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滷味裡添加當歸,銷售方被判退一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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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廈門9月4日電(記者顏之宏)祕製牛肉、五香豬蹄……滷味食品受到不少人的歡迎。人們在家中自制滷味時,常會添加各種中藥材以提高滷味的風味和藥用價值。但是在公開售賣的滷味中,有些中藥材是不允許作為滷味添加劑的。

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有關滷味的產品責任糾紛案做出了判決。

記者從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思明區法院瞭解到,2016年4月,徐先生在廈門旅遊期間,在某知名連鎖超市花費1849.8元購買了滷鴨、滷牛肉、滷牛筋、滷牛肚等滷味,在隨後的食用過程中,徐先生出現拉肚子的情況。經其本人查詢食品配料表和相關法律法規後發現,其食用的滷味中含有當歸等中藥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和《關於“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覆》等相關規定,雖然中藥材當歸可以作為保健品的配方,但卻被明確規定不能添加到食品中。以此為據,徐先生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其購買滷味的1849.8元,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賠償18498元。

超市認為,人們利用當歸等中藥材熬湯、燉湯已形成傳統食用習慣,且涉案商品符合《醬滷肉製品國家標準》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同時超市也並非基於明知相關情況而銷售,因此無需向徐先生支付賠償金。

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當歸收錄於《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但並未納入《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於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於其他食品生產。

因此,法院支持徐先生的有關訴訟請求,判令銷售方對徐先生“退一賠十”,並承擔此次案件受理費用。

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向廈門市中院提起上訴。據瞭解,廈門市中院經審理,駁回被告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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