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3萬元用於傳銷法院:雙方是受害人借款應返還

傳銷 法律 投資 東興 四川 廣西 刑法 儀隴新聞網 2019-07-15

一男一女被人騙到外地搞傳銷,他向她借款13萬元用於購買傳銷份額。後來她找他還錢時,他卻稱,她明知這筆錢用於搞傳銷系違法犯罪,仍然出借給他,按法律規定不予償還。 而一二審法院認為,二人均系傳銷組織中的受害人,此款應予償還。

二人被騙加盟傳銷 借款不還對簿公堂

現年55歲的敬某和54歲的李某分別住在順慶區和蓬安縣。2013年8月,李某被傳銷組織人員以做海鮮生意為名,誘騙到廣西東興市投資,敬某自願與李某一同到廣西東興市做生意。當地傳銷組織以國家重點扶持的“連鎖銷售”項目為名,騙取二人出資購買份額, 以分取利潤。2013年10月底,敬某因沒有找到其他人加入購買份額,因而沒有得到相應的業績收益,便向李某借款,說可以以自己家人的名義購買份額,這樣就能得到了一些提成。

李某同意借款給他。2013年10月31日,李某向敬某轉賬18萬元。 直到2013年12月30日,在李某的催促下,敬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張金額為13萬元的借條, 載明兩年內還清。

後該傳銷組織受到公安機關處理。二人回家後,李某多次催促敬某還款遭拒,李某遂向順慶區人民法院起訴敬某, 要求償還借款本金13萬元及利息。

借款用途說法不一 被告辯解無需償還

庭審時, 敬某認可借條系其本人出具,借款金額屬實,他稱李某主動將13萬元出借給他, 所借款項均交給了傳銷組織用於購買份額, 李某是他在該組織的上線。 對於轉款金額與借據中載明金額不一致的問題,敬某稱款項中的另外5萬元是李某讓其幫她的家人購買的傳銷份額。李某則稱她向敬某多轉的5萬元是償還她在2013年8月在敬某處的借款4萬元及其他開銷費用1萬元。

被告敬某辯稱, 在2013年雙方加入傳銷組織後, 李某是他在整個傳銷組織中的上線,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李某反覆要求自己多發展一些下線, 在他明確告知李某自己沒有能力發展下線的情況下,李某主動提出借款給他,將他的近親屬發展為下線,李某的主觀目的也是為了能夠獲得利益才主動借錢給他。而且,那13萬元已用於購買傳銷組織的份額,李某已獲得了傳銷組織的返利。李某明知道這筆借款是用於購買傳銷組織的份額,即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因此該筆借款不受法律保護。

對此,李某認為:本案民間借貸關係明確,錢是她從銀行卡轉給敬某的,敬某對這筆借款享有絕對支配權,他是在借款兩個月後補寫的借條,認可借貸關係,而且也是按約定支付利息。當時他們都不知道該組織的性質,以為是國家項目,敬某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借款用於傳銷活動。敬某稱發展其近親屬為下線也沒有根據。

借貸合同合法有效兩級法院判決償還

順慶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當事人對借款事實及借款金額13萬元均不持異議, 法院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雙方的民間借貸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依據查明的事實,本案敬某向李某借款時,雙方均被傳銷組織人員虛構的“國家重點扶持的連鎖銷售項目”所矇蔽,以為購買該項目份額後可以獲取高額提成。儘管雙方均知曉借款系用於購買該項目的份額, 但雙方均系受害人,其主觀上並不知道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且敬某系自願向李某借款,借款目的為購買份額後獲取更多的銷售提成,雙方在借款時意思表示真實。 同時,李某並非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組織或領導者,並未納入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故出借人李某事先並不知道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李某與敬某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該院遂作出一審判決, 敬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李某償還借款本金共計13萬元及相應利息。

一審判決後,敬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訴。二審認為,李某出借時是否授意敬某購買傳銷份額, 敬某是否用李某的轉款購買傳銷份額, 現均無證據證明。同時, 敬某在接收案涉13萬元後掌握處分權, 事後又向李某出具借條, 表明其認可向李某借款的事實,依法應承擔償還責任。

日前,該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借錢用於違法犯罪簽訂的借貸合同無效

四川鑫中雲律師事務所主任趙雲(系四川省優秀律師、四川省維護職工權益傑出律師和四川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而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的,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 並無證據證明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用於傳銷活動, 故法院認定借貸合同有效。(記者 何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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