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8萬買的學區房無法入學?一查戶口嚇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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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挑選學區房時,

一些家長往往只關注房子的價格、區位等,

卻忽視了極為關鍵的戶口問題。

房子過戶後,

他們中有一些人驚訝地發現:

學區房上還掛著別人的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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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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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完房發現戶口上有9個陌生人 學位還被用過

為了解決孩子上學的問題,2018年4月,陳先生夫婦通過中介購買了一套學區房,總價468萬。夫妻倆和原房主約定,先支付240萬元,等到辦理產權登記的前三天,再支付剩下的228萬元。

沒想到,合同訂立後,中介公司告訴夫妻倆,他們買的房子裡有其他人的戶口。夫妻倆對此很不滿,但中介承諾,在過戶前可以將房子裡的他人戶口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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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中介告知稱,戶口的事情已經解決了,信以為真的夫妻倆便與原房東李女士辦理了房屋買賣的繳稅手續。

剛交完稅,原房主李女士突然告訴陳先生夫婦,她也沒有辦法將房子裡原有的戶口遷出去。

陳先生夫婦立即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查詢,不查還好,一查嚇了一跳,房子裡竟然有9個人的戶口。而原房主李女士竟表示,她也不認識這9個人。

深感被欺騙的陳先生夫婦和原房主李女士多次協商無果,最終選擇將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陳先生夫婦向法庭訴稱,因為是為了孩子上學而買房,所以在購房前,他們特別詢問了房子的戶口問題,李女士和中介均確認,房子裡沒有戶口。原房主李女士則表示,當時她購買這處房子的時候,也沒有注意到戶籍登記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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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陳先生夫婦的孩子是否還能落戶就讀小學,法院向教育部門核實發現,2018年6月30日後取得的房產,自該地址用於登記入學之年起,原則上六年內只提供一個入學學位。而李女士的女兒曾在2015年就讀於涉案房屋的對口小學。根據上述政策的規定,陳先生家的孩子無法在此落戶上學。

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被告李女士沒能如實告知原告訴爭房屋內的戶籍登記情況,且登記的戶籍無法遷出,也違背了原告為了孩子上學買房的購房初衷。最終,法院判決解除了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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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交完稅,原房主李女士突然告訴陳先生夫婦,她也沒有辦法將房子裡原有的戶口遷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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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陳先生夫婦的孩子是否還能落戶就讀小學,法院向教育部門核實發現,2018年6月30日後取得的房產,自該地址用於登記入學之年起,原則上六年內只提供一個入學學位。而李女士的女兒曾在2015年就讀於涉案房屋的對口小學。根據上述政策的規定,陳先生家的孩子無法在此落戶上學。

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被告李女士沒能如實告知原告訴爭房屋內的戶籍登記情況,且登記的戶籍無法遷出,也違背了原告為了孩子上學買房的購房初衷。最終,法院判決解除了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

468萬買的學區房無法入學?一查戶口嚇一跳!

《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案件發生地的學區房

六年內只提供一個入學學位,

那在張家港施教區學區房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小司幫你查到相關文件,

一起來看看吧!

張家港市施教區認定細則

根據《義務教育法》“免試就近入學”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實行以居住地為主原則。適齡兒童少年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取得的產權證時限為2019年6月30日前),是確定其在何施教區入學的主要依據(各校可彙總房產信息後到市房管部門驗審)。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施教區認定的具體細則如下:

1.學生常住戶口應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常住戶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學生戶口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口不一致,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2.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常住戶口應與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戶口與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3.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有多處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則上以相對穩定,具備長期生活條件的一處合法固定住所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4.本市戶籍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父母戶口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長期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住宅是其唯一居住地的,按照義務教育就近入學原則,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該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為學生施教區認定的依據。

5.本市戶籍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全產權合法固定住所,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產權併為唯一居住地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作為就近入學的依據。其他形式共有產權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則上不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近入學的依據。

6.戶口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監護人在施教區無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齡兒童,可憑相關證明在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入學:①父母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含武警);②父母雙方都是公派出國的專家、技術人員;③孤兒。

7.父母雙方或一方為現役軍人、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犧牲傷殘警察(屬蘇政聯〔2012〕9號、民發〔2014〕101號、蘇公通〔2018〕141號文件規定的照顧對象),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引進人才(屬張人才辦〔2008〕3號、張委發〔2009〕34號、張委發〔2011〕93號、張人才辦〔2019〕3號文件規定的照顧對象),父母雙方或一方屬於民族政策照顧對象(由市民宗局與教育局共同認定)的,由市教育局統籌安排入學。

8.新市民夫妻一方戶口為我市戶口的(含集體戶口),其子女入讀公辦小學、初中,享受本市戶籍居民待遇。新市民或其所申請入學的子女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其合法固定住所確定施教區;新市民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9.具有本市戶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學生,由市教育局或鎮(區)根據其實際居住地情況及相關學校學位數等情況,統籌安排公辦學校就讀。

10.因城鎮建設、地塊改造等原因拆遷,雖人已遷新居,但戶口由於客觀原因尚未遷移的,施教區的確定以新居住地為準;原居住地已拆遷,新住房雖尚未交付,確定其施教區應以新安置的住房為準;若家庭確有特殊困難,市區由市教育局根據實際情況協調安排,農村由鎮(區)統籌安排。

11.對監護人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記,登記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內認定一個學位(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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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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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內只提供一個入學學位,

那在張家港施教區學區房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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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市施教區認定細則

根據《義務教育法》“免試就近入學”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實行以居住地為主原則。適齡兒童少年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取得的產權證時限為2019年6月30日前),是確定其在何施教區入學的主要依據(各校可彙總房產信息後到市房管部門驗審)。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施教區認定的具體細則如下:

1.學生常住戶口應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常住戶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學生戶口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口不一致,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2.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常住戶口應與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戶口與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3.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有多處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則上以相對穩定,具備長期生活條件的一處合法固定住所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4.本市戶籍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父母戶口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長期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住宅是其唯一居住地的,按照義務教育就近入學原則,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該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為學生施教區認定的依據。

5.本市戶籍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全產權合法固定住所,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產權併為唯一居住地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作為就近入學的依據。其他形式共有產權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則上不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近入學的依據。

6.戶口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監護人在施教區無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齡兒童,可憑相關證明在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入學:①父母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含武警);②父母雙方都是公派出國的專家、技術人員;③孤兒。

7.父母雙方或一方為現役軍人、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犧牲傷殘警察(屬蘇政聯〔2012〕9號、民發〔2014〕101號、蘇公通〔2018〕141號文件規定的照顧對象),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引進人才(屬張人才辦〔2008〕3號、張委發〔2009〕34號、張委發〔2011〕93號、張人才辦〔2019〕3號文件規定的照顧對象),父母雙方或一方屬於民族政策照顧對象(由市民宗局與教育局共同認定)的,由市教育局統籌安排入學。

8.新市民夫妻一方戶口為我市戶口的(含集體戶口),其子女入讀公辦小學、初中,享受本市戶籍居民待遇。新市民或其所申請入學的子女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其合法固定住所確定施教區;新市民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9.具有本市戶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學生,由市教育局或鎮(區)根據其實際居住地情況及相關學校學位數等情況,統籌安排公辦學校就讀。

10.因城鎮建設、地塊改造等原因拆遷,雖人已遷新居,但戶口由於客觀原因尚未遷移的,施教區的確定以新居住地為準;原居住地已拆遷,新住房雖尚未交付,確定其施教區應以新安置的住房為準;若家庭確有特殊困難,市區由市教育局根據實際情況協調安排,農村由鎮(區)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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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被告李女士沒能如實告知原告訴爭房屋內的戶籍登記情況,且登記的戶籍無法遷出,也違背了原告為了孩子上學買房的購房初衷。最終,法院判決解除了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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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案件發生地的學區房

六年內只提供一個入學學位,

那在張家港施教區學區房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小司幫你查到相關文件,

一起來看看吧!

張家港市施教區認定細則

根據《義務教育法》“免試就近入學”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實行以居住地為主原則。適齡兒童少年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取得的產權證時限為2019年6月30日前),是確定其在何施教區入學的主要依據(各校可彙總房產信息後到市房管部門驗審)。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施教區認定的具體細則如下:

1.學生常住戶口應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常住戶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學生戶口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口不一致,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2.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常住戶口應與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戶口與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3.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有多處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則上以相對穩定,具備長期生活條件的一處合法固定住所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4.本市戶籍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父母戶口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長期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住宅是其唯一居住地的,按照義務教育就近入學原則,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該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為學生施教區認定的依據。

5.本市戶籍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全產權合法固定住所,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產權併為唯一居住地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作為就近入學的依據。其他形式共有產權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則上不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近入學的依據。

6.戶口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監護人在施教區無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齡兒童,可憑相關證明在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入學:①父母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含武警);②父母雙方都是公派出國的專家、技術人員;③孤兒。

7.父母雙方或一方為現役軍人、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犧牲傷殘警察(屬蘇政聯〔2012〕9號、民發〔2014〕101號、蘇公通〔2018〕141號文件規定的照顧對象),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引進人才(屬張人才辦〔2008〕3號、張委發〔2009〕34號、張委發〔2011〕93號、張人才辦〔2019〕3號文件規定的照顧對象),父母雙方或一方屬於民族政策照顧對象(由市民宗局與教育局共同認定)的,由市教育局統籌安排入學。

8.新市民夫妻一方戶口為我市戶口的(含集體戶口),其子女入讀公辦小學、初中,享受本市戶籍居民待遇。新市民或其所申請入學的子女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其合法固定住所確定施教區;新市民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9.具有本市戶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學生,由市教育局或鎮(區)根據其實際居住地情況及相關學校學位數等情況,統籌安排公辦學校就讀。

10.因城鎮建設、地塊改造等原因拆遷,雖人已遷新居,但戶口由於客觀原因尚未遷移的,施教區的確定以新居住地為準;原居住地已拆遷,新住房雖尚未交付,確定其施教區應以新安置的住房為準;若家庭確有特殊困難,市區由市教育局根據實際情況協調安排,農村由鎮(區)統籌安排。

11.對監護人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記,登記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內認定一個學位(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468萬買的學區房無法入學?一查戶口嚇一跳!

小司講解

468萬買的學區房無法入學?一查戶口嚇一跳!

對買家來說,在事前做好功課,無疑還是規避學區房買賣糾紛的最優解。比如,可以在購房前去派出所查看房子戶口的情況。購買學區房時要在合同中寫明購房目的,並約定解除權。

第一,要寫明買這個房子的目的是給孩子上學,具體到上哪個學校、哪一年上;

第二,要寫明如果這個目的無法實現,包括但不限於戶口沒有遷出、學位名額已經被使用等其他的原因,直接把這些情形列出來,一旦遇到這種情況的話,乙方就有權去解除合同。這樣的話將來到法院,如果一旦達成解除的條件,法院判決支持解除(合同)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要買學區房的小夥伴們

一定要擦亮眼睛哦!

來源:張家港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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