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資不抵債時,以個人財產還債嗎?

法律 財經 童中禮律師 童中禮律師 2017-10-06

公司法律事務之二


2012年2月,大力創辦了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30萬元,主要經營家用裝飾用品生意。大力把父母給自己的一套住房闢為辦公室,就開張做生意了。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資不抵債時,以個人財產還債嗎?

大力獨自創業,辛苦非常,也認真非常,公司就是家,家就是公司,長年吃住在公司,拼命努力。幾年下來,大力累積了不少財產,娶得嬌妻,生下小寶,但以前養成的勤儉習慣還是沒改,依然把自住的那套房子作為辦公的場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資不抵債時,以個人財產還債嗎?

2016年8月,大力看準了國外新出的一款產品,重拳出擊,屯貨大堆,準備大賺一筆。沒想到大力這次看走了眼,商品嚴重滯銷,基本都壓在了倉庫裡。公司資金嚴重吃緊,以前的許多賬又收不回來,各方告急,最後不得不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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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漏偏逢連夜雨,供貨方見多次向大力催要貨款未果,將大力告上法庭,要求大力償還貨款。大力辯稱股東只以其認繳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現在公司已申請破產,此項貨款只能待清算後再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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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責任承擔形式,一般情況下按照“有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原則處理。但是,如果股東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資不抵債時,以個人財產還債嗎?

也就是說,《公司法》對於對於人一有限責任公司採取更嚴格的“舉證責任倒置”方式,只有能夠證明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相互獨立的股東才能免責,否則就是“混同”。

“混同”一般表現為辦公和生活場所統一、賬戶統一、收支賬目不清,也就是常人所理解的公司就是老闆,老闆就是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資不抵債時,以個人財產還債嗎?

大力長期以公司為家,自己做老闆時也形成了粗心大意、圖省事的習慣,不論因公因私,有事就從賬上拿錢,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大力不能證明他的個人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兩者明顯是混同的。

最終,大力輸了官司,不得不把父母留給他的房子抵押出去,付了供應商的貨款,不但公司破產,個人財產也宣告出清。老婆一氣之下,抱著小寶棄他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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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風險防範建議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限制較少,管理相對簡單,具有一定優勢,但也需要注意:

1. 有限責任公司並非沒有約束,反而因其設立的門檻較低,責任要求相對就更高一些。

2. 嚴格分清個人和公司的財產,清晰建立公私財產賬目,對公司支出、收入詳細記載,不以個人賬戶用於公司的日常經營,保持個人、家庭資產與公司資產的各自獨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資不抵債時,以個人財產還債嗎?

《公司法》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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