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競業限制”擅自跳槽被告上法庭

法律 經濟 法制 社會 精選熱點資訊 2018-12-07

公司員工陳某擅自跳槽,原公司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違約金,法院一審認為公司未向陳某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判陳某無責。近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3萬餘元。

2014年2月,武漢某策劃公司、深圳某商業公司與27歲的陳某建立勞動關係,陳某在兩公司任項目策劃經理。同年6月,兩公司作為項目策劃方與某農機公司簽訂了一份標的近百萬的合同,陳某則被公司委派到合作方項目地工作。

同年7月底,合作方突然以公司逾期完成約定為由,提交了一份書面解除合同的函件,指定陳某代為簽收。陳某在未向公司彙報的情況下,私自簽收了合同解除通知,給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緊接著陳某向商業公司提交了辭職報告後自行離職,2014年9月,陳某在未辦理離職手續的情況下,到合作方農機公司上班。

策劃公司和商業公司負責人得知消息後,認為陳某違法將其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2017年,一審法院認為,陳某和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有一個“競業禁止限制”,該限制要求陳某對公司商業機密保密,同時公司需要支付給陳某“競業禁止補償金”,然而公司並未支付此項補償金,法院遂駁回公司訴求。公司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武漢中院受理此案後,查看了陳某與兩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中規定,陳某必須對公司的商業祕密進行保密。另外,陳某不得在合同期及合同終止後1年內服務於公司的合作方、上下游服務商或者同行。

近日,武漢中院開庭審理此案。主審法官表示,陳某作為項目主要對接人員,知悉該項目的商業機密,因此陳某應屬於法律認定的競業禁止對象。

中院經二審審理認為,競業禁止補償金的給付具有強制性,合同雙方在約定競業禁止時,經濟補償金就自動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二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陳某支付武漢某策劃公司、深圳某商業公司違約金38541.2元。(記者張理晶通訊員王田甜孫澤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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