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致命的證言

法律 劉凌 法制 小說 銀河文學 2017-05-08

鍾宇明捋了捋思路,說道:“我住208,就在207斜對面。那天我大概11點半上樓的。在樓道上看到被告從207走出來,邊走邊用紙巾擦著手,紙巾上有血跡,我還認為她的手受傷了。”

“你經過207的時候,207的房門是開著還是關著?”

“應該是關著的吧,被告從207出來的時候,隨手摔了下門,我聽到‘嘭’的一聲,當時也沒細看。”

“那張擦手的紙巾,警方在樓道的垃圾桶裡找到了,經檢驗,紙巾上的血跡,證實是被害者劉凌的。”公訴人揚了揚手裡的透明密封袋,遞到審判席上。

方婕離得遠,只看見密封袋裡裝著一張紙巾,上面的血跡並不多。

“之後呢?”

“之後我就回房了,直到第二天早上,被服務員的聲音吵醒,才知道出事了。”鍾宇明說完,無意識的看了一眼被告席。

舒悅焦急的看著審判長手上的密封袋,低吟道:“不是,不是那樣的……!”

辯方律師向舒悅輕搖著頭,舒悅止住低吟,恨恨的看向鍾宇明,似乎想用眼神把鍾宇明殺死。

“傳最後一位證人,餘波!”

餘波輕快的走向證人席,方婕有種感覺,彷彿餘波有點迫不及待的想上去。這種感覺在餘波的表情上,得到了證實。他臉上一副得償所願的神情,當然,這種神情,只有最熟悉餘波的人,才能一眼看出來。

“餘波,案發當晚,你就住在受害人隔壁的209號房間,對嗎?”

“是的。”

“你在隔壁聽到些什麼?”

“那天我躺在床上看電視。大概十一點過,隔壁吵起來了。我聽見有個女人大聲罵著誰不要臉,又是臭婊子什麼的,反正很不好聽。還有個男人在說話,聲音有點低,聽不清楚說什麼。吵了一會,保安上來了,好像是勸了他們幾句。然後聲音就小了。”

“當時你沒出去看看嗎?”

餘波搖搖頭,說:“當時沒有,過了一會,隔壁又吵起來,還夾雜著女人的叫聲,我怕出事,才開門看了一眼。”

“你看到什麼了?”

“207的門半開著,我在門邊探頭看進去,看到有個女人手上拿著一把刀,對著房間裡床的位置揮動著。”

“當時你看到被害者了嗎?”

“從我站的那個角度,沒看到被害者。”

“那從你站的角度能看到拿刀的女人嗎?”

“能,我正好看到她的側面。”

“那個女人你能認出來嗎?”

“能,就是被告。”餘波指向舒悅。

“當時被告說什麼了?”

“她說‘你再說,我就殺了你!’”

“然後呢?”

“被告發現我在外面,轉頭狠狠的瞪了我一眼,我就趕緊回房了。”

“你當時為什麼不報警?”

“人家在捉小三,我當時也猶豫過要不要報警,想了幾分鐘,正準備報警的時候,聽見隔壁的門‘嘭’的響了一下,好像有人從房間裡摔門出來走了。我又聽了一會,隔壁沒什麼動靜,想想人家都不鬧了,就沒有報警。”

“從你回房,到聽到‘嘭’的關門聲,有多長時間,這段時間,你又聽到什麼?”

“從我回房到聽到關門聲,大概五六分鐘吧。那段時間,隔壁的聲音很低,我沒聽清。只能確定是被告和另一個男人的聲音。”

“你是說,你回房後沒再聽到另一個女人的聲音?”

餘波搖搖頭:“沒有!”

“你說保安走了沒一會,他們又吵了起來,還夾雜著女人的叫聲,你能聽出來那叫聲是被告的嗎?”

餘波想了想,遲疑著說道:“應該不是,當時被告正在罵人,那叫聲是夾雜在罵聲中的。而且那個叫聲也要,怎麼說呢,那個聲音要嗲一點,和被告的聲音不一樣。”

餘波從證人席走下來,深吸了一口氣,坐回自己的位置。他沒注意,聽審席中,有雙眼睛一直在墨鏡後關切的注視著他。

出庭的五位證人,方婕認識兩個。一個是自己的丈夫,一個是哥哥的同學。在方婕的記憶裡,哥哥大學畢業後,自己就很少見到鍾宇明瞭。餘波應該不認識鍾宇明,還真是巧,這兩個人倒湊到一起成了這件凶殺案的證人。

辯方律師的陳述打斷了方婕的思緒。德律律師事務所的吳海波是舒悅的辯護人,這個人方婕不熟悉,好像剛進德律不久。

“警方提供的證據,本案的凶器——水果刀上,並不只有我的委託人的指紋,據我所知,還有蔡志輝和另外一個人的指紋。蔡志輝的指紋,可以推測是在與被告爭搶水果刀時留下的。但另一個指紋並不是被害者劉凌的。那麼這個指紋,會不會才是真正的凶手的?”吳海波提出了疑點。

“也沒有一位證人親眼目睹被告行凶,而且,所有的證人,都不能確定,被告離開207房間的時候,蔡志輝和劉凌是否已經死亡。”

“被告在案發當天,並不知道蔡志輝要到鳳凰度假村酒店與劉凌私會,她是在接到一個匿名手機號碼發送的短信後,才知道蔡志輝當晚要去鳳凰度假村酒店。”吳海波揚著手中的手機說道。

刑東不假思索的說道:“酒店的服務員和客人的流動性很大,水果刀上的第三個指紋,可以推斷是服務員或者上一位入住客人的;雖然沒有人能證明被告離開207房間時,被害者是否已經死亡。但從酒店大堂調取的監控中,案發當晚,被告離開酒店以後,直到早上六點,都沒有人進出過酒店。所有證據、證言,都把嫌疑指向了被告。”

“至於那個匿名手機短信,案發後被告聲稱家中被盜,錢包和手機,還有一些衣物失竊。甚至案發當晚被告在酒店穿過的外衣,也在失竊物品中。電信公司只能查到,被告當天確實收到過一條未實名註冊的手機號碼發送的短信,因為被告無法提供手機卡密碼,所以無法查出短信內容。事後,被告也沒有報警。直到預審時,被告才提起曾收到匿名短信,卻又無法提供接受匿名短信的手機。”

“而被告宣稱就在案發後家中被盜,失竊物品包括案發時被告在酒店穿過的外衣。這恰好證明,被告是想毀滅證據,才炮製了這場所謂的失竊。不難推測,案發時被告所穿的外衣上,無疑沾染上了被害者的血跡。”

舒悅驚恐的看著刑東,嘴裡喃喃自語:“沒有,我沒有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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