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9萬“過賬款”當借款起訴,法院開出重量級罰單後移交公安機關'

"

轉自:煙語法萌



有銀行轉賬憑證就能證明是借款?

公司老闆過世後,為謀取私利,女出納把279萬的“過賬款”包裝成借款起訴至法院,精心“炮製”了這樣一起虛假訴訟案件,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

今天上午,因虛構案件事實、妨礙法院訴訟,柴某被寧海法院處以司法拘留3天,罰款10萬元的處罰。

"

轉自:煙語法萌



有銀行轉賬憑證就能證明是借款?

公司老闆過世後,為謀取私利,女出納把279萬的“過賬款”包裝成借款起訴至法院,精心“炮製”了這樣一起虛假訴訟案件,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

今天上午,因虛構案件事實、妨礙法院訴訟,柴某被寧海法院處以司法拘留3天,罰款10萬元的處罰。

279萬“過賬款”當借款起訴,法院開出重量級罰單後移交公安機關

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且聽小編細細道來

2017年8月

王某某系某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柴某系該公司原出納。

2017年8月,原告柴某向寧海法院起訴稱,王某某因公司經營所需於2013年分五次向其借款共計279萬元,現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王某、何某、徐某等5人系借款人王某某的法定繼承人,故要求五被告在繼承王某某遺產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柴某向法院提交了五筆款項的銀行轉賬憑證。

2017年9月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五被告在王某某繼承遺產範圍內歸還原告柴某借款本金279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款項定於2017年10月10日前付清。

事情到這裡,好像就順理成章的結束了

而人生總是充滿“驚喜”和意外!

王某某生前借了其他人的錢沒還!

王某某的另一債權人到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舉報,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雙方的借貸關係存在虛假,所達成的調解書內容違背事實。

為此,該案進入再審程序

據瞭解,柴某作為該公司原出納,客觀情況下並不具備短期內出借鉅額款項的經濟能力。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真相,承辦法官要求柴某補充提交出藉資金來源的證據,並向其釋明瞭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嚴重後果。懾於法院嚴厲打擊虛假訴訟行為的壓力,柴某終於承認其實施了虛假訴訟行為。

2019年8月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至9月,279萬元款項分五次經由柴某名下的銀行賬戶過賬後匯入王某某名下,款項為“過賬款”並非借款,故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此前已生效的民事調解,駁回柴某的訴訟請求。

"

轉自:煙語法萌



有銀行轉賬憑證就能證明是借款?

公司老闆過世後,為謀取私利,女出納把279萬的“過賬款”包裝成借款起訴至法院,精心“炮製”了這樣一起虛假訴訟案件,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

今天上午,因虛構案件事實、妨礙法院訴訟,柴某被寧海法院處以司法拘留3天,罰款10萬元的處罰。

279萬“過賬款”當借款起訴,法院開出重量級罰單後移交公安機關

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且聽小編細細道來

2017年8月

王某某系某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柴某系該公司原出納。

2017年8月,原告柴某向寧海法院起訴稱,王某某因公司經營所需於2013年分五次向其借款共計279萬元,現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王某、何某、徐某等5人系借款人王某某的法定繼承人,故要求五被告在繼承王某某遺產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柴某向法院提交了五筆款項的銀行轉賬憑證。

2017年9月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五被告在王某某繼承遺產範圍內歸還原告柴某借款本金279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款項定於2017年10月10日前付清。

事情到這裡,好像就順理成章的結束了

而人生總是充滿“驚喜”和意外!

王某某生前借了其他人的錢沒還!

王某某的另一債權人到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舉報,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雙方的借貸關係存在虛假,所達成的調解書內容違背事實。

為此,該案進入再審程序

據瞭解,柴某作為該公司原出納,客觀情況下並不具備短期內出借鉅額款項的經濟能力。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真相,承辦法官要求柴某補充提交出藉資金來源的證據,並向其釋明瞭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嚴重後果。懾於法院嚴厲打擊虛假訴訟行為的壓力,柴某終於承認其實施了虛假訴訟行為。

2019年8月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至9月,279萬元款項分五次經由柴某名下的銀行賬戶過賬後匯入王某某名下,款項為“過賬款”並非借款,故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此前已生效的民事調解,駁回柴某的訴訟請求。

279萬“過賬款”當借款起訴,法院開出重量級罰單後移交公安機關


2019年8月21日

寧海法院認為原告虛構案件事實的行為,明顯違背了民事訴訟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民事訴訟秩序,故對柴某作出拘留3日,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目前,柴某已付清了罰款,並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改。

目前,寧海法院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

轉自:煙語法萌



有銀行轉賬憑證就能證明是借款?

公司老闆過世後,為謀取私利,女出納把279萬的“過賬款”包裝成借款起訴至法院,精心“炮製”了這樣一起虛假訴訟案件,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

今天上午,因虛構案件事實、妨礙法院訴訟,柴某被寧海法院處以司法拘留3天,罰款10萬元的處罰。

279萬“過賬款”當借款起訴,法院開出重量級罰單後移交公安機關

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且聽小編細細道來

2017年8月

王某某系某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柴某系該公司原出納。

2017年8月,原告柴某向寧海法院起訴稱,王某某因公司經營所需於2013年分五次向其借款共計279萬元,現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王某、何某、徐某等5人系借款人王某某的法定繼承人,故要求五被告在繼承王某某遺產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柴某向法院提交了五筆款項的銀行轉賬憑證。

2017年9月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五被告在王某某繼承遺產範圍內歸還原告柴某借款本金279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款項定於2017年10月10日前付清。

事情到這裡,好像就順理成章的結束了

而人生總是充滿“驚喜”和意外!

王某某生前借了其他人的錢沒還!

王某某的另一債權人到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舉報,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雙方的借貸關係存在虛假,所達成的調解書內容違背事實。

為此,該案進入再審程序

據瞭解,柴某作為該公司原出納,客觀情況下並不具備短期內出借鉅額款項的經濟能力。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真相,承辦法官要求柴某補充提交出藉資金來源的證據,並向其釋明瞭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嚴重後果。懾於法院嚴厲打擊虛假訴訟行為的壓力,柴某終於承認其實施了虛假訴訟行為。

2019年8月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至9月,279萬元款項分五次經由柴某名下的銀行賬戶過賬後匯入王某某名下,款項為“過賬款”並非借款,故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此前已生效的民事調解,駁回柴某的訴訟請求。

279萬“過賬款”當借款起訴,法院開出重量級罰單後移交公安機關


2019年8月21日

寧海法院認為原告虛構案件事實的行為,明顯違背了民事訴訟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民事訴訟秩序,故對柴某作出拘留3日,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目前,柴某已付清了罰款,並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改。

目前,寧海法院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79萬“過賬款”當借款起訴,法院開出重量級罰單後移交公安機關


法官說法

近年來,當事人惡意串通,虛假陳述等虛假訴訟行為在司法領域屢見不鮮,嚴重破壞了司法公信力及其他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19年8月,為進一步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秩序,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的實施意見(試行)》,明確規定在3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對虛假訴訟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

本案中,柴某明知279萬元為“過賬款”,卻以借款名義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致使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調解不當,故對其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今年來,寧海縣人民法院積極貫徹落實上級法院要求,大力推進打擊虛假訴訟專項行動,嚴懲失信行為。2019年以來對虛假訴訟當事人罰款10人,移送公安6人。同時將49人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涉及案件1743件,標的額近2億元。

來源:寧海縣人民法院

閱讀鏈接

虛假訴訟,就是打假官司,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採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與"惡意訴訟"有相似之處。

虛假訴訟輕則構成妨礙司法,法院予以司法處罰,重則構成虛假訴訟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聯合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虛假訴訟罪在內的新罪名共20個。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述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虛假訴訟罪是結果犯,不是行為犯。

不僅要有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還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後果。“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無端挑起訴訟,導致司法機關多次進行審理,或者調查取證,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甚至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一般是指造成對方當事人為了應訴而花費鉅額訴訟費、律師費、鑑定費等,或者對方當事人因錯誤判決而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破產等。

(摘編自《<刑法修正案(九)>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沈德詠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組辦公室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虛假訴訟罪的結果要件

這是構成本罪的結果條件。

妨害司法秩序是指對國家司法機關進行審判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正常秩序造成妨害,包括導致司法機關作出錯誤判決造成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損害,也包括提起虛假訴訟佔用了司法資源,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司法活動等。

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指虛假訴訟活動給被害人的財產權等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如司法機關執行錯誤判決或者因行為人提起訴訟採取保全措施造成被害人財產的嚴重損失,被害人一定數額的合法債權得不到及時清償等。

從這一規定看,只要虛假訴訟行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就可以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並不一定要求訴訟程序已經完結,司法機關已經實際完成了裁判文書製作、送達,裁判文書完全符合行為人的意願等。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釋解與適用》,雷建斌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有機會法萌君整理一個虛假訴訟的法律立法及司法觀點的彙編。

本號(煙語法盟)法律支持:姜效禹,山東煙臺人,從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現山東智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微信號:sdyt86,立足煙臺誠交各界好友。


"

轉自:煙語法萌



有銀行轉賬憑證就能證明是借款?

公司老闆過世後,為謀取私利,女出納把279萬的“過賬款”包裝成借款起訴至法院,精心“炮製”了這樣一起虛假訴訟案件,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

今天上午,因虛構案件事實、妨礙法院訴訟,柴某被寧海法院處以司法拘留3天,罰款10萬元的處罰。

279萬“過賬款”當借款起訴,法院開出重量級罰單後移交公安機關

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且聽小編細細道來

2017年8月

王某某系某水電開發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柴某系該公司原出納。

2017年8月,原告柴某向寧海法院起訴稱,王某某因公司經營所需於2013年分五次向其借款共計279萬元,現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王某、何某、徐某等5人系借款人王某某的法定繼承人,故要求五被告在繼承王某某遺產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柴某向法院提交了五筆款項的銀行轉賬憑證。

2017年9月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五被告在王某某繼承遺產範圍內歸還原告柴某借款本金279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款項定於2017年10月10日前付清。

事情到這裡,好像就順理成章的結束了

而人生總是充滿“驚喜”和意外!

王某某生前借了其他人的錢沒還!

王某某的另一債權人到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舉報,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雙方的借貸關係存在虛假,所達成的調解書內容違背事實。

為此,該案進入再審程序

據瞭解,柴某作為該公司原出納,客觀情況下並不具備短期內出借鉅額款項的經濟能力。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真相,承辦法官要求柴某補充提交出藉資金來源的證據,並向其釋明瞭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嚴重後果。懾於法院嚴厲打擊虛假訴訟行為的壓力,柴某終於承認其實施了虛假訴訟行為。

2019年8月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至9月,279萬元款項分五次經由柴某名下的銀行賬戶過賬後匯入王某某名下,款項為“過賬款”並非借款,故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此前已生效的民事調解,駁回柴某的訴訟請求。

279萬“過賬款”當借款起訴,法院開出重量級罰單後移交公安機關


2019年8月21日

寧海法院認為原告虛構案件事實的行為,明顯違背了民事訴訟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民事訴訟秩序,故對柴某作出拘留3日,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目前,柴某已付清了罰款,並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改。

目前,寧海法院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79萬“過賬款”當借款起訴,法院開出重量級罰單後移交公安機關


法官說法

近年來,當事人惡意串通,虛假陳述等虛假訴訟行為在司法領域屢見不鮮,嚴重破壞了司法公信力及其他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19年8月,為進一步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秩序,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的實施意見(試行)》,明確規定在3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對虛假訴訟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

本案中,柴某明知279萬元為“過賬款”,卻以借款名義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致使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調解不當,故對其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今年來,寧海縣人民法院積極貫徹落實上級法院要求,大力推進打擊虛假訴訟專項行動,嚴懲失信行為。2019年以來對虛假訴訟當事人罰款10人,移送公安6人。同時將49人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涉及案件1743件,標的額近2億元。

來源:寧海縣人民法院

閱讀鏈接

虛假訴訟,就是打假官司,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採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與"惡意訴訟"有相似之處。

虛假訴訟輕則構成妨礙司法,法院予以司法處罰,重則構成虛假訴訟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聯合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虛假訴訟罪在內的新罪名共20個。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述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虛假訴訟罪是結果犯,不是行為犯。

不僅要有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還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後果。“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無端挑起訴訟,導致司法機關多次進行審理,或者調查取證,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甚至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一般是指造成對方當事人為了應訴而花費鉅額訴訟費、律師費、鑑定費等,或者對方當事人因錯誤判決而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破產等。

(摘編自《<刑法修正案(九)>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沈德詠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組辦公室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虛假訴訟罪的結果要件

這是構成本罪的結果條件。

妨害司法秩序是指對國家司法機關進行審判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正常秩序造成妨害,包括導致司法機關作出錯誤判決造成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損害,也包括提起虛假訴訟佔用了司法資源,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司法活動等。

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指虛假訴訟活動給被害人的財產權等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如司法機關執行錯誤判決或者因行為人提起訴訟採取保全措施造成被害人財產的嚴重損失,被害人一定數額的合法債權得不到及時清償等。

從這一規定看,只要虛假訴訟行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就可以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並不一定要求訴訟程序已經完結,司法機關已經實際完成了裁判文書製作、送達,裁判文書完全符合行為人的意願等。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釋解與適用》,雷建斌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有機會法萌君整理一個虛假訴訟的法律立法及司法觀點的彙編。

本號(煙語法盟)法律支持:姜效禹,山東煙臺人,從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現山東智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微信號:sdyt86,立足煙臺誠交各界好友。


279萬“過賬款”當借款起訴,法院開出重量級罰單後移交公安機關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