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裡發話!瀘州這部分人待遇上調了!每月增加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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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伴看過來~

瀘州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啦!

據瞭解,根據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近期

聯合下發的

《關於2019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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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規定

省裡發話!瀘州這部分人待遇上調了!每月增加192元

瀘州工傷人員將從2019年1月1日起

調整相關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92元

詳細內容小編已給大家整理出來啦!


調整對象主要有這些


此次調整主要針對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以及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以下簡稱工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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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已經死亡和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係的工傷人員。


調整後的具體補貼標準


傷殘一級至四級(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92元。


傷殘五級、六級的工傷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傷殘津貼的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56元;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的人員,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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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月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分別調整為2018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卹金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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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卹金84元。


省裡發話!瀘州這部分人待遇上調了!每月增加192元


按照四川省《臨時工因工緻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增加129元。


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值得注意的是,在執行該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調整相關待遇時,工傷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工傷、養老待遇調整,應將兩個通知規定的調待總額進行對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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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臨時工因工緻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增加129元。


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值得注意的是,在執行該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調整相關待遇時,工傷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工傷、養老待遇調整,應將兩個通知規定的調待總額進行對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


省裡發話!瀘州這部分人待遇上調了!每月增加192元


在實際的工作生產過程中

很多事故的發生往往情況很複雜

或因員工的疏忽或其他原因

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到底能不能認定工傷?

今天一起來學習下如何快速判斷

哪些屬於工傷,哪些不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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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值得注意的是,在執行該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調整相關待遇時,工傷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工傷、養老待遇調整,應將兩個通知規定的調待總額進行對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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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的工作生產過程中

很多事故的發生往往情況很複雜

或因員工的疏忽或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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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都須依照法律法規對受傷害的職工承擔賠償責任,不因無過錯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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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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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都須依照法律法規對受傷害的職工承擔賠償責任,不因無過錯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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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共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支付工傷賠償。

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


無責任補償,又稱無過失補償,是指工傷事故發生後,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補償。這是工傷保險的一項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工傷事故具有嚴重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逆性,單純追究個人責任是不合理的。考慮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遇到事故傷害,不僅身心受傷,而且會影響和中斷正常的經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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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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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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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共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支付工傷賠償。

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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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無責任補償,能夠保障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獲得補償,不會因責任問題影響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經濟生活。


四種情況下受傷

實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則


“工作原因” 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 但很多時候,職工受了傷害,由於缺乏證人證據等客觀情況,是否因工作原因不清楚,如果不予考慮,職工權益將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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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裡發話!瀘州這部分人待遇上調了!每月增加192元


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月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分別調整為2018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卹金84元。


省裡發話!瀘州這部分人待遇上調了!每月增加192元


按照四川省《臨時工因工緻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增加129元。


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值得注意的是,在執行該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調整相關待遇時,工傷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工傷、養老待遇調整,應將兩個通知規定的調待總額進行對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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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都須依照法律法規對受傷害的職工承擔賠償責任,不因無過錯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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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共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支付工傷賠償。

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


無責任補償,又稱無過失補償,是指工傷事故發生後,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補償。這是工傷保險的一項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工傷事故具有嚴重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逆性,單純追究個人責任是不合理的。考慮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遇到事故傷害,不僅身心受傷,而且會影響和中斷正常的經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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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無責任補償,能夠保障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獲得補償,不會因責任問題影響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經濟生活。


四種情況下受傷

實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則


“工作原因” 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 但很多時候,職工受了傷害,由於缺乏證人證據等客觀情況,是否因工作原因不清楚,如果不予考慮,職工權益將受到損害。


省裡發話!瀘州這部分人待遇上調了!每月增加192元


為了更好地保障職工權益,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以及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等4種情況下,可適用“工作原因” 推定原則,即在排除所受傷害是非工作原因的情況下,推定職工所受傷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應認定為工傷。


這三種情況下受傷

不得認定為工傷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不得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在這三種情況下,職工雖然在工作中傷亡,但其傷亡與工作不具有因果關係,其行為具有主觀故意性和社會危害性,應由職工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不屬於工傷保險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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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後的具體補貼標準


傷殘一級至四級(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92元。


傷殘五級、六級的工傷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傷殘津貼的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56元;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的人員,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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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卹金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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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臨時工因工緻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增加129元。


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值得注意的是,在執行該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調整相關待遇時,工傷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工傷、養老待遇調整,應將兩個通知規定的調待總額進行對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


省裡發話!瀘州這部分人待遇上調了!每月增加192元


在實際的工作生產過程中

很多事故的發生往往情況很複雜

或因員工的疏忽或其他原因

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到底能不能認定工傷?

今天一起來學習下如何快速判斷

哪些屬於工傷,哪些不屬於工傷?

省裡發話!瀘州這部分人待遇上調了!每月增加192元



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都須依照法律法規對受傷害的職工承擔賠償責任,不因無過錯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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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共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支付工傷賠償。

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


無責任補償,又稱無過失補償,是指工傷事故發生後,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補償。這是工傷保險的一項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工傷事故具有嚴重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逆性,單純追究個人責任是不合理的。考慮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遇到事故傷害,不僅身心受傷,而且會影響和中斷正常的經濟收入。


省裡發話!瀘州這部分人待遇上調了!每月增加192元


實行無責任補償,能夠保障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獲得補償,不會因責任問題影響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經濟生活。


四種情況下受傷

實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則


“工作原因” 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 但很多時候,職工受了傷害,由於缺乏證人證據等客觀情況,是否因工作原因不清楚,如果不予考慮,職工權益將受到損害。


省裡發話!瀘州這部分人待遇上調了!每月增加192元


為了更好地保障職工權益,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以及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等4種情況下,可適用“工作原因” 推定原則,即在排除所受傷害是非工作原因的情況下,推定職工所受傷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應認定為工傷。


這三種情況下受傷

不得認定為工傷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不得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在這三種情況下,職工雖然在工作中傷亡,但其傷亡與工作不具有因果關係,其行為具有主觀故意性和社會危害性,應由職工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不屬於工傷保險保障範圍。


省裡發話!瀘州這部分人待遇上調了!每月增加192元


根據以上內容,就能快速判斷大部分工傷認定問題。當然,現實情況十分複雜,不能完全 “對號入座”,在複雜疑難的情況下,還需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關於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不能有這6種行為

行為1: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

法律後果:強制參加、加收滯納金、行政罰款、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行為2: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法律後果: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加收滯納金、強制執行、行政罰款、承擔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


"

小夥伴看過來~

瀘州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啦!

據瞭解,根據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近期

聯合下發的

《關於2019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規定

省裡發話!瀘州這部分人待遇上調了!每月增加192元

瀘州工傷人員將從2019年1月1日起

調整相關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92元

詳細內容小編已給大家整理出來啦!


調整對象主要有這些


此次調整主要針對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以及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以下簡稱工傷人員)。


省裡發話!瀘州這部分人待遇上調了!每月增加192元


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已經死亡和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係的工傷人員。


調整後的具體補貼標準


傷殘一級至四級(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92元。


傷殘五級、六級的工傷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傷殘津貼的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56元;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的人員,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省裡發話!瀘州這部分人待遇上調了!每月增加192元


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月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分別調整為2018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卹金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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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臨時工因工緻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增加129元。


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值得注意的是,在執行該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調整相關待遇時,工傷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工傷、養老待遇調整,應將兩個通知規定的調待總額進行對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


省裡發話!瀘州這部分人待遇上調了!每月增加192元


在實際的工作生產過程中

很多事故的發生往往情況很複雜

或因員工的疏忽或其他原因

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到底能不能認定工傷?

今天一起來學習下如何快速判斷

哪些屬於工傷,哪些不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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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都須依照法律法規對受傷害的職工承擔賠償責任,不因無過錯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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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共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支付工傷賠償。

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


無責任補償,又稱無過失補償,是指工傷事故發生後,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補償。這是工傷保險的一項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工傷事故具有嚴重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逆性,單純追究個人責任是不合理的。考慮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遇到事故傷害,不僅身心受傷,而且會影響和中斷正常的經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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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情況下受傷

實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則


“工作原因” 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 但很多時候,職工受了傷害,由於缺乏證人證據等客觀情況,是否因工作原因不清楚,如果不予考慮,職工權益將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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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保障職工權益,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以及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等4種情況下,可適用“工作原因” 推定原則,即在排除所受傷害是非工作原因的情況下,推定職工所受傷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應認定為工傷。


這三種情況下受傷

不得認定為工傷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不得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在這三種情況下,職工雖然在工作中傷亡,但其傷亡與工作不具有因果關係,其行為具有主觀故意性和社會危害性,應由職工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不屬於工傷保險保障範圍。


省裡發話!瀘州這部分人待遇上調了!每月增加192元


根據以上內容,就能快速判斷大部分工傷認定問題。當然,現實情況十分複雜,不能完全 “對號入座”,在複雜疑難的情況下,還需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關於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不能有這6種行為

行為1: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

法律後果:強制參加、加收滯納金、行政罰款、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行為2: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法律後果: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加收滯納金、強制執行、行政罰款、承擔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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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3: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後果:承擔受理前的工傷保險待遇。

行為4:用人單位拒不舉證

法律後果: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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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根據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近期

聯合下發的

《關於2019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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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相關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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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對象主要有這些


此次調整主要針對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以及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以下簡稱工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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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已經死亡和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係的工傷人員。


調整後的具體補貼標準


傷殘一級至四級(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92元。


傷殘五級、六級的工傷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傷殘津貼的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56元;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的人員,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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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月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分別調整為2018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卹金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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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臨時工因工緻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增加129元。


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值得注意的是,在執行該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調整相關待遇時,工傷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工傷、養老待遇調整,應將兩個通知規定的調待總額進行對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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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的工作生產過程中

很多事故的發生往往情況很複雜

或因員工的疏忽或其他原因

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到底能不能認定工傷?

今天一起來學習下如何快速判斷

哪些屬於工傷,哪些不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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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都須依照法律法規對受傷害的職工承擔賠償責任,不因無過錯而免責。


省裡發話!瀘州這部分人待遇上調了!每月增加192元


其中,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共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支付工傷賠償。

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


無責任補償,又稱無過失補償,是指工傷事故發生後,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補償。這是工傷保險的一項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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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情況下受傷

實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則


“工作原因” 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 但很多時候,職工受了傷害,由於缺乏證人證據等客觀情況,是否因工作原因不清楚,如果不予考慮,職工權益將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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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保障職工權益,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以及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等4種情況下,可適用“工作原因” 推定原則,即在排除所受傷害是非工作原因的情況下,推定職工所受傷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應認定為工傷。


這三種情況下受傷

不得認定為工傷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不得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在這三種情況下,職工雖然在工作中傷亡,但其傷亡與工作不具有因果關係,其行為具有主觀故意性和社會危害性,應由職工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不屬於工傷保險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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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內容,就能快速判斷大部分工傷認定問題。當然,現實情況十分複雜,不能完全 “對號入座”,在複雜疑難的情況下,還需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關於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不能有這6種行為

行為1: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

法律後果:強制參加、加收滯納金、行政罰款、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行為2: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法律後果: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加收滯納金、強制執行、行政罰款、承擔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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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3: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後果:承擔受理前的工傷保險待遇。

行為4:用人單位拒不舉證

法律後果: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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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5:用人單位拒不協助調查

法律後果:責令改正、行政罰款。

行為6:用人單位或職工不實申請或騙保

法律後果:變更或撤銷工傷、退還待遇、行政罰款、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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