答:

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不是一個意思。重組與重整都是在公司企業出現經營困難時,進行救助的一種措施。由於兩者稱謂相似,措施相近,目的相同,因而易引起混淆。但兩者也存在本質差異,如法律依據、程序、參與主體、效率等各方面均有本質區別。

根據《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的區別具體如下:

1、重組作為一種經營方式,可以由企業自行進行,也可以是破產重整的一種方式,重組的方式、程序均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確定,法律無硬性要求。但破產重整隻能通過法院進行,且必須在法院主導下進行。而且破產重整的程序、後果等均由法律明確規定。

2、重組完全是企業自主決定,是否成功對債權人的權利義務並無影響,但重整不成功,則人民法院會直接裁定企業破產;重整成功的,債權人的債權需受到重整計劃的約束。

白玉鵬律師解析:

重組,由於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願的,沒有任何強制。比如,談判的時間、債權人的清償率等等,均是自由確定的,沒有法定約束。

重整,由法院主導,屬於法庭內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約束。比如債權人的清償順序,重整時間等必須按照法律規定。

重組,完全屬於自願,即使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對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沒有任何影響。

重整,企業破產法賦予破產管理人對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享有解除權,管理人行使這種解除權不屬於違約行為,企業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只能夠依據公平原則,主張實際損失賠償,屬於普通債權。所以,這樣的權利使管理人在談判中享有主動權,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無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極大地改善企業的經營環境。

申請破產重整必須要滿足的條件: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為您提供最有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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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隻有一字之差,而兩者的區別卻是很大的,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那麼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是一個意思嗎,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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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恆亞律師事務所白玉鵬律師解答:

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不是一個意思。重組與重整都是在公司企業出現經營困難時,進行救助的一種措施。由於兩者稱謂相似,措施相近,目的相同,因而易引起混淆。但兩者也存在本質差異,如法律依據、程序、參與主體、效率等各方面均有本質區別。

根據《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的區別具體如下:

1、重組作為一種經營方式,可以由企業自行進行,也可以是破產重整的一種方式,重組的方式、程序均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確定,法律無硬性要求。但破產重整隻能通過法院進行,且必須在法院主導下進行。而且破產重整的程序、後果等均由法律明確規定。

2、重組完全是企業自主決定,是否成功對債權人的權利義務並無影響,但重整不成功,則人民法院會直接裁定企業破產;重整成功的,債權人的債權需受到重整計劃的約束。

白玉鵬律師解析:

重組,由於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願的,沒有任何強制。比如,談判的時間、債權人的清償率等等,均是自由確定的,沒有法定約束。

重整,由法院主導,屬於法庭內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約束。比如債權人的清償順序,重整時間等必須按照法律規定。

重組,完全屬於自願,即使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對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沒有任何影響。

重整,企業破產法賦予破產管理人對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享有解除權,管理人行使這種解除權不屬於違約行為,企業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只能夠依據公平原則,主張實際損失賠償,屬於普通債權。所以,這樣的權利使管理人在談判中享有主動權,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無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極大地改善企業的經營環境。

申請破產重整必須要滿足的條件: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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