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警察為什麼是“制止過當”?'

法律 刑法 衡陽 跳槽那些事兒 法律讀庫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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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CC 來源:辦案人

這幾天,衡陽所謂的“警察打人案”受到了很多輿論的關注,尤其是當事警察張鵬在這起事件後,吃了處分,還被取消了晉升的資格,引起了大量爭議。

人民日報也對該事件發聲:警察連妻兒都保護不了,何以保護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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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CC 來源:辦案人

這幾天,衡陽所謂的“警察打人案”受到了很多輿論的關注,尤其是當事警察張鵬在這起事件後,吃了處分,還被取消了晉升的資格,引起了大量爭議。

人民日報也對該事件發聲:警察連妻兒都保護不了,何以保護群眾?

衡陽警察為什麼是“制止過當”?

根據事件調查組公佈的情況,案情其實很簡單:

涉案男子賀國偉酒後撒潑,親吻(系官方通報用詞,個人覺得用猥褻更為妥當)7歲女童,遭到質問後將張鵬的妻子踹倒在地,並繼續追打,將其打倒並騎在她身上,擊打其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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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CC 來源:辦案人

這幾天,衡陽所謂的“警察打人案”受到了很多輿論的關注,尤其是當事警察張鵬在這起事件後,吃了處分,還被取消了晉升的資格,引起了大量爭議。

人民日報也對該事件發聲:警察連妻兒都保護不了,何以保護群眾?

衡陽警察為什麼是“制止過當”?

根據事件調查組公佈的情況,案情其實很簡單:

涉案男子賀國偉酒後撒潑,親吻(系官方通報用詞,個人覺得用猥褻更為妥當)7歲女童,遭到質問後將張鵬的妻子踹倒在地,並繼續追打,將其打倒並騎在她身上,擊打其頭部。

衡陽警察為什麼是“制止過當”?

而張鵬被處分的官方理由是:張鵬在反擊賀國偉致其倒地後再次腳踢賀國偉,屬於“制止過當”,因此予以處分。

顯然這起事件並沒有被認定為一起正當防衛案件,而是把張鵬的行為定性為執行職務,並根據警察執行職務的相關規定對其予以處分。

  • 但是,警察下了班,也是普通的人,在沒有執行公務時,看到自己的妻子被人按在地上毆打進行還擊,為什麼就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呢?

一、本案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作為警察,應當平等適用。

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任何公民都依法享有正當防衛權。

張鵬警官為了保護自己妻子的生命健康安全,對正在實施毆打行為的賀國偉予以還擊,制止其不法侵害,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要求。

二、認定是否“過當”,應當根據常理常情考量。

其實,長期以來對於“防衛過當”的認定,都有著這樣的弊病。

“對方倒地之後,繼續攻擊”,就算“防衛過當”,幾乎就是基層處理此類案件的通行規則。

比如,去年深圳夜排擋上一名女客人遭男子動手動腳,老闆見義勇為,結果反被處罰了200元,理由就和本案中一樣,在對方倒地之後,又踹了一腳。

但這樣去認定“正當防衛”這個法律概念,幾乎可以說是可笑的。

我甚至想用下面這樣一句非常不符合法言法語風格的話來吐槽:

正當防衛面對的是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又不是拳擊比賽,對手倒地了繼續攻擊就算犯規。

崑山龍哥用生命換來的正當防衛激活,這麼就走回老路了?

對於司法實務的正當防衛案件,最高法院和最高檢一直強調要根據常理去全面考量,辦案人要設身處地為防衛人考量:假如你在現場,你會怎麼辦?

我們不能要求當事人是一個冷靜理性的旁觀者,而是要還原到當事人現場所處的境遇中:你的妻子被一個“親吻”女童的醉漢騎在身上毆打頭部,你會如何進行反擊?

要求當事人在極其憤怒、高度緊張的情形之下實施剛好能夠制止不法侵害的反擊行為,不僅僅明顯違背常理,甚至是違背法理的。

即使當事人是一個警察。

三、最後

另外,還有兩小點建議:

1、現場被賀國偉酒後毆打的兩人經鑑定均成輕微傷,為何賀國偉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建議進一步調查後進行說明。

2、賀國偉在事後上網造謠張鵬警官的行為已經構成誹謗罪。誹謗罪屬於不告不受理的自訴案件,建議張鵬警官不要忌憚自己的警察身份,提起自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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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CC 來源:辦案人

這幾天,衡陽所謂的“警察打人案”受到了很多輿論的關注,尤其是當事警察張鵬在這起事件後,吃了處分,還被取消了晉升的資格,引起了大量爭議。

人民日報也對該事件發聲:警察連妻兒都保護不了,何以保護群眾?

衡陽警察為什麼是“制止過當”?

根據事件調查組公佈的情況,案情其實很簡單:

涉案男子賀國偉酒後撒潑,親吻(系官方通報用詞,個人覺得用猥褻更為妥當)7歲女童,遭到質問後將張鵬的妻子踹倒在地,並繼續追打,將其打倒並騎在她身上,擊打其頭部。

衡陽警察為什麼是“制止過當”?

而張鵬被處分的官方理由是:張鵬在反擊賀國偉致其倒地後再次腳踢賀國偉,屬於“制止過當”,因此予以處分。

顯然這起事件並沒有被認定為一起正當防衛案件,而是把張鵬的行為定性為執行職務,並根據警察執行職務的相關規定對其予以處分。

  • 但是,警察下了班,也是普通的人,在沒有執行公務時,看到自己的妻子被人按在地上毆打進行還擊,為什麼就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呢?

一、本案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作為警察,應當平等適用。

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任何公民都依法享有正當防衛權。

張鵬警官為了保護自己妻子的生命健康安全,對正在實施毆打行為的賀國偉予以還擊,制止其不法侵害,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要求。

二、認定是否“過當”,應當根據常理常情考量。

其實,長期以來對於“防衛過當”的認定,都有著這樣的弊病。

“對方倒地之後,繼續攻擊”,就算“防衛過當”,幾乎就是基層處理此類案件的通行規則。

比如,去年深圳夜排擋上一名女客人遭男子動手動腳,老闆見義勇為,結果反被處罰了200元,理由就和本案中一樣,在對方倒地之後,又踹了一腳。

但這樣去認定“正當防衛”這個法律概念,幾乎可以說是可笑的。

我甚至想用下面這樣一句非常不符合法言法語風格的話來吐槽:

正當防衛面對的是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又不是拳擊比賽,對手倒地了繼續攻擊就算犯規。

崑山龍哥用生命換來的正當防衛激活,這麼就走回老路了?

對於司法實務的正當防衛案件,最高法院和最高檢一直強調要根據常理去全面考量,辦案人要設身處地為防衛人考量:假如你在現場,你會怎麼辦?

我們不能要求當事人是一個冷靜理性的旁觀者,而是要還原到當事人現場所處的境遇中:你的妻子被一個“親吻”女童的醉漢騎在身上毆打頭部,你會如何進行反擊?

要求當事人在極其憤怒、高度緊張的情形之下實施剛好能夠制止不法侵害的反擊行為,不僅僅明顯違背常理,甚至是違背法理的。

即使當事人是一個警察。

三、最後

另外,還有兩小點建議:

1、現場被賀國偉酒後毆打的兩人經鑑定均成輕微傷,為何賀國偉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建議進一步調查後進行說明。

2、賀國偉在事後上網造謠張鵬警官的行為已經構成誹謗罪。誹謗罪屬於不告不受理的自訴案件,建議張鵬警官不要忌憚自己的警察身份,提起自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衡陽警察為什麼是“制止過當”?


對於這些動不動就上網胡說八道的人,不能慣著,要讓他吃點苦頭。十五天,應該不夠。

在這件事情中,張鵬如果不是警察,事件可能就是另外一種處理結果。而這種因為身份而給予的差別待遇,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面對不法侵害,人人都有法律賦予的正當防衛的權利。

正當防衛並不是為了鼓勵暴力,這項制度的目的是警告惡意滋事者,讓公民敢於行使自己的正當防衛權,保證面對凶殘暴徒時不需要畏手畏腳。

警察這個群體,遇到暴徒時是不允許臨陣脫逃、見死不救的;而當他們自己面對不法侵害時,他們的正當防衛權也不應該低人一等。

這幫人,值得我們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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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CC 來源:辦案人

這幾天,衡陽所謂的“警察打人案”受到了很多輿論的關注,尤其是當事警察張鵬在這起事件後,吃了處分,還被取消了晉升的資格,引起了大量爭議。

人民日報也對該事件發聲:警察連妻兒都保護不了,何以保護群眾?

衡陽警察為什麼是“制止過當”?

根據事件調查組公佈的情況,案情其實很簡單:

涉案男子賀國偉酒後撒潑,親吻(系官方通報用詞,個人覺得用猥褻更為妥當)7歲女童,遭到質問後將張鵬的妻子踹倒在地,並繼續追打,將其打倒並騎在她身上,擊打其頭部。

衡陽警察為什麼是“制止過當”?

而張鵬被處分的官方理由是:張鵬在反擊賀國偉致其倒地後再次腳踢賀國偉,屬於“制止過當”,因此予以處分。

顯然這起事件並沒有被認定為一起正當防衛案件,而是把張鵬的行為定性為執行職務,並根據警察執行職務的相關規定對其予以處分。

  • 但是,警察下了班,也是普通的人,在沒有執行公務時,看到自己的妻子被人按在地上毆打進行還擊,為什麼就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呢?

一、本案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作為警察,應當平等適用。

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任何公民都依法享有正當防衛權。

張鵬警官為了保護自己妻子的生命健康安全,對正在實施毆打行為的賀國偉予以還擊,制止其不法侵害,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要求。

二、認定是否“過當”,應當根據常理常情考量。

其實,長期以來對於“防衛過當”的認定,都有著這樣的弊病。

“對方倒地之後,繼續攻擊”,就算“防衛過當”,幾乎就是基層處理此類案件的通行規則。

比如,去年深圳夜排擋上一名女客人遭男子動手動腳,老闆見義勇為,結果反被處罰了200元,理由就和本案中一樣,在對方倒地之後,又踹了一腳。

但這樣去認定“正當防衛”這個法律概念,幾乎可以說是可笑的。

我甚至想用下面這樣一句非常不符合法言法語風格的話來吐槽:

正當防衛面對的是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又不是拳擊比賽,對手倒地了繼續攻擊就算犯規。

崑山龍哥用生命換來的正當防衛激活,這麼就走回老路了?

對於司法實務的正當防衛案件,最高法院和最高檢一直強調要根據常理去全面考量,辦案人要設身處地為防衛人考量:假如你在現場,你會怎麼辦?

我們不能要求當事人是一個冷靜理性的旁觀者,而是要還原到當事人現場所處的境遇中:你的妻子被一個“親吻”女童的醉漢騎在身上毆打頭部,你會如何進行反擊?

要求當事人在極其憤怒、高度緊張的情形之下實施剛好能夠制止不法侵害的反擊行為,不僅僅明顯違背常理,甚至是違背法理的。

即使當事人是一個警察。

三、最後

另外,還有兩小點建議:

1、現場被賀國偉酒後毆打的兩人經鑑定均成輕微傷,為何賀國偉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建議進一步調查後進行說明。

2、賀國偉在事後上網造謠張鵬警官的行為已經構成誹謗罪。誹謗罪屬於不告不受理的自訴案件,建議張鵬警官不要忌憚自己的警察身份,提起自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衡陽警察為什麼是“制止過當”?


對於這些動不動就上網胡說八道的人,不能慣著,要讓他吃點苦頭。十五天,應該不夠。

在這件事情中,張鵬如果不是警察,事件可能就是另外一種處理結果。而這種因為身份而給予的差別待遇,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面對不法侵害,人人都有法律賦予的正當防衛的權利。

正當防衛並不是為了鼓勵暴力,這項制度的目的是警告惡意滋事者,讓公民敢於行使自己的正當防衛權,保證面對凶殘暴徒時不需要畏手畏腳。

警察這個群體,遇到暴徒時是不允許臨陣脫逃、見死不救的;而當他們自己面對不法侵害時,他們的正當防衛權也不應該低人一等。

這幫人,值得我們的尊重。

衡陽警察為什麼是“制止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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