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在訴訟中弄虛作假?法律會讓你為“套路”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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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小“聰明”在訴訟中弄虛作假?

法律會讓你為那些“套路”買單

下面就通過安徽宣城檢察辦理的兩個真實案例來了解一下

“打假官司”是怎樣害人害己的——

案例一

關鍵詞

民間借貸糾紛

套路貸

虛假訴訟

再審檢察建議

刑事“套路貸”詐騙案件中,犯罪行為人惡意虛增債權債務,利用民事訴訟手段以合法形式為“幌子”非法侵佔他人財產,嚴重損害司法權威,擾亂司法秩序。

案例回顧

2018年1月11日,原告黃某某提起訴訟,請求績溪縣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汪某償還借款叄萬元及利息。因被告經法院公告送達後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審理該案後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條和收條書證佐證,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叄萬元的借貸關係,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檢察機關監督調查發現,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證據借條和收條均是偽造的,有惡意虛增債權債務的情形,被告借款金額僅為一萬五千元,扣除各項費用後,實際收到11300元。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檢察官在履行審查起訴職責中發現,黃某某等人“套路貸”詐騙案中存在虛假訴訟行為。黃某某是專門從事民間放貸的工作人員,在法院有多起民間借貸糾紛。其中,原告黃某某訴被告汪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存在偽造的情形,是一種虛假訴訟行為。宣城檢察機關立足職能依法監督,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回覆。

案例二

關鍵詞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虛假訴訟

再審檢察建議

抗訴、和解撤訴

原審原告屢次與其他當事人串通,偽造車禍現場和其他證據材料,騙取交警部門作出對自己有利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致使法院作出錯誤的裁判,騙取保險公司大額保險金,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權益,嚴重損害司法權威,擾亂司法秩序,檢察機關依職權監督。

案例回顧

2015年4月,徐某某駕駛的貨車與鄧某某駕駛的貨車相撞;2015年8月,高某某駕駛的貨車與呂某某駕駛的貨車相撞。2015年9月,王某某駕駛的貨車與姚某某駕駛的貨車相撞。2015年11月、2016年1月,原告張某某先後3次起訴至宣州區人民法院,主張自己為三輛受損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請求法院判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宣城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款共計23229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同時請求判令高某某、宣城瑞翔渣土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瑞翔公司)、王某某、宣城市華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兵土石方公司)四被告對超出人保宣城分公司賠償範圍或免賠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一審中根據張某某舉證的《車輛掛靠協議》、貨車轉讓協議、收條等證據,認定在這三起交通事故案件中,鄧某某、呂某某、姚某某分別駕駛的貨車均系張某某所有。根據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姚某某、鄧某某、呂某某均對事故發生無責任,王某某、徐某某、高某某負全責,張某某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人保宣城分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一方車輛的保險承保公司,依法應在保險範圍內承擔直接賠付義務,並於2016年3月29日、4月22日先後三次作出三份民事判決,判令人保宣城分公司支付張某某保險賠償款共計235390元。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宣州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張某某、王某某等人保險詐騙案時,發現該判決涉及虛假訴訟,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該院查明:在這三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三輛貨車的實際車主分別為鄧某某、段某某、姚某某,且三輛車均未購買車損險。張某某偽造了《車輛掛靠協議》、貨車轉讓協議、收條等證據,以此取得訴訟主體資格。同時與王某某等其他當事人合謀串通,隱瞞交通事故真相,偽造事故發生現場,編造虛假的事故經過,騙取交警部門作出對自己有利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導致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騙取保險公司賠償,是典型的虛假訴訟系列案件。

2017年5月18日,宣州區人民檢察院就該案向宣州區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宣州區人民法院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並書面回覆宣州區人民檢察院,該院於2017年10月19日對此案依職權予以跟進監督並提請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抗訴,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11月9日向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8民抗12號民事裁定書,指令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再審,2019年4月10日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指令宣州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宣州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皖1802民再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准許張某某撤回起訴。

檢察機關依職權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打擊是義不容辭的責任,更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公平正義的使命所在。對虛假訴訟行為加以治理,能夠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增進公民誠信意識培育與社會誠信機制建設,在重樹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方面也有重大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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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小“聰明”在訴訟中弄虛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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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官司”是怎樣害人害己的——

案例一

關鍵詞

民間借貸糾紛

套路貸

虛假訴訟

再審檢察建議

刑事“套路貸”詐騙案件中,犯罪行為人惡意虛增債權債務,利用民事訴訟手段以合法形式為“幌子”非法侵佔他人財產,嚴重損害司法權威,擾亂司法秩序。

案例回顧

2018年1月11日,原告黃某某提起訴訟,請求績溪縣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汪某償還借款叄萬元及利息。因被告經法院公告送達後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審理該案後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條和收條書證佐證,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叄萬元的借貸關係,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檢察機關監督調查發現,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證據借條和收條均是偽造的,有惡意虛增債權債務的情形,被告借款金額僅為一萬五千元,扣除各項費用後,實際收到11300元。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檢察官在履行審查起訴職責中發現,黃某某等人“套路貸”詐騙案中存在虛假訴訟行為。黃某某是專門從事民間放貸的工作人員,在法院有多起民間借貸糾紛。其中,原告黃某某訴被告汪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存在偽造的情形,是一種虛假訴訟行為。宣城檢察機關立足職能依法監督,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回覆。

案例二

關鍵詞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虛假訴訟

再審檢察建議

抗訴、和解撤訴

原審原告屢次與其他當事人串通,偽造車禍現場和其他證據材料,騙取交警部門作出對自己有利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致使法院作出錯誤的裁判,騙取保險公司大額保險金,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權益,嚴重損害司法權威,擾亂司法秩序,檢察機關依職權監督。

案例回顧

2015年4月,徐某某駕駛的貨車與鄧某某駕駛的貨車相撞;2015年8月,高某某駕駛的貨車與呂某某駕駛的貨車相撞。2015年9月,王某某駕駛的貨車與姚某某駕駛的貨車相撞。2015年11月、2016年1月,原告張某某先後3次起訴至宣州區人民法院,主張自己為三輛受損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請求法院判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宣城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款共計23229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同時請求判令高某某、宣城瑞翔渣土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瑞翔公司)、王某某、宣城市華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兵土石方公司)四被告對超出人保宣城分公司賠償範圍或免賠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一審中根據張某某舉證的《車輛掛靠協議》、貨車轉讓協議、收條等證據,認定在這三起交通事故案件中,鄧某某、呂某某、姚某某分別駕駛的貨車均系張某某所有。根據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姚某某、鄧某某、呂某某均對事故發生無責任,王某某、徐某某、高某某負全責,張某某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人保宣城分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一方車輛的保險承保公司,依法應在保險範圍內承擔直接賠付義務,並於2016年3月29日、4月22日先後三次作出三份民事判決,判令人保宣城分公司支付張某某保險賠償款共計235390元。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宣州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張某某、王某某等人保險詐騙案時,發現該判決涉及虛假訴訟,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該院查明:在這三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三輛貨車的實際車主分別為鄧某某、段某某、姚某某,且三輛車均未購買車損險。張某某偽造了《車輛掛靠協議》、貨車轉讓協議、收條等證據,以此取得訴訟主體資格。同時與王某某等其他當事人合謀串通,隱瞞交通事故真相,偽造事故發生現場,編造虛假的事故經過,騙取交警部門作出對自己有利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導致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騙取保險公司賠償,是典型的虛假訴訟系列案件。

2017年5月18日,宣州區人民檢察院就該案向宣州區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宣州區人民法院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並書面回覆宣州區人民檢察院,該院於2017年10月19日對此案依職權予以跟進監督並提請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抗訴,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11月9日向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8民抗12號民事裁定書,指令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再審,2019年4月10日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指令宣州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宣州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皖1802民再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准許張某某撤回起訴。

檢察機關依職權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打擊是義不容辭的責任,更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公平正義的使命所在。對虛假訴訟行為加以治理,能夠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增進公民誠信意識培育與社會誠信機制建設,在重樹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方面也有重大現實意義。

【以案釋法】在訴訟中弄虛作假?法律會讓你為“套路”買單

安徽檢察新媒體出品

審 核丨吳貽夥

來 源丨宣城檢察微信公眾號

編 輯丨李 昂

投稿郵箱丨[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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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

虛假訴訟

再審檢察建議

刑事“套路貸”詐騙案件中,犯罪行為人惡意虛增債權債務,利用民事訴訟手段以合法形式為“幌子”非法侵佔他人財產,嚴重損害司法權威,擾亂司法秩序。

案例回顧

2018年1月11日,原告黃某某提起訴訟,請求績溪縣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汪某償還借款叄萬元及利息。因被告經法院公告送達後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審理該案後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條和收條書證佐證,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叄萬元的借貸關係,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檢察機關監督調查發現,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證據借條和收條均是偽造的,有惡意虛增債權債務的情形,被告借款金額僅為一萬五千元,扣除各項費用後,實際收到11300元。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檢察官在履行審查起訴職責中發現,黃某某等人“套路貸”詐騙案中存在虛假訴訟行為。黃某某是專門從事民間放貸的工作人員,在法院有多起民間借貸糾紛。其中,原告黃某某訴被告汪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存在偽造的情形,是一種虛假訴訟行為。宣城檢察機關立足職能依法監督,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回覆。

案例二

關鍵詞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虛假訴訟

再審檢察建議

抗訴、和解撤訴

原審原告屢次與其他當事人串通,偽造車禍現場和其他證據材料,騙取交警部門作出對自己有利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致使法院作出錯誤的裁判,騙取保險公司大額保險金,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權益,嚴重損害司法權威,擾亂司法秩序,檢察機關依職權監督。

案例回顧

2015年4月,徐某某駕駛的貨車與鄧某某駕駛的貨車相撞;2015年8月,高某某駕駛的貨車與呂某某駕駛的貨車相撞。2015年9月,王某某駕駛的貨車與姚某某駕駛的貨車相撞。2015年11月、2016年1月,原告張某某先後3次起訴至宣州區人民法院,主張自己為三輛受損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請求法院判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宣城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款共計23229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同時請求判令高某某、宣城瑞翔渣土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瑞翔公司)、王某某、宣城市華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兵土石方公司)四被告對超出人保宣城分公司賠償範圍或免賠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一審中根據張某某舉證的《車輛掛靠協議》、貨車轉讓協議、收條等證據,認定在這三起交通事故案件中,鄧某某、呂某某、姚某某分別駕駛的貨車均系張某某所有。根據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姚某某、鄧某某、呂某某均對事故發生無責任,王某某、徐某某、高某某負全責,張某某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人保宣城分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一方車輛的保險承保公司,依法應在保險範圍內承擔直接賠付義務,並於2016年3月29日、4月22日先後三次作出三份民事判決,判令人保宣城分公司支付張某某保險賠償款共計235390元。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宣州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張某某、王某某等人保險詐騙案時,發現該判決涉及虛假訴訟,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該院查明:在這三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三輛貨車的實際車主分別為鄧某某、段某某、姚某某,且三輛車均未購買車損險。張某某偽造了《車輛掛靠協議》、貨車轉讓協議、收條等證據,以此取得訴訟主體資格。同時與王某某等其他當事人合謀串通,隱瞞交通事故真相,偽造事故發生現場,編造虛假的事故經過,騙取交警部門作出對自己有利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導致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騙取保險公司賠償,是典型的虛假訴訟系列案件。

2017年5月18日,宣州區人民檢察院就該案向宣州區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宣州區人民法院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並書面回覆宣州區人民檢察院,該院於2017年10月19日對此案依職權予以跟進監督並提請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抗訴,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11月9日向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8民抗12號民事裁定書,指令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再審,2019年4月10日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指令宣州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宣州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皖1802民再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准許張某某撤回起訴。

檢察機關依職權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打擊是義不容辭的責任,更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公平正義的使命所在。對虛假訴訟行為加以治理,能夠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增進公民誠信意識培育與社會誠信機制建設,在重樹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方面也有重大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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