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常見爭議點及處理規則

二手房 法律 購房 中國人民銀行 銀行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2019-05-10

一、賣方違約情形

 

 1、賣方違約與繼續履行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後,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履行,願意以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為代價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堅持要求繼續履行,經審查合同繼續履行不存在現實困難的,應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約定金等約定或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2、逾期過戶的法律責任

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買方請求賣方履行合同,並協助辦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的,應予支持。

3、逾期交房的損失計算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後,賣方未依約交付房屋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未約定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買方主張按逾期交付使用期間有關部門公佈或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結合本地區房屋租賃現狀和涉案房屋具體位置,來確定逾期交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4、戶口遷移的違約責任

二手房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因戶口遷出問題提起訴訟,因戶口遷移屬於行政管理問題,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故對買受人要求出賣方將戶口遷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買受人以出賣方逾期遷出戶口構成違約為由,要求出賣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屬於民事案件受理範圍。

5、盜賣房屋的法律效力

擅自將他人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以合理價格善意受讓該房屋並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不可不知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常見爭議點及處理規則


二、買方違約情形

1、逾期付款的法律後果

二手房買受人逾期付款,合同中已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中既未約定計算標準,又未約定相應損失賠償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同期貸款率計算損失。違約造成的損失超過上述計算標準計算的數額,當事人對超出部分的損失可要求違約方承擔。

2、房款拖欠與訴訟時效

二手房交易中,出賣方將房屋交付買受方後,買受方拖欠出賣方的購房款視為普通債權,其訴訟時效為3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請求確認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的,不應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因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訴訟時效自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3、買方拒絕履行的理由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後,買方不履行合同付款義務或履行付款義務不符合約定,又無合理抗辯理由的,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購房尾款的支付時間

二手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對付款和交房約定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對方相應的履行要求。

5、按揭未辦理責任認定

二手按揭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不可不知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常見爭議點及處理規則


三、其它爭議

1、房屋面積差異的處理

二手房買賣合同未約定單價,或是約定“房屋面積以房產證為準”等內容,應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是按套計價,且根據目前的二手房交易習慣,二手房買賣一般雙方都親自到實地看房,買賣雙方對房屋的實際情況包括面積情況均應事先了解,故對一方當事人事後要求補交面積差價款的,一般不予支持,但雙方對面積單價及面積差額進行特別約定的除外。

2、二手房過戶稅費爭議

 法律雖規定房產過戶稅費的納稅義務人為出賣方,但並不禁止當事人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自行約定相關稅費的承擔主體。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交易過程中的稅費負擔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經協商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照稅務部門對各類稅種及納稅義務人的明確規定確定稅費承擔人。

4、定金條款表述與適用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訂金等,但未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法院不應支持。

5、房屋質量的交接處理

二手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應就買賣標的物向買受人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6、解除合同的通知效力

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或因不可抗力、對方預期違約,或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或對方遲延履行或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7、合同簽訂真實性判定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各方當事人對口頭合同效力或合同成立與否存在爭議時,法官應依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

8、購房合同的性質判定

當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不符時,應以合同最終實現的目的來認定合同的性質。

9、房屋相關費用的結清

二手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對房屋交接前涉及該房屋的物業、暖氣、水電、煤氣、電話、電視有線、維修基金等費用的結清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出賣人應繳而未繳上述費用,買受人在墊付後可向出賣人追償。

10、精神病人的賣房效力

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進行房屋交易的民事行為,未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後追認,該民事行為無效。

11、未成年房主賣房程序

未成年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後追認,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進行房屋交易的,該合同無效。

12、約定不明與合同解釋

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13、轉按揭二手房屋糾紛

需辦轉按揭的二手房買賣,在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實現情況下,對方當事人可行使法定或約定解除權。合同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違約未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條款仍應適用。對違約金當事人可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請求法院予以調整。

14、土地出讓金補交責任

購買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由購買人補交土地出讓金,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5、口頭合同效力與認定

房屋買賣行為是要式法律行為,但對於房屋買賣合同本身所採取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16、無可歸責於雙方情形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引致合同解除,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陰陽合同、稅費負擔、遺漏條款等,往往是二手房交易過程中一方提出解約理由的原因。當事各方應對交房時間和付款時間有明確約定,儘量不要採用口頭約定方式,在無證據證明,對方否認情況下,口頭約定相當於無約定。

17、判決確權與賣房效力

在涉及民事與行政交叉問題的房屋權屬登記案件中,如被訴的行政行為是以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前提,則行政案件應中止審理,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再行審理;如民事案件的審理以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前提,則行政案件應繼續審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雖被生效判決撤銷,受讓人不能基於《物權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係爭房屋的所有權,但不影響其作為善意相對人基於表見代理制度取得係爭房屋的所有權。

18、隱名代理與借名購房

房屋權利人雖應以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為準,但當事人之間約定產權實際歸屬的,該約定在當事人之間有效。二手房買受人基於他人委託,以自己名義購買房屋的,應將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轉交給實際購買人。隱名或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規定購房,並登記在他人名下,隱名或借名人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者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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