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明知借款用於賭博的不得請求償付利息'

投資 法律 重慶 人生第一份工作 光明網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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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訊 記者戰海峰 通訊員魏國君 楊偉 近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2017年以來轄區兩級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情況,併發布了四起典型案例。

據重慶四中院通報情況看,2017年以來,該院轄區兩級法院共審結民間借貸案件9337件,佔民商事案件結案數的11.09%。主要存在三個特點:一是標的額跨度大。標的額小於10萬元的案件佔比過半,10萬元至50萬元的案件佔比三成,最高達8000萬元。二是借貸主體複雜化。近年來多有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等各類企業法人蔘與,部分案件形式上表現為自然人借貸,但一方與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存在牽連關係。三是當事人出庭應訴比例低。當事人不配合參與訴訟程序,降低了辦案效率,易形成訴累。

通報顯示,轄區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面臨三個突出問題:一是法律關係複雜引發關聯案件。當前民間借貸資金用途從日常需要拓展到生產經營、房地產投資等領域,借貸關係網從熟人圈子延伸至各類互聯網融資平臺。二是隱性高息放貸現象日益突出。部分案件當事人通過預先扣除利息、將利息計入本金重新出具欠條、約定高額違約金等方式進行高息借貸,形式上雖以個人名義出借,實質上系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在放貸。三是借貸不規範影響辦案效果。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較為隨意,款項交付憑證、轉賬記錄等資金往來證據保存不全,在辦理保證擔保、不動產抵押等事項時不規範。

在該院發佈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貸款人明知借款用於賭博的,請求償付利息被法院判決駁回的案例格外引人注意。

2015年12月,席某委託盛某與冉某簽訂《民間借款合同》,約定冉某向席某借款56萬元,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當日,冉某向席某出具借條,載明收到借款56萬元。之後,冉某向席某支付利息25萬元,歸還本金1萬元,此後,冉某沒有償還借款。2018年7月,席某向酉陽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冉某償還本金55萬元及利息。

酉陽縣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原告席某的訴訟請求。席某不服,向重慶四中院提起上訴。

重慶四中院審理認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賭博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違法行為,故明知或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賭博而仍然提供借款的,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席某與冉某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據此,重慶四中院判決認為出借人席某已經支付的本金屬於借款人冉某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冉某應當予以返還。借貸合同無效後,借貸合同關於利息的約定也無效,席某要求冉某支付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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