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10歲小學生在校摔成十級傷殘,幫忙的同學卻被告上法庭!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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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為幫助同學

卻意外讓同學受傷嚴重

這種時候需要負責嗎?

最近

蔡甸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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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小男孩幫同學

卻意外讓同學受傷

2009年出生的小靜和小強(均為化名)是蔡甸區某小學的同班同學。小靜是女生,雖然比小強小一個月,但比小強高10釐米,也重10斤。2018年10月26日下午3時許,兩人在學校教學大樓樓梯間玩耍,小靜從樓梯間60釐米窗臺處攀爬至1.2 米拐角處,面朝外,腳站拐角兩邊,手扶牆面標示牌,動作危險。擔心小靜會掉下來,小強上前抱住小靜小腿幫助她下來,卻因自身力量支撐不住,在後退過程中致小靜斜摔下來,小靜右肘撐地受傷。隨後,小靜被送往醫院,因右肱骨髁上骨折入院治療18天,扣除醫保報銷部分,實付住院治療費17541.11元。小強的父母為小靜墊付了醫療費1萬元,在小靜住院期間,小強的奶奶還幫忙看護了13天。2019年2月13日,經武漢平安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評定小靜損傷為十級傷殘,建議給予後續醫療費3000元,自受傷之日起,護理時間120日,營養時間90日。小靜家長認為小靜受傷是小強強行抱起導致的,學校也未盡到相應的看管、教育責任,遂將二者告上法庭。

法院:

小強不承擔責任

2019年3月4日,蔡甸區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靜在課間休息期間自行進行具有非常危險性的動作,小強出於對同學的關愛,好心幫助而造成小靜受傷,小靜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已能夠意識並認知到其自身行為的危險性,因此而造成自身受到傷害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其相應損失依法應由其監護人承擔。小強雖身體條件較弱於小靜,但為體現善良風格,友好幫助小靜時致其受傷並非其故意,其行為不存在過錯,依法不應承擔民事責任。該小學雖在教學過程中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但在學生多次進行危險性行為時未引起注意並未進行告誡、糾正,對小靜的傷害事故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計算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法醫鑑定費等費用後,小靜身體因遭受損害造成的損失合計61788.62元,該損失由小靜監護人自行承擔43252.02元,餘下由該小學賠償。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蔡甸某小學向小靜賠償人民幣18536.60元,並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元;小靜監護人返還小強監護人1萬元。

小強家長:

堅持給1萬元補償

據本案承辦法官羅英向長江日報記者介紹,案件判決後,小強被法院認定沒有過錯,依法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小靜家長依法應返還小強家長先前墊付的醫療費1萬元,但小強的父母卻堅持要給小靜家長作為補償,併為此發出聲明。

記者:萬勤 實習生:萬芷怡 通訊員: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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