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購”買車新模式有風險

近日,因“西安奔馳車主維權事件”而被曝光的汽車銷售中的金融服務費引發輿論關注。《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調查發現,不僅線下銷售汽車有相關問題,線上“汽車新零售”模式也有不少風險。

APP上購車陷困境

“一成首付,新車開回家”“首付3000元開新車”……近年來,隨著“汽車新零售”業務的開展,一些汽車線上銷售企業推出各種“優惠”條件,吸引消費者購車。這種方式真能給消費者帶來實惠嗎?《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調查發現,部分選擇這種購車模式的消費者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困境。

“電子商務消費糾紛調解平臺”收到的投訴顯示,內蒙古消費者葛先生在彈個車APP上購車,遭遇了“買車變租車”的困境。《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聯繫葛先生了解到,葛先生於2018年3月在呼和浩特市曙光二手車中心購車時,被導購員推薦使用彈個車APP。葛先生回憶說:“當時導購員說,通過彈個車APP購車,只需要支付一成車價作為首付,還能辦理4年的分期付款,還款壓力小。”於是,葛先生通過彈個車APP購買了一輛2014年款的奔馳E260,全價33萬餘元。在支付了3.38萬元的首付款後,葛先生開上了“大奔”,並根據協議,在此後的一年裡每月支付6346元的月供。

轉眼到了2019年3月,根據約定,葛先生應該開始償還尾款的3年分期。這時候葛先生髮現,他的月供變成了10058元。“彈個車”還通知,無法繼續為他辦理分期付款。葛先生只剩下兩個選擇:要麼全款買車,要麼退車。這讓葛先生很為難:“要是有這麼多錢,我去年就全款買車了。而且‘彈個車’說我去年一年的月供是不能算進車款裡的,也就是說現在選擇全款買車一共要支付近40萬元,和全新的2019年款奔馳E260售價差不多,等於我用新車的價格去買了一輛二手車。”

全款買不合算,那麼退車呢?葛先生詢問“彈個車”客服後才知道,選擇退車的話,如果這輛車在1年內行駛里程超過2萬公里,超出的里程要按照每公里3元的價格計費。葛先生對記者說:“我想著這是自己的車,用得比較多,1年下來已經跑了5萬公里,超出的約3萬公里摺合9萬元。此外,平臺說要按照2019年款奔馳E260的新車指導價44萬元的10%計算折舊費,還要求車輛外表達到準新車標準,如果有劃痕之類,要另外計算噴漆維修費。我算了一下,如果選擇退車,已經支付的首付款和月供再加上這些錢,我花了24萬元最後什麼都沒有。”

更讓葛先生不解的是,客服告訴他,由於用的是“以租代買”形式,他此前支付的“首付”和“月供”其實是租金,而不是車款。這讓他大吃一驚。“我明明是買車,怎麼變成了租車?廣告裡說的也是首付,不是租車費。”葛先生說,當初籤合同是在APP裡,工作人員一直催促,他也沒細看合同條款。

全款買車不合算,退車更不合算,葛先生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葛先生還聽說,由於車的所有權還屬於“彈個車”,“彈個車”可以直接將車開走收回,已經有人遭遇過這種情況,於是他不敢再開這輛車,只能把它鎖在車庫。

實為“以租代購”

針對葛先生的投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4月18日聯繫“彈個車”運營方杭州大搜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核實,截至發稿,未收到相關回復。

買車為何變成了租車?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信本師事務所主任高興發律師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一成首付買新車”實際上是一種汽車融資租賃,分期購車平臺根據購車人的需求購買車輛,用“以租代購,分期付款”的模式出租給購車人,從中賺取賣車的利潤、服務費及息差等,並擁有汽車的所有權。

採用這種經營形式的不只“彈個車”,毛豆新車網、優信新車、妙優車等平臺採用的也是類似的模式,即“以租代購、分期付款”。它們的運作模式幾乎相同:通常採用1+3的模式,用戶以低首付的方式租滿1年,其間汽車所有權歸平臺方,1年之後用戶可以選擇一次性付清,或申請最長36期分期,或退還汽車,或繼續租賃。

儘管這種模式被稱為“汽車新零售”,但在國外已經發展了幾十年,在我國則是近兩年才依託互聯網發展起來。早在2004年,商務部和國稅總局聯合頒發了《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提到允許從事包括飛機、輪船、汽車在內的交通工具租賃業務的企業參與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工作。2008年,原銀監會又頒發了《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規範汽車金融公司開展汽車融資租賃業務。隨著互聯網+概念的不斷深化,互聯網汽車融資租賃平臺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出來。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李旻認為,汽車分期金融平臺將汽車零售變為汽車金融產品,本質上已不再是和傳統汽車銷售門店競爭的以零售為核心的電商平臺,而是以汽車為載體的金融服務公司。與傳統汽車按揭相比,汽車融資租賃方式具有很多優勢,其前期投入低,能有效刺激消費需求,為用戶提供更便利的綜合服務,更能滿足年輕一代個性化選擇的需要。

須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高興發認為,對消費者來說,這種購車模式主要存在兩方面風險:

第一,車輛過戶前,汽車所有權歸平臺所有,用戶只享有使用權。平臺作為所有權人,有權對汽車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用戶存在違約行為時,平臺有權收回汽車並要求用戶承擔相關違約責任。同時,在平臺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時,汽車還有被查封、扣押、拍賣等風險。另外,對於用戶而言,租賃期結束後,平臺往往會設置比較苛刻的車輛過戶條件。

第二,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因此,在汽車系由用戶自主選擇的情況下,如果汽車存在瑕疵,用戶一般不能主張減免租金。

“汽車融資租賃必須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商務部頒佈的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註冊登記等服務。”

董毅智說:“該辦法明確規定了不允許車企在銷售過程中主動指定或者強迫消費者選擇相關的金融服務,只能把選擇權交給消費者。而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選擇權和知情權,如果消費者知道第一年其實是租車而不是買車,以及一年後全款買車或退車的相關條件,那就沒問題。現在之所以出現消費者不滿,不少是消費者的知情權沒能得到充分保障。”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也持類似觀點。他認為,以租代購模式本身並不違法,但一些平臺事先沒完全講清楚或者比較隱晦,讓消費者誤以為一直都是買賣合同,並不知道第一年實際上是租賃關係,這就涉嫌欺詐。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李旻建議,消費者在選擇此種購車方式時,要注意各平臺操作模式的區別,有些平臺存在所有權轉移不及時、限制消費者退出、後期還款利率較高等問題,消費者需要衡量自身消費水平和習慣,選擇與自身情況相匹配的購車模式,並儘量選擇提供線下購車體驗和服務的平臺。此外,消費者在與平臺達成協議時,要特別注意與自身權利義務有關的合同條款,對於不理解的專業詞彙或有疑惑的合同條款,要求工作人員解釋清楚,以降低購車風險。(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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