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在校兩次受傷 家長稱遭同學毆打 法院這麼判……'

不完美媽媽 法律 幼兒園 半島晨報 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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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學校和另一方家長各承擔一半責任

小學生在校期間面部兩次受傷,家人均帶他到醫院治療,家人稱孩子受傷是因"同學故意毆打"所致,而校方則表示因"同學玩鬧"造成,為此還鬧上了法庭 …… 近日,我市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

小學生在校面部兩次受傷

小昊與小博均為泉水一所小學的學生,2017 年 12 月 14 日及 2018 年 5 月 15 日在校課間休息時間,二人在玩鬧時,小博致小昊面部受傷。小昊兩次均到醫院診療,共產生醫療費合計 615.20 元。

小昊家人認為,小博在學校無故多次毆打小昊,導致小昊面部兩次受傷。學校沒有進行及時制止,導致小昊持續被傷害,存在重大過失。小昊將小博及其監護人、學校起訴到法院,要求連帶支付醫療費 615.2 元,交通費 200 元;並依法進行法醫鑑定,確定傷殘等級等項目後,增加訴訟請求。

學校辯稱學生玩鬧所致

小博一方未到庭,也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學校辯稱,學校為教育、管理機構,在小昊受傷一事中並非侵權行為人,因此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學校瞭解,小昊的二次受傷並非是小博故意毆打所致,而是孩子們之間玩鬧時造成,所以說是"多次毆打",學校認為是不妥當的。另外小昊二次受傷,學校均是在發現後的第一時間告知家長,妥善安排,積極協助治療,積極協調雙方家長處理問題,根本不存在所謂的"沒有及時制止、導致持續傷害"的情況存在。

學校作為義務教育的教學和管理機構,也是將學校學生人身傷害問題作為日常管理的重中之重放在首位,時時小心、關注,唯恐孩子在上學期間受到傷害。小昊一方所述學校"存在重大過失"是與事實不符,也是不客觀的。在小昊受傷的事件上,學校並無任何的侵權行為,學校作為教學和管理機構,承擔的是教育、管理職責,因此要求學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與法相悖的。

學校承擔五成賠償責任

經查,學校提供的《XX 小學班主任工作一日常規》記載,學校方對課間紀律、操場活動等做出了"不打鬧"等規定。學校提供的《班主任工作手冊》(2017 — 2018 學年度下學期)第 16 周工作記錄,記載了自 12 月 11 日至 12 月 13 日,教師每天的主要工作內容均包含"安全教育"。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案涉事件發生時小昊及小博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小博在校期間致小昊受傷,並無證據證明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因此應當減輕小博監護人的責任。小昊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儘管學校提供的教師工作常規、工作手冊記載了"不打鬧"的紀律要求與"安全教育"的工作內容,但學校並未進一步舉證證明其在本案事件發生時將上述要求與內容具體落實到位。因此,學校亦應賠償小昊相應損失。小博監護人與學校應當各自承擔 50% 的賠償責任為宜。小昊主張學校存在重大過失及三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小博監護人、學校各賠償小昊醫療費、交通費 382.60 元。

半島晨報、39 度視頻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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