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股東創業成功不可不知“同股不同利”

創業 投資 法律 文章 股權一號 股權一號 2017-10-06

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控制權設計系列文章中,股權一號用《創始股東的控制權設計從同股不同權開始》和《律師支招如何在公司章程中巧妙約定同股不同權》兩篇文章,分別從法律規定和實務操作上解讀和支招,深受創業者喜愛,粉絲猛漲,收藏量和轉發量也非常大。

今天,股權一號再給創業者們聊聊有限責任公司分紅的“同股不同利”。

所謂“同股同利”就是股東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同股不同利”則是分取紅利不是嚴格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而是遵從全體股東的一致約定,“周瑜打黃蓋”嘍。

分紅是投資設立公司的最重要的目的之一,究竟按什麼規則分紅,是所有股東都關心的核心問題。

創始股東創業成功不可不知“同股不同利”

高爾夫球場

註冊資本認繳制下,有的股東不僅錯誤的按認繳資本確定股東會決議時的投票權,而且還錯誤的認為按認繳資本的數額分取紅利,可能忽略了認繳的資本多不等於實際資本也多。因此,《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原則上規定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即同股同利,體現的公平合理。

但是,在創業公司發展過程中,有不同類型的投資人,也需整合不同的創業資源。有的股東全職參與公司經營,有的只是財務投資人,不參與公司實際運營,即使出同樣的資金,對公司貢獻度不同,僅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紅未必符合股東的“不好意思開口”的內心需求。

鑑於此,《公司法》在原則規定的基礎上,明確提出“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即股東們完全可以約定“同股不同利”,再次體現了股東的公司自治權利。全體股東對分紅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依法律規定。

有創業者總問,我們既不想按認繳出資比例,又不想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比例能否有其他途徑?

創業九死一生,確需對接各種商業資源,有的必備資源難以量化為出資數額大小,為增加創業成功的可能性,完全可以約定各種分紅方式,只要是“全體股東約定”未嘗不可。

在公司增資時,股東如何認繳新的出資,道理同分紅一樣,即“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不再贅述。

創始股東創業成功不可不知“同股不同利”

伊拉克風景

請看好了,是“全體”股東的約定,不是“大多數”股東,更不是“資本多數決”!這比股東會決議2/3以上表決權才通過的還嚴格,以保證全部股東都充分的表達自己的心聲。因此,控股股東不要試圖通過股東會決議代替《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全體股東約定”,與法律拗勁終歸無效,何必大費周折。

股東權利涉及分取紅利、股權轉讓等內容,實操中必不可少會遇到稅務、審計等事務,為避免加大溝通成本和不必要的麻煩,也不妨將分紅和增資的約定直接寫在公司章程中,就權當圖個清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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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戚謙,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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