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取用八旬父親10餘萬存款被告上法庭 法院:應當返還'

法律 銀行 天津 人民日報 2019-08-12
""兒子取用八旬父親10餘萬存款被告上法庭 法院:應當返還

案件詳情

石老先生今年已年過八旬,為了生活方便,他曾和兒子石某某簽署了一份《委託書》,上面明確記載委託事項為:石老先生委託其子石某某為其代理人,全權代表其辦理本人養老退休金事宜,但僅用於其本人日常生活、養老、看病就醫使用等事宜。並註明瞭如需動用石老先生的養老退休金存款,必須經本人同意。

2017年6月,石老先生髮現其名下存摺中的存款被兒子石某某先後取出7筆,合計10萬餘元。為此,石老先生多次向兒子討要,但始終沒能如願,無奈,將兒子告上法庭。

在紅橋區人民法院一審庭審中,兒子石某某以上述《委託書》為證,認為其從銀行取出石老先生的存款合情合理。石某某稱其取出的存款中包含其墊付的大量款項,併為此提交了相關票據,但石老先生卻主張對於這些費用他並不知情。

法官認為,兒子石某某的陳述表明其主張的墊付款項系雙方基於父子關係在日常往來中發生的費用,雙方當時均不存在為將來設定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故兒子石某某提交的關於墊付款項的相關證據與本案糾紛的關聯性欠缺,一審法院不予認定。關於兒子石某某提交的《委託書》,因石老先生並未授權石某某可將涉訴錢款取出並處分,雙方當事人事實上亦非自此建立錢款保管關係,故對該《委託書》與本案糾紛的關聯性,一審法院不予認定。

法官釋法

此案中,涉訴10餘萬元存款是石老先生的合法財產,石老先生的兒子石某某未經其同意自行取出,致使石老先生的利益受到損失。石某某取得上述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但對於一審判決,兒子石某某不服,故提出上訴,要求改判或發回重審。

法官認為,因石某某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因此,石老先生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存款作為特定種類物,存在石老先生名下存摺中,且錢款來源為石老先生退休金,應歸石老先生所有。其兒子石某某代管存摺期間未經許可,擅自取走存款,應當予以返還。石某某主張其墊付費用並應當由此款中扣除,證據不足,且雙方對此並無約定,法院對其主張事實不予採信,對其上訴請求亦不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來源:天津政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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