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跳槽,培訓機構索賠20萬,“競業限制”如何防止師資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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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跳槽,培訓機構索賠20萬,“競業限制”如何防止師資流失


老師離職單幹,同行挖人在教培行業並不罕見,有些培訓機構甚至會因此遭受重創,在尊重個人擇業自由的前提下,培訓機構能否儘量避免或減少師資流失帶來的損失?本次,我們邀請了資深律師來從法律層面解答這一難題。

作者 | 仇少明律師

編輯 | 橋見

圖片 | pxhere


教培行業重服務,十分依賴教研團隊和師資,骨幹教師離職單幹,成為校長們都不願看到又特別無奈的事。不僅如此,勁頭甚足的新興教培機構,也急需從名校挖取實力較強的名師作為其立足之戰的前鋒;為省去人才培養成本,乾脆挖角已被大機構培訓好的成熟教師作為員工的主要來源。

教培行業的競爭也是師資的競爭,之前院校橋寫過從運營角度減少教師流失帶來的損失:《“我機構的老師離職單幹,還帶走了一半的生源......”》

這次,院校橋邀請了隆安律師事務所,仇少明律師來談談,培訓機構如何有效的通過“競業限制”從法律層面預防師資流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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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跳槽,培訓機構索賠20萬,“競業限制”如何防止師資流失


老師離職單幹,同行挖人在教培行業並不罕見,有些培訓機構甚至會因此遭受重創,在尊重個人擇業自由的前提下,培訓機構能否儘量避免或減少師資流失帶來的損失?本次,我們邀請了資深律師來從法律層面解答這一難題。

作者 | 仇少明律師

編輯 | 橋見

圖片 | pxhere


教培行業重服務,十分依賴教研團隊和師資,骨幹教師離職單幹,成為校長們都不願看到又特別無奈的事。不僅如此,勁頭甚足的新興教培機構,也急需從名校挖取實力較強的名師作為其立足之戰的前鋒;為省去人才培養成本,乾脆挖角已被大機構培訓好的成熟教師作為員工的主要來源。

教培行業的競爭也是師資的競爭,之前院校橋寫過從運營角度減少教師流失帶來的損失:《“我機構的老師離職單幹,還帶走了一半的生源......”》

這次,院校橋邀請了隆安律師事務所,仇少明律師來談談,培訓機構如何有效的通過“競業限制”從法律層面預防師資流失呢?


老師跳槽,培訓機構索賠20萬,“競業限制”如何防止師資流失


什麼是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為保護商業祕密,與特定的勞動者約定在勞動關係終結後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單位業務存在競爭關係的業務,且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的產品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

培訓機構可以通過協議限制員工再次擇業或創業的地域,時間和業務,員工如有違反,可以索賠高額違約金,使員工產生較高的違約成本和跳槽風險。簽署協議時,培訓機構應該把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協議,以及與員工簽署的其它協議,向員工作清晰、透徹的說明和提示,使員工清楚的瞭解違約的後果。

所以,一份規範的競業限制協議,可有效地避免員工被同行挖角,造成不必要的師資流失。

為了讓校長們直觀的瞭解“競業限制協議”的作用,仇律師整理了2個知名教育培訓機構與員工的競業限制糾紛案件進行了專業解讀與剖析。

案例一:長沙市雨花區學而思創意教育培訓學校與李某某競業限制糾紛案

(2018)湘0111民初9772號

原告:長沙學而思創意教育培訓學校被告:李某某(前學而思員工) 基本案情:2017年7月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書》和《競業限制協議》。2017年11月15日,被告因“即將深造”、“工作壓力大”、“薪酬低”等原因向原告提交《員工辭職申請表》,經審批同意後,於2017年11月20日正式離職。2018年2月,被告入職長沙賞識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擔任教師,教授數學課程。原告所屬行業為教育,業務範圍為中小學非學歷教育培訓;長沙賞識培訓學校所屬行業為教育,經營範圍為其他文化教育。因此,原告學而思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違約金20萬元及其利息,被告違約所得收入歸原告所有以及原告已支付給被告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關於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訴請,酌定違約金金額為4萬元。

案例二:黃某某、廣州市荔灣區學而思培訓中心競業限制糾紛案

(2018)粵01民終20546號

原告:廣州市荔灣區學而思培訓中心被告:黃某某(前學而思員工) 基本案情:2016年5月1日,黃某某於入職學而思中心任職全職教師。入職一年後雙方又續簽了一份期限為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而雙方於2016年9月1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第三條約定黃某某在學而思中心工作期間及從學而思中心離職後十二個月內,黃某某不得單獨從事或與他人合夥從事與學而思中心相同、類似或有競爭性的業務。2017年11月13日,黃某某因個人原因辭職並辦理離職手續。離職後,黃某某於2017年11月入職品讀行公司任職教師。2018年4月27日,學而思中心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黃某某支付違約金20萬元,繼續履行競業限制,返還學而思向其已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後黃某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經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黃某某全部訴求。黃某某不服一審判決,繼續上訴,經過二審,維持原判。

仇律師認為,在該兩份法院判決書中,兩則案例所集中的爭議焦點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

二,被告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

三,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責任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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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跳槽,培訓機構索賠20萬,“競業限制”如何防止師資流失


老師離職單幹,同行挖人在教培行業並不罕見,有些培訓機構甚至會因此遭受重創,在尊重個人擇業自由的前提下,培訓機構能否儘量避免或減少師資流失帶來的損失?本次,我們邀請了資深律師來從法律層面解答這一難題。

作者 | 仇少明律師

編輯 | 橋見

圖片 | pxhere


教培行業重服務,十分依賴教研團隊和師資,骨幹教師離職單幹,成為校長們都不願看到又特別無奈的事。不僅如此,勁頭甚足的新興教培機構,也急需從名校挖取實力較強的名師作為其立足之戰的前鋒;為省去人才培養成本,乾脆挖角已被大機構培訓好的成熟教師作為員工的主要來源。

教培行業的競爭也是師資的競爭,之前院校橋寫過從運營角度減少教師流失帶來的損失:《“我機構的老師離職單幹,還帶走了一半的生源......”》

這次,院校橋邀請了隆安律師事務所,仇少明律師來談談,培訓機構如何有效的通過“競業限制”從法律層面預防師資流失呢?


老師跳槽,培訓機構索賠20萬,“競業限制”如何防止師資流失


什麼是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為保護商業祕密,與特定的勞動者約定在勞動關係終結後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單位業務存在競爭關係的業務,且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的產品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

培訓機構可以通過協議限制員工再次擇業或創業的地域,時間和業務,員工如有違反,可以索賠高額違約金,使員工產生較高的違約成本和跳槽風險。簽署協議時,培訓機構應該把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協議,以及與員工簽署的其它協議,向員工作清晰、透徹的說明和提示,使員工清楚的瞭解違約的後果。

所以,一份規範的競業限制協議,可有效地避免員工被同行挖角,造成不必要的師資流失。

為了讓校長們直觀的瞭解“競業限制協議”的作用,仇律師整理了2個知名教育培訓機構與員工的競業限制糾紛案件進行了專業解讀與剖析。

案例一:長沙市雨花區學而思創意教育培訓學校與李某某競業限制糾紛案

(2018)湘0111民初9772號

原告:長沙學而思創意教育培訓學校被告:李某某(前學而思員工) 基本案情:2017年7月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書》和《競業限制協議》。2017年11月15日,被告因“即將深造”、“工作壓力大”、“薪酬低”等原因向原告提交《員工辭職申請表》,經審批同意後,於2017年11月20日正式離職。2018年2月,被告入職長沙賞識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擔任教師,教授數學課程。原告所屬行業為教育,業務範圍為中小學非學歷教育培訓;長沙賞識培訓學校所屬行業為教育,經營範圍為其他文化教育。因此,原告學而思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違約金20萬元及其利息,被告違約所得收入歸原告所有以及原告已支付給被告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關於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訴請,酌定違約金金額為4萬元。

案例二:黃某某、廣州市荔灣區學而思培訓中心競業限制糾紛案

(2018)粵01民終20546號

原告:廣州市荔灣區學而思培訓中心被告:黃某某(前學而思員工) 基本案情:2016年5月1日,黃某某於入職學而思中心任職全職教師。入職一年後雙方又續簽了一份期限為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而雙方於2016年9月1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第三條約定黃某某在學而思中心工作期間及從學而思中心離職後十二個月內,黃某某不得單獨從事或與他人合夥從事與學而思中心相同、類似或有競爭性的業務。2017年11月13日,黃某某因個人原因辭職並辦理離職手續。離職後,黃某某於2017年11月入職品讀行公司任職教師。2018年4月27日,學而思中心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黃某某支付違約金20萬元,繼續履行競業限制,返還學而思向其已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後黃某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經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黃某某全部訴求。黃某某不服一審判決,繼續上訴,經過二審,維持原判。

仇律師認為,在該兩份法院判決書中,兩則案例所集中的爭議焦點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

二,被告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

三,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責任的核定。


老師跳槽,培訓機構索賠20萬,“競業限制”如何防止師資流失


案例要點分析

一、關於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的規定。

即:“競業限制協議”需要雙方在信息透明,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籤訂才有法律效力。

上述兩個案例,雖然被告都以各種理由反駁過“競業限制協議”的法律效力,但經法院查證,協議的競業限制內容合法,雙方自願簽署,並且培訓機構履行了員工離職後給予補償金的義務,所以協議有效。

二、關於被告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

以案例一為例,被告李某某從原告學而思培訓學校離職後又就職於賞識培訓學校,擔任數學課程教師,兩家公司都屬於教育行業,都開設有中小學培訓課程,二者之間存在商業競爭關係。被告李某某顯然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

三、關於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責任的核定

案例一中,因原告學而思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其所造成的損失,結合被告在原告處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過錯程度、原告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應支付原告違約金4萬元。

案例二中,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是明確的,不存在歧義。被告黃某某在學而思中心離職後,違反競業限制到品讀行公司擔任任課老師,其對自身的違約行為應有合理的預期,要承擔違約責任向學而思中心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

為何兩件相似的案件,同樣是關於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一個賠4萬,一個卻要賠20萬?

其實,法院在作出最終判決時,考慮的方面不僅包括員工工作年限、工資水平、過錯程度、原告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水平,還包括對教育機構造成的實際影響與損失。

案例二中,學而思中心已依約向黃某某支付了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根據證據顯示,品讀行公司以被告在學而思中心的工作經歷作為對外招生的宣傳點,被告對品讀行公司的行為採取放任的態度,給學而思中心造成了影響,損害了學而思中心的合法權益。再結合被告在學而思中心工作時間、收入以及其過錯程度,法院支持被告向學而思中心支付違約金20萬元。

所以說,根據實際情況不同,《競業限制協議》發揮的效果差別也很大,那麼培訓機構該如何把控其中的關鍵點呢?我們需要從四個方面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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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跳槽,培訓機構索賠20萬,“競業限制”如何防止師資流失


老師離職單幹,同行挖人在教培行業並不罕見,有些培訓機構甚至會因此遭受重創,在尊重個人擇業自由的前提下,培訓機構能否儘量避免或減少師資流失帶來的損失?本次,我們邀請了資深律師來從法律層面解答這一難題。

作者 | 仇少明律師

編輯 | 橋見

圖片 | pxhere


教培行業重服務,十分依賴教研團隊和師資,骨幹教師離職單幹,成為校長們都不願看到又特別無奈的事。不僅如此,勁頭甚足的新興教培機構,也急需從名校挖取實力較強的名師作為其立足之戰的前鋒;為省去人才培養成本,乾脆挖角已被大機構培訓好的成熟教師作為員工的主要來源。

教培行業的競爭也是師資的競爭,之前院校橋寫過從運營角度減少教師流失帶來的損失:《“我機構的老師離職單幹,還帶走了一半的生源......”》

這次,院校橋邀請了隆安律師事務所,仇少明律師來談談,培訓機構如何有效的通過“競業限制”從法律層面預防師資流失呢?


老師跳槽,培訓機構索賠20萬,“競業限制”如何防止師資流失


什麼是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為保護商業祕密,與特定的勞動者約定在勞動關係終結後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單位業務存在競爭關係的業務,且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的產品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

培訓機構可以通過協議限制員工再次擇業或創業的地域,時間和業務,員工如有違反,可以索賠高額違約金,使員工產生較高的違約成本和跳槽風險。簽署協議時,培訓機構應該把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協議,以及與員工簽署的其它協議,向員工作清晰、透徹的說明和提示,使員工清楚的瞭解違約的後果。

所以,一份規範的競業限制協議,可有效地避免員工被同行挖角,造成不必要的師資流失。

為了讓校長們直觀的瞭解“競業限制協議”的作用,仇律師整理了2個知名教育培訓機構與員工的競業限制糾紛案件進行了專業解讀與剖析。

案例一:長沙市雨花區學而思創意教育培訓學校與李某某競業限制糾紛案

(2018)湘0111民初9772號

原告:長沙學而思創意教育培訓學校被告:李某某(前學而思員工) 基本案情:2017年7月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書》和《競業限制協議》。2017年11月15日,被告因“即將深造”、“工作壓力大”、“薪酬低”等原因向原告提交《員工辭職申請表》,經審批同意後,於2017年11月20日正式離職。2018年2月,被告入職長沙賞識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擔任教師,教授數學課程。原告所屬行業為教育,業務範圍為中小學非學歷教育培訓;長沙賞識培訓學校所屬行業為教育,經營範圍為其他文化教育。因此,原告學而思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違約金20萬元及其利息,被告違約所得收入歸原告所有以及原告已支付給被告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關於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訴請,酌定違約金金額為4萬元。

案例二:黃某某、廣州市荔灣區學而思培訓中心競業限制糾紛案

(2018)粵01民終20546號

原告:廣州市荔灣區學而思培訓中心被告:黃某某(前學而思員工) 基本案情:2016年5月1日,黃某某於入職學而思中心任職全職教師。入職一年後雙方又續簽了一份期限為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而雙方於2016年9月1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第三條約定黃某某在學而思中心工作期間及從學而思中心離職後十二個月內,黃某某不得單獨從事或與他人合夥從事與學而思中心相同、類似或有競爭性的業務。2017年11月13日,黃某某因個人原因辭職並辦理離職手續。離職後,黃某某於2017年11月入職品讀行公司任職教師。2018年4月27日,學而思中心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黃某某支付違約金20萬元,繼續履行競業限制,返還學而思向其已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後黃某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經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黃某某全部訴求。黃某某不服一審判決,繼續上訴,經過二審,維持原判。

仇律師認為,在該兩份法院判決書中,兩則案例所集中的爭議焦點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

二,被告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

三,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責任的核定。


老師跳槽,培訓機構索賠20萬,“競業限制”如何防止師資流失


案例要點分析

一、關於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的規定。

即:“競業限制協議”需要雙方在信息透明,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籤訂才有法律效力。

上述兩個案例,雖然被告都以各種理由反駁過“競業限制協議”的法律效力,但經法院查證,協議的競業限制內容合法,雙方自願簽署,並且培訓機構履行了員工離職後給予補償金的義務,所以協議有效。

二、關於被告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

以案例一為例,被告李某某從原告學而思培訓學校離職後又就職於賞識培訓學校,擔任數學課程教師,兩家公司都屬於教育行業,都開設有中小學培訓課程,二者之間存在商業競爭關係。被告李某某顯然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

三、關於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責任的核定

案例一中,因原告學而思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其所造成的損失,結合被告在原告處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過錯程度、原告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應支付原告違約金4萬元。

案例二中,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是明確的,不存在歧義。被告黃某某在學而思中心離職後,違反競業限制到品讀行公司擔任任課老師,其對自身的違約行為應有合理的預期,要承擔違約責任向學而思中心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

為何兩件相似的案件,同樣是關於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一個賠4萬,一個卻要賠20萬?

其實,法院在作出最終判決時,考慮的方面不僅包括員工工作年限、工資水平、過錯程度、原告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水平,還包括對教育機構造成的實際影響與損失。

案例二中,學而思中心已依約向黃某某支付了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根據證據顯示,品讀行公司以被告在學而思中心的工作經歷作為對外招生的宣傳點,被告對品讀行公司的行為採取放任的態度,給學而思中心造成了影響,損害了學而思中心的合法權益。再結合被告在學而思中心工作時間、收入以及其過錯程度,法院支持被告向學而思中心支付違約金20萬元。

所以說,根據實際情況不同,《競業限制協議》發揮的效果差別也很大,那麼培訓機構該如何把控其中的關鍵點呢?我們需要從四個方面來看。

老師跳槽,培訓機構索賠20萬,“競業限制”如何防止師資流失


制定競業限制協議的4個關鍵點

一、競業限制對象包括所有員工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因此,競業限制協議需要培訓機構根據實際崗位要求和重要程度選擇是否需要與員工簽訂。

二、競業限制協議是強制的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簽訂的條款。所以說,競業限制協議是培訓機構和員工商議後的結果,並不能強制要求籤訂。

而且,競業限制協議要儘量早籤。培訓機構最好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儘早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避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員工又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三、明確競業限制的擇業範圍、地域和時間

競業限制協議應該寫明離職員工再就業時的擇業限制、地域限制和時間限制,具體由培訓機構和員工商議決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過,《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競業限制時間不得超過二年,否則超過的期限無效。

四、明確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標準

有限制就得有補償。勞動法規定,培訓機構需要在競業限制時間內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如果沒有明確競業限制補償,員工可以要求培訓機構按照其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補償金,這個補償標準各地區存在不同。同時培訓機構還需要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明確違約金,以便員工違約後法院核定違約的成本。

違約金的數額可以雙方商議決定,不宜過高和過低,太高對方不願意籤,太低沒有約束力,培訓機構需要先計算員工違約會給機構帶來的損失,得出個大致的數額。

總結以上要點就是:

一、競業限制的對象需要根據崗位要求和重要程度來選擇;

二、競業限制協議遵從平等自願原則,不能強制簽訂;

三、競業限制要明確離職員工再就業的職業、地域、時間和違約金,由培訓機構和員工商議決定,時間限制不能超過兩年;

四、有限制就得有補償,如果協議中沒有明確,員工有權要求補償。

處在競爭日益激烈的教培行業,作為教培機構負責人,需要正確的看待行業競爭,不斷通過運營提升競爭力。同時,還要學會使用法律手段維護機構利益,競業限制協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員工離職跳槽的成本,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減少人才流失造成的損失。


注:文章有改動,已經律師團隊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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