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曾從事法律工作多年的車主
怎麼也想象不到
自己作為消費者維權
會遭遇嚴重的挫敗
花56.8萬買二手奧迪
後得知是一輛事故車
消費者認為經銷商
隱瞞重大事故信息
請求法院退一賠三
2015年4月5日,雷啟富通過中間人介紹,到成都鑫迪克二手車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迪克公司)花56.8萬元訂購了一輛二手的奧迪Q7越野車。銷售人員鍾某在銷售時,一再強調這輛奧迪車沒有發生過事故。
2017年12月4日,雷啟富到重慶一家4S店準備用這輛奧迪車置換一新車。評估人員查詢後告知,這輛車曾在2014年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其鋁合金輪轂、下控制臂、轉向節、氣壓減震器、橫擺臂、車輪軸承重等70多個零配件進行過維修或更換,維修金額高達92532元。
同年12月6日,雷啟富給鑫迪克公司銷售人員鍾某打電話,交談中雙方還原了購車過程。鍾某在電話中表示,賣給客戶的車都是經過嚴格檢查的,查詢過車輛的4S店維修保養記錄,不會刻意隱瞞。鍾某同時在錄音中幾次承認雷啟富問過車輛有沒有事故,而他都回答沒有發生過事故。
交通事故認定書
雷啟富認為,鑫迪克公司故意隱瞞奧迪車曾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信息,構成消費欺詐,於2018年1月1日將其訴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撤銷二手車買賣協議,退還已支付的購車款,並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的規定,以購車款的3倍即170.4萬元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二手車交易中
沒有要求經銷商對事故車進行保證
消費者簽訂購車協議
即視為認可交易標準
“退一賠三”被駁回
成都高新區法院認為,在二手車交易中,並不當然要求出賣人(經銷商)證明交易車輛是否為事故車,也沒有要求對事故車進行保證。買受人(消費者)對二手車的交易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對二手車的現狀審查認可,即視為符合二手車交易標準。
在本案中,雷啟富簽訂了購車協議,就應當認定他認可涉案奧迪車的車況,對車輛價值進行了內心評估確認。因此被告鑫迪克公司不構成欺詐。
另外,僅憑雷啟富與鑫迪克公司員工鍾某事隔兩年多的通話記錄,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不能認定鑫迪克公司存在欺詐。同年9月28日,成都高新區法院一審判處駁回雷啟富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經銷商不存在
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信息
且不影響購買意願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雷啟富不服一審判決,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庭審期間,成都市中院委託四川中典司法鑑定所對涉案車輛交通事故受損程度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為涉案車輛屬於“事故車”。
成都市中院審理認為,雷啟富與鑫迪克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未對案涉車輛是否為事故車進行約定,鑫迪克公司也未對案涉車輛為非事故車進行保證,故鑫迪克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雷啟富虛假信息的情況。
本案爭議的核心在於鑫迪克公司未主動告知涉案車輛發生過交通事故,是否會導致雷啟富陷入錯誤判斷而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雷啟富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進行二手車交易時並未查詢該車是否發生過交通事故,也未要求鑫迪克公司保證該車未發生過交通事故,說明雷啟富並未排除涉案車輛發生過交通事故。據此,鑫迪克公司未告知案涉車輛發生過交通事故,不會導致雷啟富陷入錯誤判斷而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不能因此認定鑫迪克公司存在欺詐行為。
今年4月16日,成都市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告知義務轉嫁為審查義務
消費者難以接受法院的判決
申請再審
曾在基層司法系統工作多年,後來從事律師職業的雷啟富表示,根據《消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二手車賣方應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限等真實情況和信息。一二審法院的判決與上述條款精神相違背。
據雷啟富介紹,根據二審判決,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3.7萬餘元、事故車鑑定費1.6萬元及保全費5000元,共計近6萬元,全部由他承擔。“法院把本應由鑫迪克公司履行的告知義務,轉嫁為消費者的審查義務,苛責消費者自己沒有審查出涉案車輛為交通事故車,這讓我無法接受”,雷啟富表示,將會針對本案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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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劉文新
編輯/李曉雨
監製/何永鵬 田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