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多位商戶牆體嚴重裂縫、嚴重漏水,房屋無法居住!法院這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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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9日,杜某購買的的商品房退款問題終於得到解決,拿到法院支持退款的判決書,杜某感到心裡有底,緊縮的眉頭也舒展開來。

2012年6月5日,杜某以42萬餘元的價格購買了由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一套商業用房,用以經營汽車輪胎生意,杜某最中意於這套房屋的地理位置及良好的營商環境,可是,美好願景卻被現實擊打得粉碎。2016年4月10日,該樓房多位商戶的女兒牆突然連續坍塌,牆體嚴重裂縫,上、下樓嚴重漏水,房屋無法居住,杜某的生意也只能停止經營。鑑於房屋質量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實際投資經營人即第一被告李某、第二被告(代理人唐某)與杜某協商,於2018年3月16日簽訂了《商品房退房合同》,合同約定:兩被告以50萬元價格收回房屋,合同簽訂30日內付退房款,如違約給付原告10萬元賠償金。合同簽訂後,兩被告卻遲遲不付退房款,為維護合法權益,杜某於2019年5月8日向赤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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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該案件後,案件承辦人即到赤城縣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了調查取證,當事人也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庭審中,案件承辦人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法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根據有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法院認為,該《商品房退房合同》真實、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被告李某、董某代表該房地產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退房合同》,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承擔責任的主體應該是該房地產公司,李某、董某個人不承擔責任。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該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杜某退房款50萬元,違約金10萬元,共計60萬元。

來源:赤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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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該案件後,案件承辦人即到赤城縣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了調查取證,當事人也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庭審中,案件承辦人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法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根據有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法院認為,該《商品房退房合同》真實、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被告李某、董某代表該房地產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退房合同》,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承擔責任的主體應該是該房地產公司,李某、董某個人不承擔責任。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該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杜某退房款50萬元,違約金10萬元,共計60萬元。

來源:赤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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