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法院發出首份“律師調查令”

法律 金融 法制 社會 九江新聞網 2017-04-27

九江新聞網訊(記者 趙岑雨)日前,九江中院向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申請執行人(即案件原告)的代理律師發出“律師調查令”,協助法院調查被申請人的證券、保險、不動產交易及工資收入情況。據市中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是九江兩級法院在執行階段發出的首份“律師調查令”。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在民事案件的訴訟及執行階段,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律師調查令是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法院支持律師調查案件相關情況而簽發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律師可以持調查令要求相關部門出具涉案當事人或者機構的銀行賬號、檔案材料、權利憑證等。市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律師調查令在案件訴訟階段,主要作用在於方便律師針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蒐集、強化證據;在案件執行階段,主要作用在於讓律師協助法院發現被執行人的轉移、隱匿財產的相關線索。律師調查令一旦發出,各金融機構、行政機關均有義務協助配合律師的調查,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妨礙律師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法院亦會在調查令中就律師的調查範圍、調查期限等予以確定,一般來說一份調查令的期限為一個月。持令人必須是有職業資質的律師,調查令的申請人必須是律師事務所。

該負責人稱,律師調查令的主要作用在於強化律師在蒐集證據上的職能,便於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公正裁決以及執行。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